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zhancheng的个人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daizhancheng

博文

关于“五次方程到底有没有根式解?”的几点注释 精选

已有 22681 次阅读 2013-3-15 11:14 |个人分类:其他|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关于“五次方程到底有没有根式解”一文引起的争论,被行仁兄戏称作“程吴之争”。我已对此表态,贴出“声明”:“吴老师:您对,我错了。给您赔礼道歉!您老也别生气了。我已经投降了,许多有兴趣的读者也看明白了。系列论文就不必了吧?请吴老师多保重!”所以,这场所谓争论已经以本人完败结束,不会再有争论了。
 
但有朋友对我说:“你的声明将来会被其他‘非专业人士’引用的。”所以要做个补充“声明”:“上述声明是专门给吴老师的,本人保留版权,外人引用一律无效。”当然,本文不会无聊到只为发这么一个声明。个人觉得:对那些对这个问题有兴趣的非数学专业的年轻学者,自己欠着一个对这个问题一些相关概念的解释。因此,这篇博文是给他们写的,与所谓“程吴之争”无关。敬请吴老师不要读,也不要评论!
 
1. 什么是“五次方程根式解问题”?
 
我们讨论的方程是:$x^5+ax^4+bx^3+cx^2+dx+e=0$,这里$a,b,c,d,e\in Q$。($Q$是有理数集)。也就是讨论系数为有理数的五次方程。一个简单线性变换:$y=x-a/5$就可以把它变成$x^5+ax^3+bx^2+cx+d=0$。因此,可以只讨论后者。
 
(a) 什么叫根式解?我把解方程的故事的参考文献[5]中的定义抄在这里(这也是我文中的定义):
 
可解:A polynomial a(x) is solvable by radicals if there is a radical expression giving its roots in terms of its coefficients. (一个多项式$a(x)$是根式可解的,如果它所有的根都可以用根式表达式表示出来。)
 
根式表达式:Radical expression is built up from the coefficients of the given polynomials by repeated addition, subtraction, multiplication, division, and taking roots. (根式表达式是由所给多项式的系数,通过有限次加、减、乘、除及开方而得到的。)
 
[5]是美国比较通用的一本数学大学本科教材。本人曾在美国某大学教过这门课,所以熟悉这本教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找其他任何教材或参考书,相信定义不会不一样。
 
(b) 根式解要讨论的是什么问题?根式解是讨论“是否所有上述形式的五次方程的解都能用根式表出?”信手写一个:$(x-1)^5=0$,它五个根都是$1$,当然可以。问题是,是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这个问题是十九世纪激烈争论的问题。最早是阿贝尔给出回答:“五次方程不可以!”然后是伽罗华,伽罗华回答了“任意次方程什么时候可以,什么时候不可以”这个问题。“非专业人士不懂这段历史,更不懂伽罗华理论,所以随心所欲,乱解释伽罗华理论。
 
2. 什么是可约、不可约?
 
抽象谈一个多项式“可约”或“不可约”是没有意义的,非专业人士不明白这一点,所以说不清所谓有“根式实数”解算不算根式解的问题。可约性依赖于“数域”,也就是说,要明确指出:因式分解是在那个数域里进行。
 
例如,$x^5-2$在有理数域是不可约的,即它不能分成以有理数为系数的多项式的乘积。但它在实数域是可约的,因为它有$(x-(2)^{1/5})$因子。
 
如果在复数域,任何一个$n$次多项式都可分解成$n$个一次多项式$(x-x_i)$的乘积,这里,$x_i$就是它的零点。这就叫“代数基本定理”。行仁兄也明确指出过这一点。
 
由于熟知的:“实系数方程虚根成对”,任何有理五次方程必至少有一实根,换言之,任一有理五次方程在实数域都可约。所以,在我们讨论的问题里,只有在有理数域的可约性才有意义。
 
3. 关于根的参数表达问题
 
其实,我应当给吴老师一个道歉。我的前一篇博文中有两处错误:
(a)
$a=(-1-i*\sqrt{3})/2$, $b=(-1-i*\sqrt{3})/2$。这里,应当是$b=(-1+i*\sqrt{3})/2$;
(b) 线性方程式
$y_1=z_1+z_2+z_3+z_4$,
$y_2=az_1+az_2+bz_3+bz_4$,
$y_3=az_1+bz_2+az_3+bz_4$,
$y_4=bz_1+az_2+bz_3+az_4$,
$y_5=bz_1+az_2+bz_3+az_4$.
应当是
$y_1=z_1+z_2+z_3+z_4$,
$y_2=az_1+az_2+bz_3+bz_4$,
$y_3=bz_1+bz_2+az_3+az_4$,
$y_4=az_1+bz_2+az_3+bz_4$,
$y_5=bz_1+az_2+bz_3+az_4$.
这是我写博文时马虎所致。但我在计算时程序并没有写错,所以,前文中所有讨论都是对的。这在MatLab只是4、5行的程序,每个人都可以去检验一下后者(正确方程)的系数阵秩是不是$3$。
 
再说能不能这么表达的问题,我用了$y^5-y^3$,主要是为了根好解。我之所以不在意可约不可约,是因为所谓根式解就是一般解法。或解公式。世界上有这样解公式,它只对不可约方程成立,而对可约方程不成立,这样的公式你信吗?况且,任一可约多项式的任意小邻域都有不可约多项式。
 
如果这些你都不信,我可以換一个例子:$x^5-5x-2$。它不可约,其解为:$y_1=1.582038$, $y_2=-1.371882$, $y_3=-0.402102$, $y_4=0.095974-i*1.510795$, $y_5=0.095974+i*1.510795$。代入增广阵秩就是4。也就是说:它的根就不能用上式表示。其实,你随便找一个不可约五次方程,用MatLab把解写出来,代入增广阵,如果算出秩是3,你比中彩票头等奖还幸运,这就是“几乎所有五次方程解都不能用该方法表示”的意思。

4. 写给所有想用根式求解五次方程的朋友
 
阿贝尔当初将其解五次方程的论文寄到法国科学院。由于公式复杂,审稿人让他给出例子,在计算例子的过程中他发现自己错了,这导致他最后得到正确结论:“一般五次方程无根式解”。
 
$x^5-5x-2$是教科书中的典型例子。凡自称能用根式解五次方程的非专业人士,都可以把它做例子。只要能用根式把它的解表示出来,一定轰动世界。一些非专业人士号称自己对所有五次方程都能解,但就是解不了一个例子。这在逻辑上说得通吗?
 
这次争论让我很伤心,我在一位朋友的留言里回答:“I hate this discussion. It is nonsense!”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660333-670498.html

上一篇:五次方程到底有没有根式解?
下一篇:愿为真理轻荣辱
收藏 IP: 159.226.47.*| 热度|

30 张士伟 孟凡 刘全慧 徐晓 杨正瓴 蒋迅 杨月琴 李志军 唐常杰 鲍海飞 李宇斌 李建雄 张鑫 陈安 应行仁 马磊 赵凤光 吴中祥 张启峰 张能立 吉宗祥 刘士勇 刘建栋 李颖 physicism beyondcontrol xiyouxiyou clp286 hillyuan wuhuike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86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2-23 12:1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