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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我是精神病,杀人不偿命?美国告诉你什么是天理!》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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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如果某罪犯想通过“精神病”来免罪,他通过辩护律师等千方百计证明自己有“精神病”,且在法庭上辩护成功,而因“精神病”获得了赦免。
则:既然证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就应该进行治疗,因此,该“精神病人”就应该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长期治疗。
“约翰辛力克案件”就是一个范例,通过辩护证明他是“间歇性精神病”发作而被赦罪,但是,对于这样危险的偏执者,他被送到维多利亚精神病院进行治疗,一治就是三十年,到今天他还在精神病院里继续治疗。
【现实意义】:这就使得那些想以“精神病”的名义逃脱罪责的人,掂量掂量,是认罪伏法,还是和精神病人生活在一起,终身在精神病院里进行治疗。
如果确实是精神病患者犯法,同样应该送到精神病院去治疗,以防继续危害社会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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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9-2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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