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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赵作海冤案的思考

已有 7328 次阅读 2010-5-16 19:01 |个人分类:杂谈|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杂谈, 政法委, 赵作海, 冤案, 河南商丘

文/乐水老汉

近日以来,河南商丘赵作海因杀人罪冤狱11年案成了各种媒体的焦点。随着报道的深入,基本案情也大白于天下了。舆论热点也向纵深发展,开始关注对被害人赔偿金额的讨论,和对司法部门责任人的处理问题了。

总体来讲,这个事件自曝光以来,各个媒体客观、深入、细致的挖掘和报道,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河南方面对案件的纠错速度,处理公检法责任人的速度,面对媒体的态度,特别是面对被害人的态度也是出奇的快和出奇的谦卑。政府的危机公关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显示出现在有关领导人的素质也还是较高的,至少比11年前肯定是高多了。其实,无论是赔偿65万也好,130万也好,对当年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判刑也好,也不过是从国家层面表达内疚的一种方式,都不足以弥合对被害人刑讯逼供和精神虐待的伤害和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不信,打得你“生不如死”,再判死缓投入监狱,11年后告诉你判错了,然后给你500万,1000万,你干不干?多数身心正常的肯定不干,因为无辜失去自由是多么可怕的事啊!因此,我们在关注此事件善后处理的结果的同时,舆论界和我们平头百姓或许也应该深刻反思一下造成这种悲剧发生(如果不是常常发生的话,至少是时有发生)的制度根源和文化根源。

先说制度根源。如果没有当时刑警队里的刑讯逼供的话;如果检察官对当时就已经看出证据不足的问题而坚持不起诉的话;如果当时能够在庭审时认真听一听连律师资格都没有的指定辩护人也一眼看出的证据不足而为赵作海所做的无罪辩护的话;如果商丘中院法官能稍微动动脑子别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话;如果河南省高院在死刑案件复核程序中尽点责任的话;特别是如果我们的“政法委”(在法律条文上从来见不到的主体)不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统一意见的话,赵作海冤案便不会发生!一连串的如果之后,冤案还是发生了。这其中的制度层面的原因不该我们深刻反思吗?媒体的关注点应该在这里。

再说文化层面的根源。我们从小就被灌输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的文化,许多人甚至对思想观点不同的人,都有杀之而后快的冲动,那种不能善待别人生命的心态,其实早晚会害到我们自己。正义感应该是不分职业的人共有的,从这个案件看,“人民警察”已不是正义的化身,法官也不是。究其原因,我们的文化中是不是有一种不崇尚“公平正义”基因?现在有多少孩子的家长在教育孩子说:少管闲事。结果是邪恶占了上风,至少是“经常性地一时间”占了上风。不管闲事的人也许就被“闲事”找上门来。

最后,套用一句经常容易被滥用的老话:让坏事变成好事。我说的“好事”不是将当今的河南商丘公检法有错必纠之举称其为好事,这只不过是应该做之事。再说后任纠正前任的错也不是什么太难之事;我说的“好事”是指我们的社会大众(包括政府、舆论界、公民们)应该因此冤案有所反思,在制度改进的行动上有所作为。这样也就使“河南赵作海冤案”的主角的11年冤狱没有白坐。要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赵作海是替我们大家在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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