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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律到自律:重建规范的科研诚信结构
——浅谈学术不端行为的分段惩罚模式
李 侠
(上海交通大学 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系 上海 200240)
科研诚信是科技发展的土壤,拥有良好诚信的科研环境,可以极大地促进科技的发展,并最大程度上降低科研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与鉴别成本,间接地提高科研的效率。对于科研诚信的重要性科技共同体早已取得广泛的共识,并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反观当下,中国社会中科研诚信处于严重的信用赤字阶段,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层出不穷,甚至已经到了失控的境地,严重透支了中国科技事业的未来。大家都知道科研诚信的重要性,却又屡屡违反规定,这是非常吊诡的事情。为了更好地破解这个困境,需要了解是什么原因造成科研诚信的大范围失范现象?在笔者看来,造成科研诚信危机的主要原因是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广泛蔓延。
学术不端行为,初步可以分类两类,即狭义学术不端行为与广义学术不端行为。狭义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指个体的违规行为,它通常包括,抄袭、剽窃、篡改数据等现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学术造假事件。研究发现,如果把学术不端行为仅仅界定为个体对于学术规范的违背,则明显地缩小了科研诚信的外延;另一种潜在的造成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原因,即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这类制度由于存在公平与正义等品质的先天不足,纵容或者鼓励了学术不端事件的发生,这是从制度伦理层面造成学术不端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广义的学术不端行为。因此,正是这两类原因造成了当下中国的科研诚信结构处于危机之中。
通常来说,在一个健康的科研共同体内部,科研诚信的维护与维持是通过属于非正式制度范畴的自律行为来实现的。所谓自律,是指一个理性人通过自由意志实现自我约束的行为,只有自律的人才是自由的,这也是康德伦理学的基础。但是,当整个科研诚信系统出现纪律松弛的时候,就会出现多人囚徒困境的局面。正如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谢林所说:在多人囚徒困境的情形下,每个人都希望其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但是每个人都想搭便车,而且知道其他人也想搭便车。同样,在科技共同体中,每个人都希望别人遵守诚信,而自己则暗中进行学术不端行为,以此来获得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当大家都这么想的时候,科研诚信系统就已经处于崩溃状态。通常一个运转良好的诚信系统通过其成员自发的自律行为来维持系统的有效运转,这时整个系统运行成本最低,共同体成员都享受着由此而来的收益。但是,一旦某些人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获得超过平均水平的利益,并把违规成本分摊给共同体成员而又没有得到及时惩罚,那么,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将受到侵害,这个行为将引发大家都开始尝试学术不端行为,以此来弥补自己那份收益的差额,这样一来,诚信系统迅速崩溃,每个人的利益不但未上升反而都受损,因为此时诚信系统内运行成本快速上升,导致系统运行轨迹处于非帕累托最优状态,形成典型的囚徒困境局面,而这部分上升的成本会平均分摊到共同体内部的每个成员身上,从而造成所有人的净利益都受损。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境况的出现,当诚信系统出现系统松弛的危机信号时,维持系统正常运转的措施必须从自律模式转到他律模式。通过他律模式提供的强制性措施,加大对于违规者的惩罚,从而有效遏制违规趋势的蔓延。毕竟,正式制度手段,可以使得违规者时刻警醒于事发后的巨大的惩罚成本,而这部分成本远远大于他从事学术不端行为中所可能得到的收益,导致这种行为变成一种极度不经济的行为,从而有效维持科研诚信系统的健康运行。当这种习惯与思想得到固化后,可以把科研诚信系统从他律模式再次转到自律模式,毕竟他律手段的实施也是需要成本的,从而极大地降低科研运行中的交易成本,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祉。
他律的一般做法就是对于违反科研诚信的当事人根据相应规则与条例进行惩罚,使得他律作为一种惩罚性的符号标志,以否定性的方式维持科研诚信系统的有效运转。照理说,我国的科研诚信系统也有相应的明文规定,然而,为何近年来我国的科研诚信系统的运行状态却越来越糟糕呢?根据这些年的观察可以初步发现两个原因:其一,现有的他律惩罚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与实施,比如一些近年来曝光的重大学术不端事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没有得到相应部门的明确处理,反而是通过不作为的拖延手段,导致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了了之。这种现象直接破坏了惩罚机制作为他律手段的有效性,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与规训作用,反而鼓励了那些违规者,并对那些潜在的违规者没有提供应有的警示作用。在此种情景下,学术不端行为者的收益仍然是超过平均值的,最为糟糕的是,这种状况直接威胁了他律机制存在的公信力。其二,我国在科研诚信领域设置的他律系统,自身存在严重的公平问题,导致惩罚系统本身就缺少公众的认同,从而威胁到作为他律的惩罚机制的效力。这里涉及到一个很有趣的科学知识社会学问题,即学术资本的收益率。如果我们把学术界看做是一种生产知识的场域,那么生活于学术界中的共同体成员都是通过对于学术资本的积累来获得承认的,由此可以推断,级别越高,学术资本的存量就越大,它潜在的收益就越大。在学术资本的构成中包含了大量的沉没成本,整个社会作为一种巨大的交换系统,就存在着不同系统之间的资本兑换问题,资本存量高,在社会系统中的兑换率就较高,按照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的说法,社会炼金术发生在社会领域中的政治资本、经济资本以及文化资本(学术资本)之间的相互兑换与转化。基于此,按照各类资本之间的兑换率和收益率来说,我们可以发现:在社会系统中,政治资本具有最高的兑换率(中国的官本位现象极为准确地印证了这一点),经济资本居其次,文化资本的兑换率最低。目前,各类高官、明星可以轻易退身到学术界,攫取为数甚少的学术荣誉与学术资源,就已经说明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具有较高的兑换率与收益率,后者则不然,这种情况尖锐地揭示出当下存在大量毁坏科研诚信的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同一种类型资本中,资本存量越高,则兑换率与收益率都相应地提高。
基于上述分析,回到作为他律系统存在的惩罚机制失灵的深层原因就可以得到很好解释。根据学术资本的积累特点,为了重建科研诚信系统,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应该根据资本积累特点采取分段惩罚模式,即作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应该根据当事人所拥有的学术资本存量情况采取分段惩罚模式,按职称级别(或其他分类),级别越高惩罚越重,反之则越轻,而不是传统的一刀切惩罚模式。以往的他律机制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一刀切模式没有考虑到不同的学术资本存量的收益率是不同的,根据共同体学术资本中位值设定的惩罚标准,导致惩罚不公正,起不到应有的规范与规训作用,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其实,公众对这句话的理解是有错误的,传统的惩罚机制,不是不打老虎,而是打老虎的力度和打苍蝇的力度是一样的,这点力对于老虎来说不起作用,而对苍蝇则是致命的,所以,必须采取分段惩罚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所有共同体成员都起到他律的规训作用。
之所以强调惩罚机制应该采取分段模式而不是一刀切,是因为由于学术资本存量不同,使得从事学术不端行为带来的潜在收益也存在巨大差异。试想一个拥有很高学资本存量的权威,一旦作假成功,他将获得巨大的名誉和利益;相反,一个学术资本存量很低的低级研究者,即便造假成功,收益也不会大到哪里去,前者危害巨大,而后者危害轻微,对于这两类拥有不同学术资本存量的人采取同样的惩罚措施,其后果可想而知:对于权威来说,惩罚显得过轻,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而对于无名者则惩罚又过重,导致惩罚后果扭曲,所以传统他律机制效果不好也就是必然的事情。
分段惩罚模式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把惩罚机制与构成个体学术资本中的沉没资本紧密联系起来,一旦出现学术不端行为,那么惩罚机制就会让当事者的沉没成本彻底沉没,对于这样的惩罚机制哪个人不害怕呢?毕竟多年积攒下的那点学术资本来之不易。从这个意义上说,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恰恰是捍卫学术资本存量的最有力武器,没有了科研诚信,辛苦积攒的学术资本也就容易轻易丧失,这是每个科研工作者都无法承重之重。通过明确的惩罚分类标准的实施,科研诚信系统才有望从当下的他律走向未来的自律模式。一个国家科研水平的高低以及科研环境的好坏,仅从惩罚机制是他律还是自律,就可以初步得到判明,毕竟他律是不自由的,一个完全依靠他律手段维持科研诚信的共同体也是不成熟的。但是为了未来自律模式的有效运转,我们今天必须采取严厉的分段惩罚模式,让它成为我们认知与行为中不可逾越的底线,使惩罚的规训作用内化于心,只有这样,共同体成员方能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是我们为未来的学术自律必须付出的代价。
说明:本文发表在《科学学研究》2010(12)上,应潜伟博士的邀请,写的一则笔谈,刚刚从网上看到,先贴出来,文中图片来网络,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仅供欣赏,特此向作者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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