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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著。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十九世纪英国的一个唯心主义哲学家、逻辑学家、经济学家,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之一。早在1903年严复先生,就将该书介绍到国内,并且命名为《群己权界论》。
作者在该书中指出,要容忍不同的意见、甚至异端学说的存在。因为哪怕是“真理”也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就能成的。要是公认意见是谬误,这样不同的意见便是正确的;要是公认意见是正确,在与不同意见的争论中经受了考验,这有助于更多人明白领会和深刻接受。因此作者认为要是有人对公认意见有所争议,那么我们要感谢他,因为他替我们做了否则我们自己也应当做而且做来还要费力得多的事情。
紧接着作者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做出了界定。作者认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至多可以进行忠告、规劝或避而不理。这就是所谓的个人自由。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对个人的行为有裁判权,也才能对个人施加强制力量。这就是所谓的社会自由。
简言之,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最后,作者用具体的实例对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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