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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伊始至今,已经发生多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了。而近日又添一例:
6月2日19时55分许,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司马冲煤矿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截至6月3日3时40分,已有29人安全出井,10人遇难。
痛心之余,还是想说下事故的预防。
原因目前还不明晰,但既是放炮造成的事故,那么可以肯定,事故的发生与爆破员(或放炮员、放炮者)的不安全动作有关,其不安全动作导致产生明火(瓦斯积聚原因可待报告出来后再分析),如果一个煤矿所有的放炮员都是合格的,那么,将杜绝八大类事故中的一类:放炮事故。并且还可以部分避免瓦斯爆炸事故。对煤矿生产来说必然是一个非常大的支持。尽管事故它只是个小概率事件,但你却不知道它何时何地会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卓有成效的方法和措施,那么事故的发生其实也不是偶然的事情了,可能一年,也可能三五年吧,因为大家的意识里不知道如何去防范事故的发生。但像瓦斯爆炸这样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一次,就足以改变相当数量的人的命运,包括事故中的死难者及其家属,还有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的管理者。
要改变这一情况,目前还是必须得依靠培训措施。但,培训什么最有效力,培训什么最简单且容易接受,培训什么最直接管用,这是研究者应该且必须考虑的事情,也是煤矿企业管理者们需要思考并着力改善的地方。常听说,如何能本质安全?因为我国的煤矿生产还处于劳动密集型的阶段,而且在短期内根本不会改变现状。所以,只有煤矿企业的人本质安全了,事故才可以避免了,可归于“断链原理”。
不仅对于事故分析,从一个事故预防体系来说,行为安全“2-4模型”仍是可以派上很大用场的。通常,对于事故率特别低的企业来说,都在这4个阶段方面安设了作用点,进行综合预防,而不仅仅只是在某一个层面或阶段进行施加,也就是从组织到个人与从个人到组织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但对于事故的预防效果最为明显、时效也最短的应是针对个人层面进行的改善,然后辅以组织层面的体系更新、协调与运作,因为个人才是生产活动过程的最小基本单元。而对于煤矿井下这样一个有限(半封闭)作业空间来说,一个人的差错即可造成整个矿井的覆灭,因此,从造成事故发生最直接的角度来说,企业对于个人(动作)的问题是要予以足够重视的。
虽然企业短期内可能看不到实际的经济效益(即带来若干可见收入),但是它却可以真实的帮助企业去减少事故。不管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这对于抱着侥幸心理的企业主来说,会认为功劳不在于安全管理的效用,而是本来就不会发生事故,或是自己投入的装备很“牛”,从而认为自己花了很多不需要花的“冤枉钱”。
对此,我想说,其实会不会发生事故,他心里也没底。
他还不懂得事故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应该怎样做才会保证万无一失的安全!
图 行为安全“2-4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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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7-28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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