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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选择愚昧的自由吗?
李 侠
窗外呼啸而过的南方的北风也是很冷的,放下手里的所有活计,给自己松绑,点上一支香烟看看网上帖子也是很好的休息。坦率地说,最近几天网上的言论都很霸气,本想就这些话题聊几句闲话,考虑到群体处于亢奋之时往往是不需要理性的,激情是第一利器,遇佛杀佛,遇僧杀僧。还是绕开为好。恍然记得,这学期在课上给学生们提过这样的问题:我们有选择愚昧的自由吗?今天借机还是把这个话题简单说两句。
按照古典自由主义传统,我们是有选择愚昧的自由的。但是,现实中,我们又没有权利选择愚昧。问题出在哪里呢?其实,所谓的自由主要体现在选择层面,它不应该受到过多限制,只要这种选择没有危害到别人和社会的利益即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曾就个体的义务(有翻译成职责)有如下规定:对自己的完全义务:不自杀,对他人的完全义务:遵守诺言;对于自己的不完全义务:发展自己;对于他人的不完全义务:助人为乐。基于这种约束,我们的行为才符合康德所谓的具有道德价值。那么回到我们的主题,就可以隐约发现问题所在。马克思有一个不错的说法: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这里我们看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与其他人有一种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的选择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提高自己的才能,主动消除愚昧,除了是自己的一种不完全义务外,它还与别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通俗地说,在社会中我们大家之间都存在或隐或显的关系,那么,如果我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懒惰地选择了愚昧,也就意味着对于他人利益的损害,导致社会总福祉的降低,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你的选择让我的利益无法保障,所以你不能选择愚昧,这种自由是不被许可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望子成龙思想体现了中国父母的不负责任,父母也有责任提高自己,而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子女。当然,中国的望子成龙,多少还有一些理想破灭的味道,也是无奈中的一种努力。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没有选择愚昧的自由。国家也不能有意制造愚昧环境,因为这种模式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也许最为可怕的是这个模式中暗含了一种普遍的:“平庸的罪恶”发生的可能性。人类历史上的诸多悲剧,无一不再印证这个道理。
2011-12-28于南方涂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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