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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农村朋友,2012年大学毕业,之后在社会混了五年之后考上了某事业单位,也就是所谓的体质内。最近他所在的村庄由于采煤沉陷需要搬迁。他的户籍一直在农村老家,也有自己的承包土地,但是搬迁工作组以他是国家公职人员,是非农业人口,为由,对他不予安置补偿(具体人口界定方案见图一)。
1.该人口界定方案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相冲突,未做到依法行政,制定超出了法律范围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规定,朋友的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也包含我朋友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是否可以依据此条款争取到安置补偿?
3.是否有其他的相关规定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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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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