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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法医鉴定尚需说明的几个问题
李连达 李贻奎
6月30日法医鉴定证实:「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但是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说明。
一、前因后果问题:胃内容物流入呼吸道窒息致死,是后果。前因是什么?是什么原因引起胃内容物流入呼吸道?是生前流入?还是死后流入?在人体死亡后,胃贲门松弛,胃内容物可以返流而出,加上体位变化,头低位,腹部按压等,可使胃内容物流入咽喉部,甚至少部分流入呼吸道。尸检发现胃内容物流入气管?支气管?肺泡?是大量?小量?是否足以阻塞呼吸道造成窒息死亡?
二、任何异物(包括胃内容物)进入呼吸道,都应引起咳嗽反射及呛咳以排出异物,大部分不会窒息死亡。为何雷洋没有咳嗽反射?没有呛咳?是什么原因使他失去咳嗽反射及呛咳排出异物的能力?为何当时在场人员从未提及死者曾有恶心、呕吐、咳嗽及呛咳等症状,也未提及死前有呼吸困难、紫绀等缺氧症状?丧失咳嗽反射常见于昏迷、麻醉、酒醉、乳幼儿以及外伤性、外源性等其他意外原因。雷洋曾有逃跑、跳车、挣扎等能力,应该有咳嗽反射及呛咳能力,为何突然丧失这些能力而窒息死亡?是否雷洋身体发生异常情况,丧失咳嗽反射能力在前?胃内容物流入气道窒息在后?对此情况应该如何解释?
三、在尸检及法医鉴定中是否发现其他潜在疾病?功能性疾病?或其他诱因?死亡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附加因素、干扰因素、人为因素等,应该多方面考虑,做出全面、科学、合理的结论。
四、建议对尸检及法医鉴定进行深入分析、讨论。请法医专家、病理专家及医学专家(包括急症医生、心、脑、呼吸、消化等方面有经验的医生),进行会诊。既要对死者负责,也要对公检法人员负责,更要对广大群众及社会负责。弄清事实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司法工作,比惩处几个有关人员更重要。
以上看法未必正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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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3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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