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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中,各主体的责权要拎清楚 精选

已有 6068 次阅读 2017-1-6 09:37 |个人分类:教育视界|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利益相关, 家校合作, 责权分明

   近日,南京某中学有学生家长向当地媒体反映,该校要求高三年级学生家长轮流替代老师值早班、监考、值晚自习,有的家庭父母没空,甚至由爷爷奶奶上阵。据校方解释,这些活动是由家委会研究决定的。有家长担忧如果以上做法成为常态,对于工作忙碌的双职工家庭来说,将是不小的负担,呼吁学校慎重。

   近年来,随着基础和中等教育管理日益复杂化,广大家长开始重视在学校人才培养活动中的参与,学校也有意识地邀请家长参与学校管理。于是,“家校合作”就成为现代学校教育面向社会,实现开放、协作办学的重要内容。以此来审视,该校让家长通过一定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其初衷是好的,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也是对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之所以其做法备受争议,是因为没有有效厘清学校和家长的职责范围。

  学校教育相较于家庭和社会教育而言有其特殊性,即在基本的教育教学及学校管理活动中,教师作为掌握教育规律,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的主体,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家校合作为家校共商教育议题,共担教育责任,解决师生之间、家校之间的矛盾和障碍提供了通道,但仍然不能改变教师是学校教学管理活动的主体这一性质。家长不能越俎代庖地负责学校和教师本应该做的事,学校和教师也不宜将自己的责任抛给家长,让家长干教师分内之事,否则就是本末倒置,违背学校教育的本质属性。

  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校的做法的确有不妥之处。一方面,没有充分尊重家长意见,考虑他们的时间是否充裕,给他们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没有考虑到教学管理活动的特殊性,将教师的责任转给了家长,有“卸责”和“懒政”之嫌。从报道中可知,该决定是由学校“家委会”做出的,反映出家校合作在组织建设和议事规则建立方面的漏洞。

  因为作为利益相关者组织,家委会要真正发挥作用,其参与方必须能代表各自利益,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根据职责平等地参与学校决策。但该校的家委会,对家长和学校的职权缺乏明确界定,不仅学校的权力过大,在家长工作安排方面体现出较大的强制性,而且学校还将教师的工作分配给家长,让家长承担了本该有教师承担的教学管理责任。这种职责模糊的家委会,其决定显得仓促,在实际执行中也容易被打折扣,起不到应有效果,并不利于学校的教学及家长对学校管理的有效参与。

  任何合作都不是单向的,需要多主体相互配合,充满了博弈与调和,家校合作也不例外。在家校合作实施过程中,必须拎清哪些是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哪些是家长的责任;同时,校方和家长各自享有哪些权利,也需要有明确规定。总之,“教师的归教师,家长的归家长”,应是家校合作的重要价值取向;而且,好的家校合作一定有健全的组织机制和制度予以保障。

  文章来源:《中国德育》2016年杂志第22期;作者:肖纲领

  详见搜狐教育:http://learning.sohu.com/20170105/n4778617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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