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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一下于艳茹案件的结果 精选

已有 31222 次阅读 2015-7-22 09:43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随着高等院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科研GDP崇拜症的不断蔓延,作假、抄袭、剽窃等各种学术不端活动日益增加。在广大舆论的压力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术不端加以规范的红头文件,各学位授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处分案例也逐年增多。近日,北大女博士涉抄袭被撤销学位起诉校方获法院受理一事,受到媒体的广泛光柱。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案件的审判结果。

一、事件是否具有可诉性

通常情况下,单位内部对其员工按照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包括警告、记过、开除在内的惩处,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由于涉及单位多、事项广、内容复杂,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不能行政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即不具有可诉性。所以,大学因为住房分配、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事情,即使教职员工矛盾多、意见大,告到法院,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涉及到撤销学位、撤销职称事宜,因为证书的颁发是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高校只是行政部门授权的颁发单位,即高等院校行使的是一种行政许可权,所以具有可诉性,属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范畴。

二、法院审判的核心是审查决定的合法性

由于学术问题比较专业,法院对提交的涉及学位撤销、职称评定的问题,不可能进行内容上的审查,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即北大撤销原告学位证书的决定是否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至于高等学校内部制定的学术规范,不作为判案的依据。。

    目前涉及学位授予、撤销的比较权威的只有2004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条例)、19815月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这两条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都比较低,前者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后者属于部门规章。

 遗憾的是,这两部法规,对于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规定比较详细,对于选修必修课程的类型、课程成绩、论文的质量、毕业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组成规定的都比较具体。对于撤销学位的规定却极其笼统、原则,《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也就是说,撤销学位的要件是“舞弊作伪等严重情况”,作出决定的机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至于除了舞弊、做伪外,还有哪些行为属于严重情况,这些行为是否必须与学位论文有关,撤销学位的程序是什么,撤销学位的决定在时间、空间上有没有限制、处分后是学生否有救济的渠道,根本没有规定。条例如此,《办法》比条例还粗,涉及撤销学位的条款,只有第十八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可以履行撤销学位的职责。正是由于相关法规的对撤销学位的规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救济渠道等细节规定的缺失,为涉及学位撤销的纠纷的产生留下隐患。

三、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方承担举证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告方要向法院提交作出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比较简单,论文中标注了参考文献、引用内容的出处,剽窃自然算不上,但一篇论文里面50%以上的内容照搬别人的东西,起码属于引用过渡的学术不端的道德范畴。法律依据,无非是国务院的《条例》、教育部的《办法》。然而,这两部法规对于撤销学位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争论的焦点必然是“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条例”的情形,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前提下,判决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原被告的博弈能力、舆论的导向。

    据我的一个在律师事务所当主任的朋友说,在我国目前的国情背景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官司通常情况下立案难、胜诉难,胜诉率低于20%。道理很简单,两者的资源配置、社会影响力、信息掌握程度严重不对等。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行政机关败诉,面临着威信尽失、领导责任被追究的严重后果。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誓死捍卫原有决定的合法性。鉴于原告方的年龄、工作、生活等现实考虑,原告方也会绝地反击,绝不退让。因此,这场官司会陷入一审、二审、再审的马拉松陷阱。虽然,我并不看好原告案件胜诉的前景,但这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案件,无论谁胜谁负,都没有赢家。

三、对于完善我国学位撤销制度的思考

可以预料,今后涉及不授予学位、学位撤销的学生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件会越来越多。处罚的过轻,不足以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处罚的过重,显失公平,还可能为因个人恩怨寻私报复留下可乘之机。从立法的角度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可能是一条代价最小的途径。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改,对撤销学位涉及的相关内容如同学位授予一样,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对严重违法条例的行为给出枚举式目录,并从主观、客观、主体、客体方面并加以详细定义。比如,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区分剽窃与过度引用的明显标志;抄袭、引用的字数、比例这些客观标准,是区分引用与抄袭的分水岭,因为,前者属于批评教育的道德范畴,后者则需要行政处分。除此之外,这些不端行为是否必须与学位论文的具有高度相关性,作出撤销学位的程序、步骤、救济渠道、时空效力范围,都需要加以明确规范。再以时空效力而言,学生毕业离校后的不端行为曝光后,授予单位可否撤销学位?学生毕业N年了,被人揭发在《条例》颁布之前存在学位论文作假,授权单位能否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学位撤销能否适用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在国务院行政法规修改不成熟的前提下,教育部可以通过修改《办法》的途径,对相关内容加以完善,用以指导各个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结束语

    曾记得,在若干年前,有大学生谈恋爱怀孕被人告发,当事人的男女大学生惨遭被校方开除的命运,陷入绝境后将学校告上法庭。自然,很多法院以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不属于法院立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终于,有一两个敢吃螃蟹的法院立案后判决校方败诉。这类事件经媒体广为传播后,很多高校或明或暗地取消了这一不符合国家法律、不符合年轻人身心发展规律的内部规定。在当今的中国校园,大学生恋爱、同居甚至结婚已经成为一件司空见惯的现象。

    因此,于艳茹案件是否胜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民众的参与、案件本身的反思,推动高校走向民主化、法制化、人文化管理的轨道。当然,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需要一批人付出代价。作为在读的学生、科研工作者,认真研读并遵守相关法律,是学术人职业道德的需要,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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