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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文摘编写规则”的思考——(1)题名与引言好像有欠妥

已有 3318 次阅读 2013-4-15 15:58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写作, 国家标准, 文摘编写规则, 摘编

       摘要:   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好像宜改为文摘写编规则。此外,编写好像宜分别作相应的修改,如:本标准

  用于撰写(写作)作者文摘,也适用于摘编(或摘录与编辑)文摘员文摘。撰写是原创性的;编写是第二次创作;

  作者、编写者,均有著作权;摘编者(文摘员)没有著作权,著作权仍旧是属于作者的。

     

      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是1986年颁布的;在文摘的撰写、编辑规范化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但本规则也有些欠妥之处,这也确是容易理解的,俗语说得好:万事开头难吗。现先就本规则的题名与引言中“编写”的用词问题,试作一些分析,与大家一起切磋;并敬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专家将来修订本规则时参考。如有错误、欠妥,敬请指教,批评指正。

      题名中的“编写”   好像应宜改为:“撰写(或写作)与编辑”,或“写编”。故中文题名,好像应宜为“文摘写编规则”。英文题名(Rules for abstracts and abstracting),好像宜改为Rules for abstracts writing and editing。

     引言中的“编写”   在“1  引言:  1.1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文摘编写的规范化”中。“编写”应该如上同样的修改为“写编”;在“1.2   本标准适用于编写作者文摘,也适用于编写文摘员文摘”中, “编写”还要分别作如下的修改,好像应该是:本标准适用于撰写(写作)作者文摘,也适用于摘编(或摘录与编辑)文摘员文摘。修改为“撰写”(“写作”)的建议,在本规则2.4项下,可得到佐证:作者文摘——由一次文献的作者自己撰写的文摘;修改为“摘编”的建议,在本规则6.1项下,可得到佐证:如一次文献有明显原则性错误,可加“摘者注”。

      结束语   之所以要作如上的修改,主要是因为“撰写”、“写作”是原创性的,作者具有著作权。“编写”不是原创性的,而是第二次创作,如:编写教材、剧本、药物手册等;编写者也具有著作权。文摘员摘编文摘员文摘,没有著作权;著作权仍旧是属于原文作者的。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张云扬 (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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