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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SCI“广告“

已有 4169 次阅读 2012-2-25 23:50 |个人分类:科研|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论文, 广告

这是看了将老师的博文后的回应。我看有这个必要, 因为以前在方舟子的网站上也看到同样的质疑。

在美国, 有的杂志比较正规, 或是说比较“死板”, 认为凡是收了版面费而发的文章, 就按照美国的那个条例, 这篇文章声明作为‘广告’ -- 因为是作者出了钱的, 所以此文按法律,是法律意义上的广告。 但是文章还是一样的: 有评审, 要数据, 不是平常意义上的广告(比如我要卖东西, 吹一下)。

翻译成中文就是 “发表这篇文章的成本因为收到版面费而得到部分抵消。根据18USC第1734条(请晓虹博士科普下, 是什么法律?)这篇文章必须被标记为“广告”, 仅仅来表明这一事实。”

我的1992 的PNAS(美国科学院院报), 上面就有这个(图1, 见下):


但是文章是关于蜜蜂行为的, 根本没有东西可卖!

关于将老师提到的论文, 也有这条(见图2)。

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篇文章是广告! 所有这个杂志的文章都会有这个声明的。 那些没有付钱的除外(例如, 有时有邀请的综述, 就不收版面费)。 

如果按照美国的某个杂志的定义,那么中国所有的文章都是广告吧? 好象国内还没有不要版面费的杂志? 国外这样的也不多。但是我看PLOSONE, 也要1400美元左右的开放费, 但是没有此条声明。 我在美国经济昆虫发的文章,收了40美元/页的版面费, 也没有这个。所以刊出这个声明的杂志, 只是少数。


而且这个杂志第一条说的很清楚, 此文经过正常的审稿过程。

如果有人要那篇文章, 我可以提供。 请来E.

另外, 将老师引用的原文中说这个文章没有作者, 也是不实的。 见图3.估计是英文不行, 以为第3的标注是寄给一个地址, 没有人名。 实际上第一作者是通讯作者, 他的地址在注3里说明了。

因为职业习惯, 特此科普一下。 

自己评论加了一条这个法律, 但是科学网不给力, 上不了。 我看加这里可以不。

狗了一下, 发现这个法律:

http://law.onecle.com/uscode/18/1734.html

Sec. 1734. Editorials and other matter as "advertisements" Whoever, being an editor or publisher, prints in a publication entered as second class mail, editorial or other reading matter for which he has been paid or promised a valuable consideration, without plainly marking the same "advertisement"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651914-541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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