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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强奸幼女罪”。其法意跟现代法理没有多少出入:
性侵未成年人,即使对方同意也按强奸论处,强奸未遂也要刺配五百里。如果造成幼女损伤,则处死刑。
海南一小学校长与政府职员携6名幼女开房
http://news.sina.com.cn/c/2013-05-14/0619271123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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