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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年以来,从工矿企业废渣废水乱倒乱排到农业生产过量使用农药化肥,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近年来,从镉等重金属污染的“毒大米”到频现报端“毒地”,各类土壤污染事件令人担忧。如果说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那么土壤相对于水、大气污染,不仅治理难度更大,而且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尤其是土壤治理制度体系等基础工作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土壤污染实则成为“短板中的短板”。国务院日前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形成了从土壤调查到预防污染、事后修复、再到监管体系的行动计划,可以说是土壤污染治理的顶层设计,是开展土壤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对于补足土壤环境这一短板和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让百姓吃得放心和住得安心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多则“毒地事件”折现出在规划选址、风险评估和运行监管、事后恢复、损害担责、受害者救助等方面存在制度缺失、执行不力的疑难杂症,尤其是相关风险预警与污染监管、土地“三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与土壤污染责任者、土壤污染防治及污染修复成本的分担机制等方面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而“土十条”有望开启解决土壤污染治理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方面,尤其针对耕地影响农产品质量、危害人居环境、威胁生态环境安全等风险进行管控,注重风险评估中的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效应评估和风险表征等;在土壤污染防治上,制修订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治理标准,制修订土壤环境监测、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等;在污染者责任及污染修复方面,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界定污染地块治理与责任,责令污染者承担土壤修复治理或修复费用,尤其是针对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可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体现出在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上通过建立终身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政府、企业责任。
而要使“土十条”亮剑土壤污染,则需法律法规、协同防控、多元共治等方面形成有效合力。首先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需将“土十条”此类政策的针对性和法律的普遍性有效结合,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各责任主体权责边界、为提升政策执行效率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效监管,且能避免土壤污染防治和监管“碎片化”;其次需将大气、水和土壤污染协同防控,大气、水、土壤三大要素一起抓,并从三者的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后果惩处全过程协调防控,促进三大要素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最后需强化多元主体共治,土壤污染工作牵扯方方面面,关系到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府到社会和企业,涉及不同政府部门,因此要构建土壤污染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推动政府、市场、社会的共治体系,在横、纵间充分考虑利益协调、权责分担和共同发力等问题。
“大气十条”和“水十条”实施成效已经显现,“土十条”旨在通过摸清土壤污染家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构建防治技术体系等,全面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在未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须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须将大气、水和土壤有效融合,加大环境制度供给、不断提升环境管理化水平,推动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促进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发力,实现共治、共担、共享。
此文以《加强制度供给、落实治土责任》为题,刊于2016年6月12日《中国环境报》:http://news.cenews.com.cn/html/2016-06/10/content_453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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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6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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