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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校女博士离职,被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1万”的新闻在网上又火了一把,吸引了众多的看客,当然有支持女博士,谴责学校的;也有支持学校,谴责女博士;反正各种观点都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不管怎样得搞清这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学校索赔的依据是女博士是在职读博。其读博所花费的费用全部由学校负责,并且在职读博期间工资照发,博士毕业之后给了额外的科研启动金。此外,学校还根据签订的工作协议,额外进行追偿,追偿的金额是服务期未满的年限乘以5万元每年。当事人女博士认为赔偿的金额过高,不合理,只应赔偿读博期间的费用以及发放的工资。双方由于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学校扣留档案,导致女博士无法顺利入职,最终闹上公堂。
发生在女博士的身上的事情绝非个例,在“四非”高校很常见,我有几个朋友也在离职过程中与学校闹不愉快,当然最终也是以赔偿学校收场。从女博士的赔偿金额来看,这个学校的要求还不算过分,算是中规中矩。女博士只需赔偿脱产一年的工资收入,而不是赔偿读博期间的所有工资收入。此外,未满服务年限所需赔偿的金额5万每年,也不算很高。
要知道有的“四非”高校,赔偿的金额才算离谱。在职挂个博后,学校的工作量一分不少的完成,还需要延长三年的服务期。职称上了,需要延长5年的服务期。未满服务期的赔偿金额是以上一年的总收入作为依据(注意不是税前收入,是总收入,包括学校给你缴纳的医社保以及公积金等)。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学校的总收入一年15万,实际到手将近8万。刚入职的博士签的工作协议是八年,工作期间非脱产做了一站在职博后,且职称上了。当你工作满四年的时候,需要离职,这时你的赔偿金额为(8-4+3+5)*15万=180万,而你工作的这四年到手的收入才32万。想要离职,就得赔个倾家荡产。
女博士被学校索赔,学校按照签订的规章制度办事,执行的是“契约精神”,这点无可厚非。想必女博士在签约之前以及知晓工作协议的内容,违约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必然的。作为设置离职高门槛的高校,更应该反思的是为什么留不住人?光靠设置门槛就算把人留住了,而留不住心?强扭的瓜不甜,这无论对学校还是对女博士来说都是不利的。此外,过高的赔偿金额会对以后学校招人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要是新招的博士知道离职面临巨额索赔,甚至可能赔得倾家荡产,那就不得不权衡是否要到这所高校工作。
现在的高校一般都实行聘期制,合同四年一签,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既然对离职员工执行“契约精神”,那是不是在工作之中也应该执行“契约精神”呢?而不是需要你额外干活的时候,和你谈情怀。最不想看到的就是下面的这种局面。当初,我需要你掏钱的时候,你和我陶心窝子,现如今,我再和你谈钱,你和我谈法规,谈制度。你要是能从一而终,我倒也矢志不渝。而现实是,作为弱势的一方,往往到最后才发现,原来自己是费尽千辛万苦做成一件错事,痴心错付,到头来落得个自己感动自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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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4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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