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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华网有一则时评——新华时评:“美丽中国”不容环评造假”(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4/17/c_115428309.htm)。读后也忍不住想“唠叨”几句,也算作是对这则“新华时评”的“评”吧。
一、环评的责任主体是谁?
依据“环评法”,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应组织开展规划环评或项目环评,通常的做法是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作为业主(甲方)将环评委托给环评机构(即接受委托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来承担,而且对于承担建设项目环评的机构还需具有相应环评资质。这样,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之间就构成了环评工作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但并未改变(当然也不能改变)前者要“对整个环评负责”的事实,而作为环评机构则应该对“评价结论负责”。然而,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即甲方)通常会处于优势或强势位置,从而可能会要求环评机构“这样”或“那样”以保证环评文件能够通过审批或审查。
因此,环评机构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并无“环评造假”的主观意愿,除非委托方“授意”甚至“迫使”其这么做。从这个意义上讲,如何出现了“环评造假”,环保部门对业主和环评机构至少得“平等相待”,各打“五十大板”,绝不能“吃柿子专捡软的捏”,或专打“老鼠”而放过“老虎”。
二、环保部门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如何?
项目环评中,“唯GDP论”的政府业绩考核下,建设单位极易和政府结成“同盟”,甚至建设项目成了所谓的“首长项目”(即由市长甚至是书记负责的项目),这里的“首长”当然也是地方环保部门领导的“首长”了。而且“当前排污收费”制度也容易使得环保部门“依赖于”排污单位即建设单位(见吃“排污费”的环保局还会认真治污吗?http://sp.ycwb.com/2013-04/17/content_4417098.htm)。无论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环保部门都难以对建设单位“下狠手”。“强势的政府”一旦与“贪婪的资本”合谋,就容易导致长远利益、环境效益、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被“忽视”、被“无视”直至被任意“践踏”。
项目环评中尚且如此,规划环评中的委托方或业主则通常是“位高权重”的经济与发展部门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交通等部门,环保部门甚至对于这些部门的规划能否开展环评,就更没有太大的发言权。
三、公众参与应如何开展?
无论是依据“环评法”还是“规划环评条例”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公众参与的规划编制机关或建设单位(或委托环评机构)来组织。接受委托的环评机构,应秉承“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包括公众参与在内的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以前发过一篇博文——同时也是发表在《现代城市研究》是一篇约稿《公众参与规划环评、源头化解社会矛盾》(见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828156&do=blog&id=672586),这里再归纳一下其中与新华网的这则时评有关的几个论点:
1、“群众利益无小事”、“环境质量就是民生问题”等逐渐成为共识的今天,涉及到群众利益,这些“邻避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等决策中就不能少了群众的声音。
2、源自公众“自下而上”的力量将和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再到公众的“自上而上”行政力合并成“一股劲”,将是推动环保工作的持续动力。
3、近年出现的多起诸如垃圾焚烧项目、高铁与磁悬浮项目、“PX项目”等引起的社会群体事件之后,地方政府多是出于“维稳”需要而“息事宁人”的做法,看似达到了“公众控制的最高梯度”,实际上是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软弱、制度缺失,尤其是缺少保证公众“法制化的有序参与”的制度和机制。
4、环评机构应努力将学术性、技术性的语言“不折不扣”地、而又简洁明了地传达给决策者和受影响的公众,以及评价者在科学、客观的技术分析基础上,与政府尤其是决策者、相关利益群体尤其是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进行尽早的沟通、协商,将是源头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群体性环境事件的核心。
5、增强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有效性,须强化公众参与的组织化与程序化。促进公众参与规划环评从“以个人身份”为主体转向“以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等共享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社区)参与”为主体,由普通公众为主转向不仅包括普通公众,还应包括公共人物如人大代表、政协委会尤其是人大和政协的资源环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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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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