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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发表的处理原则//赵大良
所谓再发表是指研究成果以某种形式发表以后在内容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再次发表的行为。
按着传统出版理念判断:一种说法是,看是否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没有书号的会议论文集、内部刊物和学位论文不属于正式发表,所以可以再次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另一种说法是,看是否经过“同行评议”之后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看似比前一种情况更加严格,实际更宽泛,将正式出版物限定在规范的学术出版物,没有同行评议的成果不仅仅限于非正式刊物,就是正式刊物也并非严格审稿;第三种说法是,不同语言的发表没有版权问题,根据期刊的影响范围和论文的研究水平来判断,看刊物的影响是否与原发表语种有重合,刊物的读者是否很难获取原语种论文信息。
这些基于传统出版概念的判断原则,在数字化出版和网络传播日益广泛的情况下已经发生了变化,“发表的形式”已经变得十分丰富。传统的无书号论文集、内部刊物、学位论文以及网上在线出版和博客论坛等非传统出版形式的出现,显然使传统的再发表的定义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为此,我认为:再出版是指以各种形式公开发布以后再次以另外的形式发布的行为均为再次发表。判断的原则应该主要以读者是否能够方便(包括购买、索取和共享等)获取为条件。在数字化出版、网络化传播的条件下购买、获取和共享已经变得十分容易。甚至发布有索引信息公开提供点对点服务的非保密信息,都属于可方便地公开获取的范围。这里,从现在参考文献引用的范围的扩大来看,也说明资料获取途径的广泛性和方便性。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已经形成过“文字资料并可以公开获取的成果” 均属于已经发布,并认定为传统的“已发表”是否合适?下面我谈一点个人的看法:【版权所有:赵大良/转摘请注明】
(1)撇开期刊的出版行为——重复发表,仅仅从作者和读者的角度来看,可公开获取的学术信息就应该视为公开发表。这里的发表不是传统的发表,而是网络发布,包括全文网上公布和摘要网上公布网上(网下)传递的形式。
(2)从信息的优先权的角度来讲,不管是什么载体都能实现发布,刊号只是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更何况网络传播也是具有传播功能的媒介,甚至比正式的传统媒体的影响还要大,原来“公开”的概念已经不适宜了。
(3)从期刊的出版的角度看,网上已经存在读者的引用自然就会分散,在多数文章的被引频次较少的情况下,一两次的有效引用也是十分珍贵的。
(4)在传统出版情况下,对重复发表一直是以科学共同体共同拥有的“出版资源”紧缺为理由,而网络环境下的出版资源似乎是无限的,即使是这样也伤害了科学共同体的利益:大量的重复信息必然浪费科学研究人员的宝贵精力。
因此我认为:无论否存在侵权和学术不端(张小强撰文论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已经投稿《编辑学报》),在稿件录用时能够不重复发表的尽量不要重复发表,同等情况下优先发表原创性的首次文献,即使是要发表也要比原文献有较大的改进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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