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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3月25日学位点评估结果发布,本人先后在科学网发表《对学位授权点评估政策的评估》、《一级学科学位点评估激辩,现行体制下症结何在?》等博文。这些博文都是基于对现状的分析与反思,一直未能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经过这些天,就学位点设置权限、评估必要性和科学性等问题与网友、学友、同事等进行的讨论,并结合自己的思考,现提出一个破解学位点设置逻辑死循环的建议,供公众讨论。
《对学位授权点评估政策的评估》等文章已经详细论证了现行学位点设置中遇到的逻辑死循环。在此不在赘述,有兴趣的可以查阅前文。
1、 建议对教育部2009发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原则上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进行适当调整。改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学位授予单位设置一级学科授权点的,按照一级学科要求向国务院学位办备案,设置二级学科授权点的,按照二级学科要求向国务院学位办备案。自设不在原有学科目录内的新兴学科,按照新兴学科备案,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2、 深化“管办评”分离。继续加强和深化“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完善评估主体、评估方法、评估体系、评估流程,尊重评估对象。
这个机制设计的优点:
1、 对现行体制调整不大,适合改革渐进性需要,也符合加大高校自主权,同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质量监控的改革方向,能够达到高校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满意度平衡。
2、 在评估机制得到充分完善后,不会出现学位点的暴增。因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权限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并不多。当高校取得了自设学位点的权利,同时有后续合格评估的制约,是不会一次增设很多的。因为学位点不再成为稀缺资源的情况下,高校随时可以设置,没有必要在条件不成熟时设立,找被评估不合格的麻烦。同时一级学科设置按照一级学科标准备案和评估,二级学科设置按照二级学科标准备案和评估、新兴学科按照新兴学科备案和评估,即避免了高校贪大求全,也有利于学科的发展。
3、 为了保障学生权益,在高校自设学位点尚未进行专项评估以前开展招生的,可以要求在招生简章中注明风险提示。“本学位点为我校新增新设的学位点,尚未进行专项评估,请考生慎重报考”。这样学生就会对新增新设学位点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特此呼吁,欢迎拍砖,以便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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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9-27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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