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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规范和地基规范的修正公式为什么不同

已有 6236 次阅读 2009-6-18 17:18 |个人分类:岩土工程|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中,第5.6.5条规定: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修正: 
              
    在这本规范的条文说明的第5.6.5条中说:“深、宽修正计算公式及其符号意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相同。”
    但是,确实发现这两本规范之间的这个矛盾,《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实际上并不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规定相同。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2.4条的深宽修正计算公式为:

                     
    为什么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的条文说明中说“深、宽修正计算公式及其符号意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相同”,而实际上却不相同呢?具体的原因可能只有两本规范的编制组才能讲得清楚。
    但是好象没有太多的理由可以解释,很可能是压根儿就没有查对,抄来抄去抄错了。读者还在那里拼命地琢磨究竟是1.50m正确还是0.50m正确,也许这1.0m之差就会又多花不少建设资金。在编制规范时,究竟用哪一个起算埋置深度并不一定都经过非常深思熟虑的论证。反正两本都是国家标准,都是必须执行的,黄土规范说执行了全国地基规范,但在具体公式上又不是那么回事。规范说严肃就严肃,不严肃的也要严肃执行;规范说不严肃就不严肃,严肃的也可以不严肃地闹出笑话。
    地基承载力修正公式应该是很严肃的事,事关工程的安全。如果设计时所采用的修正以后的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地基设计表达式的要求,那是万万不行的。为了满足要求,可能不需要地基处理的也需要处理,不需要打桩的也要打桩。可谁会知道公式中的这些参数可以这样不严肃地弄错了。
    关于究竟是用0.5m还是1.50m的问题,说来话长了。当年编制《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时,深宽修正公式中的起始埋置深度用的是1.5m。当时的编制说明对于采用起始埋置深度为1.5m的理由,没有任何的论证或解释。
    估计老版本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就是用了74规范的这个计算公式,多少年来没有任何的改变。
    可是到了上世纪80年代编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时,因为按照统一标准的规定,荷载用了设计值,而地基承载力还是容许值,在设计表达式两边不平衡了。为了提高一点地基承载力的计算结果,采取了下面的几个措施:
    1、在深宽修正公式中将这个起始埋置深度改为0.50m;
    2、修正以后提高的地基承载力没有达到10%的一律乘以1.1的系数;
    3、降低统计抗剪强度指标公式的保证率。
    到了编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时,设计原则有了变化,荷载采用了标准值,后面的两个临时措施都取消了,第一个临时措施照例也应该取消,即深宽修正公式中的这个起始埋深也应该改回到1.50m。也许是忘了改回来,也可能是编制组另有考虑,这个数值还是用0.5m,没有改回来。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条文说明中,也没有任何的解释。
    可能是《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没有经历过按统一标准原则编制的那一段变化,所以还保存了《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的1.5m。但是没有注意到《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之间的这些微妙变化,以为已经改回来了,没有经过仔细查证而出错,这就不得而知了。

注:引自高大钊教授《土力学与岩土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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