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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新产品开发,从公司角度看问题。本人没有中国公司的任职经历,不知是否适合中国国情。
研究机构(研究所和大学)有人才,有仪器设备,但缺少“有意义”--- 有真正应用潜力的科研题目。企业(公司)了解市场,不断发现有商业开发价值的产品(commericial ideas),但多数公司没有独立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所以,企业和研究机构合作开发新产品是双赢合作。但实际情况是,两者多数时候不能合作愉快。为什么呢?
第一,两者兴趣不同。研究机构对发表论文更感兴趣,企业对实际产品感兴趣。无论道理讲得多好,如果不能制造出实际产品,对企业来说,就是零(高投入的长时间的实用基础研究对一般中小企业难以接受)。开发一个产品,要解决很多“琐碎”的实际问题。开发者需要花很长的时间寻找问题的原因,原因一旦找到了,其实解决方法可能很简单。但这些,基本写不成可以发表的论文。另外,有些工艺能够制备样品,但一旦批量生产,就不稳定,废品率很;另外,还要考虑生产成本问题。为了写论文,你可以不考虑原材料,设备工艺成本,不考虑产率,从一百个试样中找出一个或几个好样品,进行很多分析测试,讲出很多道理,洋洋洒洒地写出论文。这些,对公司开发产品是没太大意义的。
第二,商谈合作时,研究单位首先要钱,然后再研究;公司是先要看到产品,然后再掏钱。这是两者不同的行事习惯。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习惯呢?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研究单位都是从国家申请基金的,都是先给钱,再研究;而企业多数是从市场上购买所需的产品,是购买现成的产品。现在,要开发一种还不存在的新产品,那该怎么办?按照谁的规则行事?如果科研单位已经有了成熟的工艺,可以把这个成熟工艺像卖专利一样卖给公司,前提是,收钱后,你必须按质按量按时交货,拿出“真家伙”。依我的经验,如果一个科研单位说,他能做出某种产品,绝大数情况下,是说,他们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或则怎么做,好一点的是能做出几个样品。即使能做出样品,离实际大规模工业生产还相距甚远。在能做出一定量的样品情况下,科研单位可以要求公司先付一些基金,然后再继续开发提高。如果连样品都拿出的情况下,就向公司要钱开发,公司一般不答应。商业公司不是政府基金局,一般不会投资到“八字没一撇”的项目上。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科研单位先和企业作朋友,告诉公司,我们先免费给你们实验,前提是公司要和科研单位分享(提供)商业信息,明确产品要求。等实验证明有一定的可行性后,再商谈钱的事。这种合作,多数公司是愿意接受的。但科研单位必须意识到这种合作的风险,那就是,在科研单位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公司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改变了主意(例如,市场不再需要这种产品了等等),因为公司没有投入,他们更会轻易撤出。
第三,依我的了解,新产品的开发,多数情况是制备工艺和设备。由于公司在这个领域进行工业生产若干年,公司一般都具备生产该产品的多数设备和基本工艺,但对新产品还“欠点火候”。从“零”开始的产品是不多的。公司拥有的这些基本工艺和设备,科研单位往往还不具备。科研单位具备是有“理论知识”的“能人”(Talents)。这些“能人”需要先向公司学习,掌握那些基本工艺,然后利用自己的知识再开发。如果没有公司得这些基本工艺和设备,摸索出一个工业实用的基本工艺是非常昂贵的。所以,先和公司交朋友,取得公司的信任,让公司免费向科研单位开放这些资源。这对科研单位成功开发新产品至关重要。需要提醒的是,科研人员一旦了解了这些工艺和设备,一般情况下,会觉得很简单,很平常,但不应因此就不珍惜(Appreciate)公司的这些信息。这是一整套实用技术啊!在几天的时间里,你知道了,掌握了,给你新产品的开发奠定了基层!你可以在资料上查到五花八门的工艺和设备,但难以确定哪个真正实用,成本如何,稳定性如何,产率如何等等诸多问题。另外,一个有经验有知识的科研人员一旦掌握了这些基本的东西,并且得到公司的全力配合,一般情况下,开发个产品是不成问题的。
第四,在准备接受公司的开发投资前,应向公司说明风险有多大,项目失败了怎么办?不然的话,公司拿钱出去了,专候好结果了。结果一旦失败,他们会很失望,甚至认为上当受骗。所以,应该先把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即使这个项目失败了,还是朋友,还可能继续合作其他项目。
第五,科研单位不能对公司的开发投资费用“狮子大开口" (不能像向政府申请基金一样),要实事求是,并且分批付款。
第六,签订合作条约时,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六,双方应定期开会,明白项目进展,成绩和困难。
总结:公司向科研单位提供基本资源,科研单位先免费给公司做实验,待有苗头后,再商谈具体投资事宜,可能是实现科研单位和公司合作开发产品的有效途径。科研单位一开始就向公司开口要钱是不现实的。有公司的全力配合,开发新产品对有经验的研究人员来说是不太困难的。双方合作要有诚信。合约条款好明确并且可以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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