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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意得辑专家视点 署名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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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看看署名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那时候的署名权意思跟所有权和独特性的概念交织在一起。
柏拉图在《律法》中说道,我们应该“消除所有具有所有权意思的词”,包含智慧财产权。柏拉图否决独特性的概念,他相信新的知识是我们重新学来的。
不过不是所有古典作者都有一样的想法,有些人也收到了超出自己贡献的资格,例如希罗多德著名的《历史》是以“来自哈利卡纳苏斯的希罗多德有几个问题”开头的。
希罗多德积极想要归纳出正确引用来源的规则,但古典时期的抄袭太过常见,因为作者跟演说者都用同样的资源,互相借用彼此的想法。
然后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作者对文字的所有权的概念才开始有了萌芽,尤其是《安娜法令》(Statute of Anne, 1710) 将所有权给作者而不是出版商;这与当时印刷机兴起也是有很大渊源的。
这个版权的初期形式并没有运用到内容上,但对浪漫主义时代的智慧财产权的发展是很重要的一步。浪漫主义运动强调个人的重要性,导致智慧跟创意财产权的法规在十九世纪设立。
二十世纪中,后现代主义批评文学理论,个人主义的概念才遭到挑战。特别是罗兰·巴特否定浪漫主义的个人主义和所有权的概念,在他恶名昭彰的“作者之死”(The Death of the Author, 1967) 文章中,他主张作者的意图应该要从文字中散布,他对作者的偏心完全背离传统的理论,一个作者的历史跟经验可以用来丰富我们对他的工作的理解。
文学界的情况可能太过抽象,学术界就要简单的多。
那还是一个世纪以前,学术界刚刚起步的时候,确定论文作者是很简单的事因为大多数论文都是由独自负责研究的单一作者撰写,学术期刊也没有现在这样丰富。近几十年来,随着研究范围的增加,需要不同学科和专业的研究者和研究机构合作参与,从而使一篇论文的作者数量增加,情况因此变得复杂起来。
由多名研究人员参与的研究必然会导致发表内容归属权的问题,尤其将关系到职业道德和科学诚信。以下将揭秘与论文署名权相关的主要理念。
谁能署名?
各领域对明确论文署名权的需求各不相同。在人文科学领域,单一作者署名现象仍很普遍,很少出现署名权问题。相反,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交流越来越无可避免,因此,对明确论文作者的需求也更高。所以,自然科学的主管机构通常会制定明确的论文署名标准。
广义上来说,论文作者应对论文的实质内容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愿意为整个研究(包括数据和结果)承担社会责任。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 (ICMJE) 制定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指南对论文作者的作用进行了最准确的描述,并被很多生物医学领域的顶级期刊采用。按照 ICMJE 指南,论文作者应满足:
对概念和设计、数据收集或数据的分析和解释做出实质性贡献
起草论文或对重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精心地修订
参与最后同意要发表的版本
谁不能署名?
同时也是参照ICMJE的规定,以下四类人是不能署名的:
融资人
管理工作者
辅助性实验室支持
行政服务人员
贡献模式/担保模式
多名人员负责某个研究项目的不同方面时,论文作者和需在致谢部分提及的人员的界限通常很难确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多数期刊正逐渐从“署名”模式向“贡献”模式转变。
很多期刊现在鼓励或要求作者列出每位作者对研究的贡献。这些关于人员贡献的介绍将出现在发表论文的附注中。比如《美国医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要求在论文署名表中提供这些详细信息。《自然》(Nature)旗下杂志要求作者提供描述每位作者贡献的责任表。
另一项解决多作者论文署名权问题的方案是担保模式,即要求某位作者(通常是比较自身的那个)担任论文的担保人,对整项研究负责。例如:《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 Medical Journal)要求至少将一位作者列为担保人。
作者排名顺序
研究者的署名位置对研究者的重要性可能与其发表论文的数量相等。作者排名顺序有时会引起争端或导致抱怨,因此应特别注意。
在科技及心理学等相关领域,论文作者通常按贡献的相对大小顺序排名,首位为论文的主要作者。例外的是最后一位作者,他通常是本研究部门的主管。当一位或多位作者认为排名顺序不能反映他们的贡献大小时,就会引起争议。
在人文学的某些分支学科,如政治学,其惯例是按照字母顺序进行排名(Lake, 2010)。虽然这种做法似乎是防止争议的简单措施,但也有其自身缺点。读者无法了解谁是最大贡献者,而如果主要作者姓名的开头字母在字母表中排名靠后,就很可能为人所忽视或者论文引用时被 et al. 所替代,当然这不是理想的情境。
由于对作者排名顺序尚没有万全的解决方法,而且期刊通常不会对这种争议进行裁决,因此,须由作者选择最佳的处理方法。
何时决定署名权/作者排名顺序?
研究项目启动前是决定署名作者及其排名顺序的最佳时机。将要参与项目的团队必须在这些方面达成完全一致,负责人应负责向下级研究者进行解释。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果人员参与等级方式变化,或项目成员的加入或退出,都应经过参与成员认可并在作者署名中体现出来。
论文提交后再更改作者署名的情况很少见,如需更改,应向期刊进行说明。
不合理的作者署名行为
大多数领域都不接受下述确定不合理的行为。
荣誉/挂名作者:将研究部门主管指定为作者,虽然其未对研究作出实质性贡献。这种做法在文化领域更为盛行。因为在此领域,管理者和资深人士都备受尊重,所以将其姓名纳入署名名单被视为很正常的事。
嘉宾作者:将特定人员(通常为知名的资深研究者)指定为作者,以藉此提高论文发表的机会,虽然其未对研究做出实质性贡献。
代笔作者:署名行及致谢部分不包括某些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这类人员包括具有利害冲突的人员等。
署名权的未来
科研出版界的一个显著的改变是移往数字媒体,减少印刷,作者写期刊论文时不再有长度限制。举例来说,当作者投稿一篇论文到期刊,文章会用印刷和数字版本发表,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也有可能被用在宣传材料上。
随着我们踏入数字时代,这些问题需要更多讨论,才能定义署名权概念。从很多方面来看,看起来我们是拥抱数字媒体带来的自由,但也维持强烈的传统印刷方式,同时试着找出署名权最现代的定义。
虽然“作者贡献徽章”提供一个吸引人的解决办法,但那毕竟是仅限于网络的用法。可以确定的是学术圈和出版权要继续讨论署名权的定义,确保数字时代仍维持清晰度和弹性。同时,ICMJE 指南提供的署名权定义则保证了作者的认可资格。再过不久,署名权一定会会有办法反映数字趋势,但现在已经清楚的是做作者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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