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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生态平衡是有机农业的基本原则,加强生态防护是有机农业对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我国《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1—2011)在引言中明确指出:通过设计合理耕作系统以及建立生物栖息地,保护基因多样性和农业多样性,以维持生态平衡;在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保护和改善我们共同的环境,包括景观、气候、生物栖息地、生物多样性、空气、土壤和水。有机农业对生态防护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投入品和生产措施的环境安全性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要求等。
一、对生物多样性的要求
生物多样性指地球上的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即遗传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本质;物种多样性是衡量生物多样性的基本尺度,它既体现了生物之间及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又体现了生物资源的丰富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维持生物多样性的根本保证。只有生态系统具备多样性,才有可能保证物种的多样性,进而保证遗传的多样性。
我国《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1—2010)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天敌及其栖息地,同时要充分利用作物秸秆,除非因控制病虫害的需要,一般不应焚烧处理。在品种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保护动、植物的基因多样性;在耕作制度上,宜通过间作、套种等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在禽畜繁殖上,可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繁殖方法,不应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以免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在养殖场选址时,应考虑到维持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和周围生态系统的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
为保障生物多样性,二、对投入品的环境安全性要求
投入品即有机生产中所采用的物质或材料。我国《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1—2011)明确要求:投入品不得危害环境或对环境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不应造成对地面水、地下水、空气或土壤的不可接受的污染;所有投入品应可降解为二氧化碳、水和(或)其矿物形态;对非靶标生物有高急性毒性的投入品的半衰期最多不能超过5d;当投入品对非靶标生物有较高急性毒性时,需要限制其使用。应采取措施保证非靶标生物的生存,如果无法采取可以保证非靶标生物生存的措施,则不得使用该投入品。不得使用会在生物或生物系统中蓄积的投入品,也不得使用已经知道有或怀疑有诱变性或致癌性的投入品。如果投入这些物质会产生危险,应采取足以使这些危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和防止长时间持续负面环境影响的措施。投入品中不应含有致害的化学合成物质,尽可能控制投入的矿物质中的重金属含量。
三、对污染控制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有机农业要求应采用各种相关措施减少农场外部和内部的污染。如果存在污染危险或怀疑有污染的危险,应对相关产品和可能的污染源(土壤和水、大气和投入物质)进行检测以确定污染的水平。《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1—2011)要求在有机农业生产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常规农田的水渗透或漫入有机地块;避免因施用外源肥料造成禁用物质对有机生产的污染;常规农业系统中的设备在用于有机生产前,应采取清洁措施,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在使用保护性覆盖物、塑料薄膜以及防虫网时,不应使用聚氯类产品,宜选择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类产品,并且使用后应从土壤中消除,不应焚烧。
有机农业生产应充分考虑土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通过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盐碱化;应避免过度和不合理利用水资源以及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应尽可能减少利用有机质燃烧、秸秆焚烧的方法对土壤进行清洁。禁止对原始森林进行清伐,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对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应制订合适的载畜量,以防止土地退化和对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污染,还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水的盐碱化。
四、对动物生产环境影响的要求
有机动物生产必须充分考虑其环境影响。我国《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1—2011)要求应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放牧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应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及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在开放性水域养殖有机水生生物应避免或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在非开放性水域的排水应得到当地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应加强对非开放性水域底泥的农业综合利用。
-------摘自杨洪强《有机生产生产原理与技术》,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p15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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