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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数据的对比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我国获得的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的机构来看,除了华为、京东方和中兴公司之外,其他公司的专利较少,难以与外国大公司相抗衡。即使从中国专利来看,国内企业在很多领域上的专利研发还不如大学。
长久以来,我国的企业存在着“贸工技”和“技工贸”两条发展路线。优先占领市场,拓展份额,击垮和挤走竞争对手是许多公司的制胜法宝,尤其是在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似乎非常奏效。然而从长远来看,如果把生产和贸易放在首位,不追求技术进步,就会形成生产过剩,形成严重的同质化和恶性价格竞争。这将会导致整个行业陷入困境,致使大多数企业挣扎在死亡线上,无心也无财力顾及技术研发。
在技术壁垒较低的产业上,印度和越南等东南亚国家具有更明显的人力成本优势,将会在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对我国形成激烈的竞争。例如许多外资企业迁到印度和越南等人力成本更低的国家。另外,美国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自动化生产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希望通过人工智能手段降低人力成本,以使制造业重新回流美国。德国也在加紧实施智能制造——工业3.0。因此如果不尽快发展技术,努力追赶美日德等发达国家,我国就难以跨越中等收入国家的陷阱。
总之,我国是一个大国,目前整个国家不可能像新加坡一样,通过大力发展金融、贸易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还必须以第一、第二产业为基础解决我国的民生问题,同时我国还要迎头赶上,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主要包括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实现农业和工业生产的智能化。因此,在将要跨越中等收入国家陷阱的关键时刻,只有发展技术才是迈入高收入国家门栏的唯一法宝。
专利的技术领域构成与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二者之间是相互适应,相互作用的。虽然专利的技术领域构成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但是其可以反作用于社会经济产业结构。只有在技术上首先实现了重大突破,才有可能带来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因此,专利的技术构成决定了产业的发展方向。必须首先调整技术领域的结构,才有可能转变经济产业结构;只有技术换代,才能实现产业的升级。总之,专利的技术构成必须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方向一致。
当前我国国内的国家专利结构还不合理的,即加工作业、材料和化工等方面的专利数量较多,而新兴技术——计算机、半导体和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数量相对偏低,这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方向不一致。技术是产业发展的先导力量,因此我国必须制定相应的科学技术政策,积极鼓励、引导、扶持企业的专利研发,加强我国专利技术的薄弱领域,从而奠定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技术基础。
从实践上看,近年来广东省的专利数量增长很快,2019年位居我国第一名。并且广东省的高校专利相对较少,仅占10%的份额,远低于其他省市。广东省大部分的专利是企业研发的,说明广东省的企业已经具备了产业发展所必须的技术条件,带动了产业发展的升级和转型,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企业研发专利是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的主流。相对高校研发专利来说,企业研发专利能更大程度地解决现实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与产业经济结构发展所需的技术更加切合,并能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广东省的专利发展道路值得我国经济发达省市借鉴。
另外,我国在美国和欧洲获得的专利主要分布在信息技术方面,特别是在通信技术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要充分利用我国在通信技术方面的国际领先优势,抓住机遇,带动计算机技术、半导体技术的突破和发展,并在整个信息技术领域形成优势,从而带动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以此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2019年,共有1000多所高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总计达9万项,占国内专利总量的25%,而2018年的比例为20%左右。可见高校专利研发的比重较高,高校是我国专利研发的重要力量。
中国和韩国比较相似,高校获得了大量的专利。但是中国与韩国不同的是产学院合作的成效低。韩国设有产学研合作基金会,专门推进大学与企业之间的专利合作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值得中国借鉴。
从韩国专利的合作率上来看,首尔大学最高,达到了40%,即首尔大学的每10项专利中,有4项是与其他机构联合申请的。专利合作率较高的机构还有:现代汽车、成均馆大学、延世大学、韩国科学技术学院、庆熙大学、农村振兴厅、韩国化学技术研究院、高丽大学、蔚山科学技术大学,这些机构的专利合作率均超过了20%。在以上机构中,除现代汽车公司之外,其他机构均为大学或科研院所,可见大学和科研院所有很强的专利合作倾向和意愿。
在韩国的产学研专利合作中,企业和公司通常处于主导地位,这可以从专利合作的主导率上反映出来。例如,三星电子公司的合作专利数量总计248项,其中作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有220项,仅有28项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是合作方,即合作主导率(第一署名率)为89%。如果署名顺序能反映合作中的地位,则可以理解为每10项专利合作中,有9项专利的研发是由三星电子公司主导的。而大学通常处于专利合作研发的从属地位。例如,韩国科学技术学院的合作专利有177项,但是作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仅有49项,其第一署名率为28%。其他大学在专利合作中的第一署名率也不高,例如延世大学为37%,高丽大学为24%,首尔大学为40%,远低于公司的第一署名率。但是,韩国科研院所在专利合作中的第一署名率通常较高,例如电子通信研究院为78%,国防发展署为93%。
对韩国主要机构的统计结果表明:韩国公司企业的专利合作率平均为5%,即每100项企业获得的专利中,仅有5项是合作申请得到的。公司企业最不愿意进行专利合作,特别是公司企业之间的专利合作,极其少见。通常,高校和公司企业之间的专利合作最多,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的专利合作也较多,但是科研院所与公司企业之间的专利合作并不多。尽管公司企业不愿意进行专利合作,却占据着专利合作中的领导地位,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署名率为87%,即合作方大多数时候只能作为第二申请人。相比较而言,高校更愿意进行专利合作,其专利合作率平均为28%,第一署名率为38%。科研院所次之,其专利合作率平均为13%,第一署名率为59%。在专利合作中,高校通常放弃专利合作的主导地位,通常让企业作第一申请人,高校作第二申请人。在大多数情况下,科研院所在专利合作中也作为第一申请人,占据合作的主导地位。
总之,韩国公司倾向于和大学开展专利合作,并且公司通常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韩国的科研院所也倾向于和大学进行专利合作并居主导地位,其与公司企业之间的专利合作较少;而公司企业之间专利合作极少,倾向于不合作。这说明韩国公司企业之间因为商业利益的冲突而使得其在专利技术上的竞争非常激烈,通常处于对立关系而非合作关系。而韩国的大学与公司之间存在最多的专利申请合作,表明高校缺乏技术成果商业化的能力,所以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是积极寻求与公司企业之间合作而不是相互之间的敌对和技术封锁,只有产学研合作才是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共赢的最佳选择。绝大多数韩国高校的专利是由产学研合作基金会来负责管理和运营的,这也是韩国大学获取专利数量较多,愿意进行专利合作的重要原因。产学研合作基金会极大地推动了韩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我国需要大力借鉴韩国经验,促进大学与企业的合作,提升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
中国还需要借鉴美国的做法,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解决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问题。在这方面,美国经过几十年来的探索,已经形成了各方共赢的政府-大学(科研机构)-产业三螺旋合作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政府科研资助项目成果的应用与转化。特别是《拜杜法案》颁布之后,政府将国家科研资助项目所衍生的专利权让渡给研发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美国高校等科研部门将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成果大量申请专利,并授权给工业部门进行商业化和产业化,实现了政府巨额资助科学研究从而惠及整个社会的目标。
美国是当前世界上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拥有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数量最多的国家。出于国防需要以及保证在前瞻技术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战略考虑,美国政府主要以项目或课题的形式大量资助大学和企业等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有很多研究成果获得了专利授权。凡是在研发中受到美国政府资助而取得的专利,都要在专利说明书中声明政府所拥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Government Interests),有些专利技术研发同时受到多个政府部门的资助和支持,也会在专利说明书中一一标出。例如,美国专利US07863798的政府支持声明(Statement of Governmental Support)如下:本发明受到美国能源部(项目号:DE - AC02-05CH11231)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项目号:CCR 0210176)的资助和支持,政府在本发明中拥有某些权利。(This invention was made during work supported by U.S. Department of Energy under Contract No. DE-AC02-05CH11231 and by the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under Grant No. CCR 0210176. The government has certain rights in this invention.)
这些受到美国政府资助和支持的专利中,大多数专利的权属人为美国的机构或者个人,还有极少数为外国机构。美国政府的相关部门主要是通过公开申请和平等竞争科研项目的形式资助各大学和企业等单位进行研发活动。从专利数据分析的结果来看,实施资助的政府执行部门主要包括医药卫生、国防军事和国家科学基金等机构。其中受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美国能源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国防先进研究项目局、美国陆军、美国空军、美国海军、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美国国防部资助的专利最多。
国家卫生研究院资助的专利主要涉及到药品制备、医疗方法和医用器械等技术。能源部资助的专利主要涉及到能源开发、生产和节能的方法及其设备。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的专利主要涉及电子信息技术,但也包含生物和医学技术。国防部门资助的专利主要涉及电子技术和光学技术等军事领域的技术。
虽然有些专利可能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资助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但是根据《拜杜法案》,受政府资助的机构或者个人可以拥有科研成果的专利权,因此这些研发机构大多是专利的所有者。获得美国政府科研资助并进而研发出专利的机构主要有3种类型:大学、政府部门、公司和企业。另外,有一些民间研究机构,如巴特尔纪念研究所,还有一些外国公司也受到了美国政府的资助。
总体来说,受美国政府资助而研发专利最多的机构是美国的大学,大学研发了20%的政府资助专利。这些大学包括加州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德州大学系统(由15所高等教育机构组成)、加州理工学院、伊利诺伊大学、西北大学、密歇根大学、华盛顿大学、哈佛学院、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南加州大学、南佛罗里达大学、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以及威斯康星大学校友研究基金会(专门负责威斯康星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和工业转化)和康奈尔研究基金公司(专门负责康奈尔大学的专利管理)。另外,还有田纳西大学巴特尔有限公司等4个大学参与的合作机构,包括劳伦斯利弗莫尔国家安全公司、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安全有限公司和芝加哥大学阿贡有限公司,都是美国能源部的3个国家实验室的管理者。这些国家实验室都是以能源为主要研究领域且都与核武器有关,但是实验室的管理和运行一直都是由加州大学、芝加哥大学负责或参与。
加州大学的专利研发主要由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美国能源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威斯康星大学校友研究基金会的专利研发主要是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斯坦福大学的专利研发主要是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斯坦福大学的政府资助专利主要涉及生物医学技术。加州理工学院的专利研发主要是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美国国防先进研究项目局资助。
美国政府的军事和国防部门的研发活动也获得了大量的专利。美国海军、美国陆军、美国国家航空和航天局、美国空军、美国能源部等政府部门均有大量的专利,这些专利都是衍生于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
美国的大公司和大企业的专利研发活动也获得了政府资助,如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霍尼韦尔国际公司、通用电气公司、桑迪亚公司、美国联合技术公司、波音公司、雷神公司、巴特尔能源联盟有限公司、美国总医院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佐治亚技术研究公司、第二视力医疗产品公司、BAE信息与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IBM的政府资助专利研发主要来源于美国国防先进研究项目局、美国能源部、美国国防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美国陆军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等政府部门。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政府资助专利研发主要来源于美国陆军、美国国防先进研究项目局、美国能源部、美国空军。通用电气公司政府资助专利研发主要来源于美国能源部、美国空军、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资助5项、美国国防部。
美国政府对重大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给予巨额的财政支持,涉及美国政府资助研发的专利占美国专利总量的比例约为4.4%,由此可见美国政府财政投入的科研项目产生了大量的专利成果。从这些专利的类别来看,美国政府科研资助项目所得专利的类别主要涉及医疗、生物、化学、电子、材料、光学和信息技术,均是当前世界科技发展的热点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
从实施美国科研财政资助的政府部门来看,主要包括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美国能源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国防先进研究项目局、美国陆军、美国空军、美国海军、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美国国防部等机构。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的年度研究经费预算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超过80%的经费以基金的形式用于资助分布在美国及世界的2500多个研究机构开展医学的基础与临床研究。美国能源部的年度经费预算也高达数百亿美元,有大量的经费以项目的形式用于资助国家实验室、大学和企业等机构开展能源基础研究和节能技术,以及清洁能源、核能、化石能源、先进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年度经费预算为几十亿美元,主要以基金的形式用于资助数学、物理、生物等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美国国防先进研究项目局的年度经费预算约为几十亿美元,该局是美国国防部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美军研发成功了大量的先进武器系统,也为美国积累了雄厚的科技资源储备,如互联网即起源于该局1969的一个计算机网络项目。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医学、能源、基础科学和国防军事的研究与发展,凡是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研究领域,美国政府均有大量的科研投入,并且大多以项目和基金的形式按照公开申请和平等竞争的方式资助给国内的大学、科研院所,甚至私人部门和国外的研究机构,并取得了丰硕的专利技术成果。
从获得美国政府科研资助并进而取得专利的研究机构来看,主要是大学、政府部门、大公司和大企业。其中美国众多的大学是这类专利产出的主要机构,其不仅承担了大量的国家资助项目,并把这些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专利,在学术成果向应用成果转化的路径上跨越了关键的一步。美国大学等科研机构之所以能够在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中产生大量的专利成果,取得卓越的成效,主要是得益于《拜杜法案》及由此法案形成的三方共赢的政府-大学-产业三螺旋合作机制。一般来说,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往往注重学术研究而忽视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研究报告等成果通常较多;而应用成果,如专利、技术、工艺和产品等相对较少,且转化率较低。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应用水平低是世界各国的通病,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国家在制度和现实上存在种种的弊端。同样,美国也曾经深陷这一困境。在《拜杜法案》之前,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衍生专利的所有权为政府所有,研发机构得不到专利权和专利市场化的利益因而不愿申请专利,大量的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无法进一步转化。再者,有些政府资助的项目成果申请了专利,但是政府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将这些专利成果产业化,而企业因为不拥有专利权也不能将其产业化,大量政府资助的专利无法得到社会应用,导致大量专利成果被闲置和浪费。在此背景下美国出台了《拜杜法案》,规定从政府资助的研发活动中获得的专利,其所有权可由政府让渡给研发机构,受资助的研究机构可自行决定专利的对外许可收费,且具用将专利收益分配给发明人的义务。在《拜杜法案》的激励下,美国大学等科研机构也制定了保障发明人权益的制度。许多学校将专利许可净收入的1/3奖励给发明者,有些学校甚至将专利转让费的50%奖励给发明者个人。为帮助科研工作者申请专利,很多大学还设有专利管理机构,专门负责专利的申请、许可和转让等事宜,如威斯康星大学校友研究基金会和康奈尔研究基金公司。大学的科研人员利用政府资助的科研经费,利用学校的实验室和设备,利用学校的人力和物力,在工作时间获得的发明专利,能够享有如此丰厚的回报和奖励,这使得大学的科研人员非常乐意将政府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专利以获取经济利益。《拜杜法案》和美国高校的相应专利奖励措施极大地激发了科研工作者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大学获得的专利数量大幅增长,加快了美国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拜杜法案》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专利权的让渡,促使政府、科研机构和产业界三方合作共同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
综合以上的考察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美国主要通过医药卫生、能源、科学基金和国防军事等政府部门对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研究领域投入了大量的经费,并从科研中产生了大量的专利成果,这些专利主要涉及医疗、生物、化学、能源、电子、材料、光学和信息技术等当前世界科技发展的热点领域和有关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二、美国大学在国家科研资助和专利成果转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国家法律和大学知识产权政策的激励下,大学科研人员积极将国家资助项目研究成果转化为专利以谋取丰厚的个人回报,在学术成果向应用成果转化的路径上跨越了关键的一步。三、美国政府的科研投入主要以项目、课题、计划和基金的形式按照竞争的方式资助给国内的大学、科研院所、公司企业等研发机构。《拜杜法案》将政府的权利和利益让渡给大学等科研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学等科研机构与产业界合作共同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确保美国政府的科研投入能产生真正的社会效益,继续保持其世界领先的科技、产业和经济地位。
当前,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制定有关科技发展的法律和政策,设立各种基金项目来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司企业等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活动。我国政府也不例外,特别是近年来政府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用于资助和扶持国家的科技创新活动,每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经费就高达数百亿元。国家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取得了大批的成果,但是这些成果主要是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还很难直接获得商业上的应用。另外,大批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没有进一步申请专利和投入商业应用,造成了国家科研经费的严重浪费。因而,必须提高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将科学理论成果进一步转化为具有潜在商业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自2000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些科学技术法规和知识产权政策,大力资助科学研究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各地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纷纷出台专利资助政策。但是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率和应用水平较低,并在制度和现实上存在种种的弊端和大量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虽然我国对科学研究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助,但是大量的学术成果都没能或难以转化,造成大量的浪费,违背了政府通过资助科学研究进而增进人民福祉的愿望。尽管我国也出台了大量的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是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特别是财政资助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水平仍然很低,没能很好地实现国家资助科学技术发展,提高生产力,最终造福人民的愿望。通过对美国相关问题的考察和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政府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和政策。鼓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将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支持和保障科研机构和专利发明人的权益。政府科研资助的管理部门,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机构,应该加强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使被资助的科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积极承担起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的义务,从制度上保证政府科研投入产生的成果能够转化为专利,以利于进一步的商业化推广和应用。
二、减少对专利申请的高额直接资助。直接对专利申请进行高额资助,容易造成只追求专利数量,不追求专利质量,更有甚者以此套取资助经费来牟利,导致大量的垃圾专利。因此对专利申请的高额直接资助应该逐渐转换为对专利申请费用的部分资助。即资助额度少于或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及其年费,使垃圾专利无利可图。政府最好是以项目或课题的形式进行科研资助,由各科研机构自由申报,引入竞争机制,公开公正地评选出科研能力最强和最适宜的大学、科研院所和公司企业等单位,对其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活动进行资助。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国家科研经费的大量浪费,还可以引导和鼓励科研机构致力于原始的科技创新,致力于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促使科研机构从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中获取技术含量更高的专利。
三、科研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和保障制度。国内的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是我国政府科研资助的主要对象,这些科研机构是国家科研资助经费的实际支配者和实际管理者。大学等科研机构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措施和保障制度,使科研人员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最大受益者。可以效仿美国,对利用国家财政经费资助和学校实验室设备的专利发明人享有30%以上的专利净收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使政府的科研投入能真正产生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带动经济的发展,造福人民。另外,高校要尽快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来负责专利的申请、许可和转让等事宜,保障大学及科研人员的权益。要充分发挥大学在科技创新中的源头作用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不可替代的中介作用。不仅要使大学成为国家科学创新的主要承担者,也要成为技术创新的引领者,担负起科研成果专利申请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的义务。
四、构建政府-大学-产业合作平台。政府负责经费投入,制定国家的科学研究方向并资助国家的重大科学研究项目;大学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做好科学理论成果向技术应用成果的转化,担负起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的义务;产业部门负责技术发展和专利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最终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使三方共同受益,产业部门获得了利润,政府获得了税收,大学获得了专利转让和许可收入。通过构建政府-大学-产业三螺旋创新平台,共同促进科学研究成果向技术成果的转化,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加快商业开发与应用,以确保政府的科研投入能产生真正的社会效益,促进科技、产业、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通常来说,企业和公司可以将研发成果运用于产品中而实现商业化,并通过申请专利来保障其专属利益。但是,大学和科研院所却没有直接将科研成果进行商业化的途径,因此寻求与公司和企业进行科研合作并联合申请专利,是发挥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优势,实现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但是,大学和企业的专利合作在产权上却遇到很大的障碍。在此背景下,1980年美国政府出台了《拜杜法案》,规定政府科研资助所衍生的专利权可让渡给受资助的研发机构,该法案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转化。美国高校等科研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努力将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成果申请为专利,并授权给工业部门。《拜杜法案》促使政府、科研机构和产业界三方合作共同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以确保美国政府的科研投入能产生真正的社会效益,继续保持其世界领先的科技、产业和经济地位。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调动高校的积极性,形成三方共同受益的政府-大学-产业三螺旋创新模式。另外我国政府应尽量减少对专利的直接资助,通过建立各类基金项目,通过公开竞争来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活动。促使科研机构从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中获取技术含量更高和原始创新性更强的专利,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近年来,我国对科学研究的投入力度逐年不断加大,但是大量的学术成果都没能或难以转化,造成严重的浪费。尽管我国也出台了大量的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是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可操作性差。因此,财政资助的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水平仍然很低,没能很好地实现国家资助科技发展,最终造福人民的愿望。通过对美国相关问题的考察和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政府的法律和美国各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的核心是建立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政府将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完全让渡给大学等科研机构,大学再将专利许可收益的1/3或1/2奖励给发明人,激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并促使科研人员为谋取巨额回报而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来实现专利的商业化;最终,科研人员、大学和企业均获得了科研成果转化的利益,政府实现了大力资助科技发展从而造福整个社会的目标。
从美国的相关实践经验来看,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特别是高校等科研机构要尽快形成有利于第一线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机制。因为只有使具体承担国家资助项目的科研人员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最大受益者,科研人员才会积极将其在科研中发现的理论成果转化为专利等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应用成果,才会进一步积极寻求与产业界合作将专利成果商业化。只有形成了有利于第一线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大学等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中的源头作用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不可替代的中介作用。同时我国要尽快形成各方共同受益的政府-大学-产业三螺旋创新机制,政府规划科研方向并资助科学研究,大学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产业负责技术成果的商业化应用。通过技术成果的转化使各方共同受益,产业获得利润,政府获得税收,大学获得专利转让及许可收入,科研人员获得丰厚的回报。只有形成各方共同受益的政府-大学-产业三螺旋创新机制,才能确保政府的科研投入产生真正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政府资助科学研究从而增进人民福祉的愿望。
综上所述,建议我国借鉴美国和韩国经验,能推出新的专利制度:国家大力资助科研但不参与利益分配和权益,权益和利益完全无偿地让渡给科研工作者,同样公立大学也是(不收取或收取少量科研管理费后)将权益和利益完全无偿地让渡给科研工作者,借助私立或公立中介机构(例如产学研合作基金会)将科研成果转让给公司企业,科研工作者(发明人)、中介、企业三方协商科研成果的权益分配(国家和大学完全让渡权益)。总之,国家资助科研,企业、中介、科学家合作将科研成果商业化获利,国家收税,大学获得声望,实现国家、企业、中介、大学、科学家个人五方共赢的局面,将三螺旋方案改进为五螺旋方案。特别要突出体现科学家个人和中介的地位和利益,没有科学家个人的贡献,就没有可合作的科研成果,没有中介也无法将科学家的成果转让给合适的企业。当然,没有国家和大学完全让渡产权,企业就得不到完全产权,也就不愿意冒风险进行商业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高校获得的专利非常多,但是仅限于国内专利,我国高校很少有外国专利。例如,2019年浙江大学获得国内专利2203项,是华为的一半,居国内第5名;而其在美国仅获得了34项专利,远低于华为的2387项。在中国局专利50强机构中,国内大学共计23家;而美国局、欧洲局、日本局的专利50强中,没有高校;韩国局有8所高校。显然,国家和大学可以让渡所有的权益来鼓励高校教师和学生拿财政资助而得的科研成果去创业,例如美国的硅谷。而不是要求高校去申请专利,这可能是舍本逐末,因为高校科研的目的并不是发明专利,而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知识和培养人才。
感谢大连理工大学刘则渊教授、河南师范大学梁立明教授、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武夷山研究员对本报告的支持、帮助、建议和意见。同时也感谢对本报告做出贡献的一些审阅者和讨论者,包括武汉大学张琳教授、武汉大学黄颖副教授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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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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