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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碘与甲状腺疾病大会共识
2016年碘与甲状腺疾病大会共识
“2016年碘与甲状腺疾病大会”在哈尔滨市召开。来自国内外地方病防治、临床、营养、食品、科研、企业等领域的代表参加了会。会议旨在交流国际、国内碘缺乏病防治经验和研究成果,研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达成广泛的专业共识,持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与会人员在2014年《中国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研讨会专家共识》基础上,经过两天的交流和讨论,形成(2016年碘与甲状腺疾病大会共识》。
1基本结论
1.1 1995年中国采取了普遍食盐加碘(USI)政策。二十年来.碘缺乏病病情大幅下降且全国居民碘摄入量处于基本适宜水平。中国自2000年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以来,至今保持持续消除状态。目前,社会上出现了食盐加碘导致甲状腺疾病增加的质疑,认为食盐加碘导致碘过量。碘缺乏和碘过量均可导致甲状腺功能异常。但碘缺乏引起甲状腺功能损害更为严重。2014年,WHO对食盐加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了系统综述和分析.推荐继续采用食盐加碘作为降低甲状腺肿大、克汀病、认知功能低下和碘缺乏风险的安全、有效的防治策略。中国大部分地区外环境缺碘,若不坚持食盐加碘政策,碘缺乏病可能会卷土重来。1.2 食盐加碘政策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政府高度重视、食盐加碘立法、食盐工业持续供应高品质碘盐、严格的质量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监测系统及该政策在全国各省(区、市)各人群的广泛普及和持续。同时,食盐加碘政策也得益于根据历次监测结果对食盐加碘浓度进行的不断调整。中国2012年下调盐碘浓度标准并提高盐碘均匀度,降低了人群碘摄入量,确保了人群碘营养水平的总体适宜。但从2011—2014年的监测数据发现,部分省份的合格碘盐食用率有所下降。多数地方存在未加碘食盐食用率增加的现象。值得引起重视。同时,由于中国人群摄入的碘主要来源于碘盐,而目前中国食盐的摄入量正在下降,致使中国人群从食盐中摄入的碘量正逐渐减少;另外.人群加工食品摄入比例有所增加,从加工食品中摄入盐的比例也会增加。
1.3 监测人群的碘营养水平和甲状腺功能对于确保预防碘缺乏和碘过量非常重要。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并不能够代表全人群碘营养状态.尤其是孕妇和乳母。孕妇和乳母是缺碘高危人群,是碘营养监测的重要目标人群。监测儿童、孕妇和乳母的碘营养状况是预防碘缺乏病的重要措施,也是指导食盐加碘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2014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结果显示,全国没有碘缺乏或者碘过量的省份,但值得注意的是有19个省份出现孕妇碘摄入不足(尿碘中位数<150ug/L)。对这种碘摄入不足的情况应加以鉴别,在长期达到USI目标的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90%),人群包括育龄妇女碘摄入充足,因此.妇女进入孕期时其体内储存的碘量适宜,当孕妇尿碘中位数在100~150ug/L时,虽然孕妇尿碘中位数未达到150ug/L,但未发现对孕妇甲状腺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1.4 随着碘缺乏相关疾病的减少,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甲状腺疾病谱也在改变。与世界范围观测结果类似,甲状腺疾病特别是甲状腺癌高发与多种因素有关。其主要原因为诊断技术及方法的改善。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甲状腺癌上升与食盐加碘有关。相关领域专家将进一步探讨甲状腺癌上升的其他原因。
1.5 在水源性高碘地区,甲状腺肿大率和尿碘中位数随水碘升高而升高,甲状腺功能异常的发生率也较高。因此,在水源性高碘地区有碘过量风险。在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未加碘食盐和改水,对预防和控制碘摄入过多的危害起到了良好作用。
1.6 中国2012年实施了新的盐碘浓度标准,各省(区、市)可以依据本地区居民碘营养水平实施不同的盐碘含量标准,推进了我国碘缺乏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防治策略的落实,但增加了食盐生产和销售的监管难度。随着盐业体制改革,监管难度将进一步增加。
2 下一步工作建议
2.1 中国应坚持食盐加碘政策,并继续保持合格碘盐食用率在90%以上,以保证居民碘摄入量持续处于适宜水平。在西部贫困地区,应继续提供财政补贴,以促进当地居民食用加碘盐。
2.2 随着中国居民膳食形式多样化和加工食品食用比例的增加,摄入碘的来源和数量也在变化.对人群碘营养状况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建议关注膳食中碘的来源以及这些来源对于碘摄入的贡献。
2.3 保障中国居民碘营养状况适宜是增强人民身体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提高的重要保证。下一阶段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是。以县为单位实现不同人群的碘营养状态达到适宜水平。盐业体制改革后,政府应该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加强对非碘盐供应的管理。要保障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餐饮行业使用碘盐。基于对消费方式改变的认识,规范加工食品中碘盐的使用,使用碘盐的加工食品范围重点应放到消费量高的加工食品(如主食类、肉制品类、方便食品等)。2.4采用国际标准和指标评价中国碘缺乏病防治情况是必要和有效的。同时,考虑到中国居民碘摄入形式、来源多样化。全国实施食盐加碘政策各方面情况的复杂性以及盐业体制改革等,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监测范围并增加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指标。逐步建立以县为单位的碘缺乏病监测和评估系统,同时进一步研究反映孕妇、儿童等人群碘营养状态的其他指标,必要时孕妇应采取弥补性的干预措施。
2.5在水源性高碘病区,应该供应未加碘食盐并通过改水减少水中碘的含量。改水后,应根据饮用水碘含量、膳食中碘的摄入量和人群尿碘水平考虑是否供应碘盐。
2.6 针对当前防治工作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组织协调好国内研究力量,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地方病、营养和相关临床医学(内分泌、肿瘤、外科、妇幼保健等)领域的沟通交流,研究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应加快科学研究和数据分析,为回应社会需求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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