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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为单位承担环境违法的风险 精选

已有 6469 次阅读 2014-8-28 08:0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环保, 含油污水, 稀释排放, 初雨, 环境容量

最近去了一家有油品码头的港口企业,由于要清洗油罐,及接收油轮压舱水,这家公司也建有一套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该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原理,只是分离了含油废水中的油。由于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且油中可能含有少量可溶性有机物,或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分解了部分油而形成少量溶于水的代谢产物,使分离油后废水的COD值也有所增加,故这家企业,废水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经油水分离处理后,废水的COD值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的操作员工也知道,这套脱油处理系统,处理完后的废水,偶尔有时能达标,大部分时间不能达标。他们操作采取的措施是:仓储企业有建设大储油罐的经验,像建储油罐一样建了一只巨大的储水罐,将平时不能达标的废水,经脱油处理后,储存起来。

大家可能与我想的问题一样,废水只储存而不排放决不是长久之计。工厂的部分废水,来自于油料储存罐区收集的雨水,经多年的实践运行经验表明,只要当地下雨,就必然冲淡了废水中水溶性污染物浓度,这些废水经脱油系统脱油处理后,废水的COD值因雨水的有效稀释作用而下降,从而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这样,他们平时的操作流程,我想读者也能猜得七七八八了:这就是油码头所在地,下的雨越大,生产系统的排水量也就越大,通过所谓的稀释排放法,将平时经处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废水,在下雨天排入环境中。

我与他们公司的领导一起听了操作人员的操作说明,不用我讲,公司的经理也都觉得这样做不对,要求平时就应该真正能将废水处理完全达标排放,而不是等雨水将废水稀释后,再排放的做法。我告诉他们,只要在油水分离后的废水,增加一套废水生化处理系统,就能完全保证达标排放了,且增加的运行费用很少。操作人员的理由是雨水稀释排放可以替公司省点钱,但这种省钱行为,现在并没有得到现任公司领导的认可。若这样做,不仅没有得到好处,若被发现环境违法的偷排案件,操作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一般的环境执法的角度,检测其排出水的污染物浓度,在下雨天也真正能低于国家排放标准,这是因为下雨天水量较大,虽然雨水对浓度有稀释作用,但污染物的总量没有减少,这些大量的污染物又确确实实地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

有这种形为的工厂在我国应不在少数。每年我们都能看到国内的有些地区,有关大雨后,一些河流,水库中的鱼大量死亡的报导。究其原因,可能有二,一是平时地面积累的各种污染物,随雨水冲入河流中,引起河流的污染。二就是有不少企业利用雨水,采用稀释排放的手段,将污水随雨水排放。

要进一步地改善我们的环境,若只是进一步提高污水的处理效果,降低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显然不能解决上述的麻烦问题。首先要求收集可能存在污染区域的初雨(下雨后冲刷地面的初期5-10分钟的雨水),将收集的这些初雨,按一定的比例,慢慢加入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排放;其次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大家的环境意识,杜绝通过大量雨水,对处理不达标的废水通过稀释排放的想法。

当然,只是通过企业的自觉,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就能完全防止这种现象发生,也显得太天真了,环保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检查核实措施。若平时,工厂里就储存有大量不能达标的废水,或非常难处理的废水,又不能具体地讲出这些废水的处理或最终处置去向,都应该对企业预以警告,并对这些废水进行跟踪核查。若发现某次雨后,这些废水不见了,且企业主并不能清楚地说明这些废水的去向,都应该作为偷排废水处理。

环保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大事,对于一些人,可能认为环境容量足够大,自己污染一点点,问题不大,但每个人都这样想,麻烦就大了。前段时间媒体报导了某些燃煤电厂的脱硫系统,白天运行,晚上脱硫系统关闭。若这种行为是公司的某些负责人指使下的操作行为,则相关的负责人与操作员工都应负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若产生严重污染,甚至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不力的管理责任。环保真是一件良心活,不少环保工作,只有社会效益,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但要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不治理就应付出更高的经济代价,从而产生间接的“经济效益”,来促进环保治污工作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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