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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事故应由谁负责? 精选

已有 8918 次阅读 2016-11-22 08:15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军训事故应由谁负责?

李连达  李贻奎

       近年军训事故时有报导,年年发生,已非个别的偶然事件,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效的制止。军训事故使学生受到肉体及精神上的损害,应由谁负责?冒牌军训教官梁某不是军人,“与部队无关”,但军训中发生的问题也与军队无关?与谁有关?军训由谁主管、监督?中央一再批评“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一再批评有功则争,争的面红耳赤;有过则推、推的一干二净。军训是军事行为的一部分,理应由军队军训部门负责、领导、监管,出了问题首应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检查、处理、改进工作,而不是一推了之。

       军训好坏决定于军训教官的质量,应该由优秀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或民兵预备役人员,经过培训、考试,获得军训教官合格证书者,持证上岗担任军训工作。军训教官的选聘应有严格标准和条件。岂能滥竽充数,随便找些冒牌军人,地痞流氓担任军训教官?如果军队无力派出大量合格的军训教官可由学校体育教师,经过培训担任军训教官。

       所谓“学生军训的地方承训公司”是什么性质的机构?谁批准?谁授权?谁监管?必须具备何种资质与条件?军训理应由军人负责,由商业公司“承训”,是“军训”还是“商训”?是培养良好素质的后备“兵源”?还是培养商业人员?军训成为商业承包、商业盈利手段、军训变质变味、岂能培训出有组织有纪律有素养的后备军事人才或兵源?又岂能不发生军训事故,学生成为受害者?

       我国在改革大潮中,将有些部门、行业(如工、农、商、金融等)推向市场商业化、实行商品经济,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但是有些部门、行业(如各级党政机关、政府部门、公检法及军队等)不能推向市场,商业化,不能转制为商业公司,更不能由商业公司承包、代管。

       113日广西玉林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冒牌军训教官梁某重伤学生,造成睾丸撕裂,左耳出血(可能是鼓膜穿孔出血),其用力之猛、出手之黑,甚于黑社会的杀手。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头枕部(头后部)及裆部是致命的要害部位,在武术、拳击等比赛中,严禁打击后头部及裆部。后头部为延髓生命中枢部位,受击后可致高位截瘫、植物人或迅速死亡。“裆部”主要是男性外生殖器,特别是睾丸受到重击,可致剧痛、休克、甚至死亡,其远期后果是影响生育能力,造成精子数量或质量异常,影响子代,发生畸胎或先天性异常,损害两代人的健康。因此严禁打击枕部、裆部。身为军训教官对此问题应该是一清二楚。因此,不能用“失手”、“意外”来解释,而是明知其危害及后果之严重,出于泄愤、报复而故意重伤学生的要害部位,不是意外事故,而是有意伤害,应属刑事犯罪,(人身伤害罪),应依法严惩。对该“承训公司”应吊销营业执照,严禁承包军训工作。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应负起责任,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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