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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生,教:教师,李:李晓榕。
李:前面说过,演绎从一般到特殊,归纳从特殊到一般,它们都离不开抽象和一般,只有类比从特殊到特殊,不必涉及一般和抽象。而一般和抽象是难以把握、容易出错的,正如法国大思想家卢梭在《爱弥儿》中所说:一般和抽象之思是人类最大错误的根源。(General and abstract ideas are the source of the greatest errors of mankind.)对后世影响颇大、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国著名散文家蒙田也说:所有一般性判断都不严谨精确完善。(All general judgements are loose and imperfect.)我早先在谈研究策略时提出了所谓“避难金律”:要完成一个任务,不该在中间过程中引进完成一个比原任务更难的子任务。近现代西方的逻辑传统是“先归纳-再演绎”:先从多个案例归纳出一般结论,再由这一结论演绎出各种推论。在不少情况下,这一传统有可能违背“避难金律”,因为“得到正确可靠的一般结论”很可能是比原任务更难的子任务。类比推理就不涉及这个更难的子任务,因而不违背“避难金律”。英国大诗人、艺术家布莱克(William Blake)说得极端:要综括普化,就是要当白痴。(To generalize is to be an idiot.)根据上述分析,这个振聋发聩的高论并不难理解。注意,这个“先归纳-再演绎”模式其实与科研的如下常用模式一脉相通:把解决一个或多个特殊问题的方法升华(即“归纳”),进而得到一种通用方法(类似于“一般结论”),然后用这一通用方法去解决另一个特殊问题(类似于“演绎”)。这儿,“得到一种通用方法”就有可能是比直接解决另一个特殊问题更难的子任务。不过,如果要解决好多个其他特殊问题,这一策略未尝不可取,早先在谈“保质增产法”研究策略时,专门讨论过这一“先求特解,再扩战果”策略。
教:但是在这儿,什么是原任务呢?
李:原任务可以是:从归纳前的多个案例得到一些可靠的推论。
再说辩证法。有些人称之为辨证逻辑,尽管其成熟性、系统性、条理性等都远远不如逻辑,远非一门成熟的学问,所以我仍称之为辩证法。作为形式逻辑最基本前提的同一律要求,A就是A,不能变成任何其他东西,即不能有任何变化。由此可见,形式逻辑鼓励和培养静态思维,注重思维的规范性。无怪乎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巴门尼德既是同一律的缔造者,又是“存在是一,永恒不变”世界观的始祖。与此相反,辨证法鼓励和培养动态思维,它强调变化,注重思维的适应性。不过,辩证法虽然在国内受到重视,在西方却“名声不佳”,也许因为它可供研究的现有形式太“滑”(elusive),难以捉摸把握和正确运用。形式逻辑与辨证法的异同,类似于常量数学与变量数学的异同:
形式逻辑是常量逻辑,而辩证法是变量逻辑。
不过,目前人类对辩证法的掌握还是“前微积分时代”(微积分是以变量为对象丰富而“严谨”的数学)。我认为,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虽然都价值连城,但也明显有各自的局限和毛病。它们可以说是两个极端:一个太追求精确,另一个太模糊圆滑;一个太“静”,另一个太“动”;一个太死板,另一个太灵活。二者不可偏废,比较理想的是二者之间的某种平衡中庸。是啊,死板不变如何能适应?灵活常变岂能成规范?
正如怀特海所说:科学思想的宗旨是在特殊里见一般,在变化中见永恒,(The aims of scientific thought are to see the general in the particular and the eternal in the transitory)西方思维,包括科学习惯于在变化中求不变,追求永恒、追求本体,万变不离其宗。而中国传统思维在不变中见变化,承认变化,顺应变化,随物赋形。所以,以静制动、多中求一的形式逻辑在西方繁荣昌盛,而顺其自然、一中见多的辨证和谐在中国发扬光大。很明显,中西思维各有所长,不可偏废。然而近代以来,西学东渐,西风大大压倒东风。形式逻辑成了主宰,成了评判一切的准绳。所以,我们应该克服这个偏颇,适当管控形式逻辑,大力研究弘扬发展完善辩证法,提升其地位,使之能与形式逻辑平起平坐,分庭抗礼,最终达到二者的平衡。如有可能,最好进而发展它们的中庸理论。总之,
演绎和辨证,各有千秋,不可偏废,应平衡中庸。
教:您说辩证法更有中国味,但是据我所知,辨证法是西方发现发展的,它怎么会更有中国味呢?
李:中国和西方都相互独立地发现发展了大同小异的一堆东西,它们都可以被称为辨证法。《易经》、《老子》、《庄子》等书中都充满了辩证法。注意,中国传统的辩证法与西方的辨证法虽然大有共通之处,但确有本质区别。西方的辩证法强调对立面的矛盾斗争,而中国传统的辨证法更强调和谐共处,彼此依赖,相反相成,相反相济,不可分割。简言之,西方是矛盾对立斗争的辩证法,而中国传统是矛盾依存和谐的辩证法,“化干戈为玉帛”,进而强调“和为贵”,不像西方更信“他人是地狱”。
教:这些书中虽然用了辨证法,但是这怎么能说它们发现发展了辨证法呢?
李:首次运用,就是发现,创造性地运用,就是发展。发现和发展,并不要求明确提出。此外,我们现在的交流,包括你我之间现在的交流都是基于西方的分类概念的。换言之,你所说的辩证法,是按西方的定义的。其实这不很公平。有人说中国古代没有哲学、没有科学,因为未成体系。这是典型的“据西判中”,按西方的定义来裁决。其实同理我们也可以说,西方没有中国的“内圣外王”之学,没有格物之学,没有儒学,没有易学,没有老庄之学,也没有经学。另外,中国学术在体悟、洞察、贯通上用力,而西方学术追求营造博大精深的体系。所以,黑格尔才会认为《论语》不成体系而大失所望。其实,就智慧和价值而言,《论语》的寥寥二万字绝不亚于黑格尔的百万字著作。
学:演绎逻辑好学,而辩证法很难掌握得好,这是不是也是前者比后者流行得多的原因?
李:是的,有道理。演绎逻辑和辩证法与外显知识和默会知识好有一比。和所有科学知识一样,演绎逻辑无疑是外显知识,而辩证法更接近于默会知识。关于默会知识,早先谈过不少。西方历来都太重视外显知识而忽视默会知识。受西方强势的挟持,现代世界也是如此。英语世界有book smart(权且译为“书本智慧”,略含纸上谈兵之义)和street smart(不妨译为“生存智慧”)的说法。演绎逻辑的主要功用在于推演论证,它强调不变性和规范性,因而演绎逻辑基本上属于book smart的范畴。它比较适用于客观不变的物质世界,不太适用于主观可变易变的对象,比如日常决策、待人接物、政治社交和人生艺术等方面。辩证法因其适应性在这些方面的作用更大、效果更好,所以辩证法更多的是street smart。“生存智慧”难以言传,却十分重要。要想发挥“书本智慧”,就得先把现实问题“纯化、净化、抽象化、明确化”,这与我前面所说的一脉相通。此外,“书本智慧”好的西方,有意无意地希望人们都只盯着“书本智慧”不放,不顾“生存智慧”。
学:其实我觉得,辩证法的基本假设就是,万事万物都存在着矛盾,所以演绎逻辑中的矛盾律当然也就被突破了。
李:注意,辩证法中的矛盾是指辨证矛盾,它与矛盾律中的逻辑矛盾虽有共通部分,却有本质区别,不可混为一谈。简单地说,辨证矛盾是指一个事物含有两种相反相成的属性,而逻辑矛盾则是指违反矛盾律,——既具有某种属性,又不具有这种属性。比如,说微观粒子具有波粒二象性,波场与粒子之间是辨证矛盾,而不是逻辑矛盾,因为波粒二象是相反相成的两种属性。说微观粒子既具有波粒二象性,又不具有波粒二象性,这才是逻辑矛盾,而不是辨证矛盾。所以,不能简单地认定辩证法突破了演绎逻辑中的矛盾律。次协调逻辑的不少研究者把它当做辩证法的逻辑基础,我觉得这有问题。它也许植根于混淆逻辑矛盾与辨证矛盾,以为既然辨证法和次协调逻辑都是对付矛盾的,而后者是严格的逻辑体系,就认定后者可以成为前者的逻辑基础。殊不知,它们是针对两种不同的矛盾的。其实,次协调逻辑虽然限制矛盾律,但仍然是不可变的、精确分明的逻辑,而辩证法的实质却是可变的、不精确分明的。不该无视这些实质差别。
教:您说的这些听起来蛮有道理的。不过,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于改革现有的逻辑,您是不是有比较具体的想法?比如说,怎么在这个改革后的逻辑中限制矛盾律,特别是对含有循环和无穷的东西?按您前面所说,这是应该加以特殊处理的两种情况。
李:我确实已经有些比较具体的想法,但还没有深思熟虑发展到能够向大家详细解释的程度。我只想说,它与现有逻辑大为不同,它基于一种信真度概念。如果创建成功,将比现有逻辑更切合实际,它不仅能在含有循环和无穷等特殊对象上限制矛盾律,在其他对象上退化为经典逻辑,而且可以计及一个实际对象和它的抽象概念之间的差距,并且有望在某种意义上统一演绎、归纳、类比甚至辩证法的重要部分。当然,我们的座谈,主旨不是介绍我的这些想法,而在于披露和指出作为科学基础支柱的演绎逻辑的局限和弊端。总之,我说了这么多关于演绎逻辑的短处,当你们了解后,尽管你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接受我的观点,但我希望至少达到一点,
我们还依然应该盲目地信奉演绎逻辑这一无处不在的万能宗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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