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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科技统计与分析是基于研究与开发活动(R&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进行的。按照国际惯例,R&D又分为基础研究(basic research)、应用研究(applied research)和试验开发(development,或者experimental development)。对于这三类活动,国际上有比较明确的定义,比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给出的定义是:
·Basic research: systematic study to gain knowledge or understanding of the fundamental aspects of phenomena and of observable facts without specific applications toward processes or products in mind;
·Applied research: systematic study to gain knowledge or understanding necessary for determining the means by which a recognized and specific need may be met; and
·Development: systematic use of the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gained from research for the production of useful materials, devices, systems, or methods, including the design and development of prototypes and processes.
(见http://www.nsf.gov/statistics/randdef/fedgov.cfm)
我国的科技部负责全国的科技政策制定工作。在科技部每年进行的科技统计工作中,基本上采用了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相同的定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编写的《科技统计辅导材料》中,对上述三类R&D活动的定义是:
·基础研究: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
·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研究,它主要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目的或目标。
·试验发展是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从上述定义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其目的都是获取知识,其成果一般是无形的。所不同的是,基础研究不具有专门的应用目的,而应用研究则具有针对应用目标。试验发展的成果一般是有形的,是新产品、新工艺、新系统、新服务。当然,要硬扣的话,“有形无形”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所以我这里加上了“一般”二字。
二、我国的传统
传统上,在广大科技人员中习惯与把科技活动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应用开发)两大类。基础研究又分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如果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与国际上R&D活动的划分之间做一个大致的对应的话,基本上是:我国的基础研究对应于国际上的basic research,我国的基础应用研究对应于国际上的applied research,我国的应用研究对应于国际上的development。
在我们的科研文化里,搞科学研究的,一般喜欢自称自己是搞基础的,或者是搞基础研究的,尽管他或她的研究很可能具有很明确的应用目的。大家喜欢往“基础”上靠,是因为“基础”往往让人联想到高深、尖端之类的词汇。而作应用,往往是跟“下游”有关,研究的意味不是那么浓厚。这自然没有什么问题。这样的科研活动分类,也是自成体系的。
不过,在科技部采用了跟国际R&D分类相接轨的定义后,问题就出现了。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我国的政策文件,在做相关问题的表述时,应该遵循哪个分类标准?
三、国家政策文本应当如何表述?
国家政策文本在描述和规范R&D活动时,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采用国际通行的分类标准。这样的好处是明显的。一来,跟国际接轨后,为政策表述和分析的国际比较带来了很大便利。二来,这样的分类,也跟国家科技部进行科技统计历年的做法相一致,不会带来混淆。这样做的缺点是,这种分类与中国广大科技人员采用的传统分类不一致,容易引起理解上的误差。
第二种选择是,采用我国传统的划分方法。这样的好处,是对国内广大科技人员理解政策带来很大便利。但是,其缺点也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国际比较和分析,二是跟科技部科技统计口径不一致。
第三种选择是个折中方案,即在政策文本中,凡是碰到这种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用定义加以规范。这里的定义,可以是国际惯例的R&D分类,也可以是中国传统的分类方法。其核心是,要通过定义加以明确。
第一种方案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第一种方案不能实现的时候,可能第三种方案是个权益之计。
絮絮叨叨说了这么多概念,也许你觉得不耐烦了,也许你觉得“定义”这种事儿有那么重要吗?那么,现在让我们就以新出炉的一份政策文件作为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2012年9月23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无疑是接下来10年间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这份文件强调了要改革以往对科技人员和成果的评价,建议采用一个更合理的分类评价体系。《意见》说:
(十四)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特别要加强国际同行评价,着重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应用研究由用户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业化开发由市场和用户评价,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
这一段表述,试图覆盖R&D活动的各个方面,但是,从其评价标准看:第一,这里的基础研究,包括了国际上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或者是中国传统上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不过,这里只用了“基础研究”一个词来概括了。第二,这里的应用研究,显然指的是国际惯例的“试验开发”部分,因此,这是中国传统上的“应用研究”。第三,这里的“产业化开发”,实际上不属于R&D活动,而是指商业化(commercialization)过程,这不是科技活动的一部分,而是企业的商业活动。当然,这可以归类于创新活动的一部分。
作为国家科技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对科技活动评价进行上述表述,很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歧义。因为这显然不是与国际接轨的表述方式,如果这份文件翻译成英文,会引起国际上的误解。这也不完全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表述方式,因为这里没有区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当然,如果你非要认为,这就是中国传统的表述方式,没有问题,我觉得也说得过去。因为,从评价标准去推断文件里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这三个词汇的含义,也大致不会出现歧义。然而,不妨再看看《意见》里的这段话:
(十三)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结构。
在这里,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和成果转化是并列的关系,这几个词汇的含义显然是用了跟国际接轨的表述方式,而跟上面引用的《意见》第十四条中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含义不一致。
同一个政策文本里面的术语,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和含义上的不一致,是不应该的。这在执行政策的时候,容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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