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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和 IEEE 咋办?
在戈 vs. 恽事件中涉及署名权的问题在法律、学术规范、师生情谊等层面已被科学网博客基本说完了。本文不说这个,也不说谁的对错。一个好像被所有人都忽略的问题是 IEEE 的被欺骗和苏州大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们来看看 IEEE 的版权转让协议。像其它协会和出版社一样,在其刊物发表文章之前,原版权拥有者(除英国, 英联邦国家,加拿大政府机构以及美国政府雇员另有法律规定)必须签署一份版权转让协议(见以下条款1)。恽的文章在 IEEE 杂志发表的事实表明这一版权转让协议已签。目前 IEEE 拥有恽等人的文章的版权。如果戈要在法律层面维权,一个被告是 IEEE。不过如果戈的说法正确,那么 IEEE 也是受害者,可以把它的责任推卸给苏州大学, 因为是苏州大学签字把版权包含的一切都转让给了它。
1. The undersigned hereby assigns to 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ncorporated(the “IEEE”) all rights under copyright that may exist in and to: (a) the above Work, including any revised or expanded derivative works submitted to the IEEE by the undersigned based on the Work; and (b) any associated written or multimedia components or other enhancements accompanying the Work.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定义的著作权(即版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尽管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由谁拥有。但一般学校或有权授予学位的科研机构在学位论文管理条例上都会清楚表明其对论文版权的拥有。按立法精神和常识,认为学校拥有著作权中绝大多数权利而学生拥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应该会被大多数人接受。本文也不再讨论此问题。
苏州大学在其学位论文管理条例上清楚表明“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苏州大学”。所以,戈的学位论文中的部分内容能由 IEEE 发表,是因为苏州大学签署了版权转让协议。也许有人说了,没有啊,都是投稿的作者签的。学校领导从来没签这种版权转让协议, 除非是学校领导自己的文章投稿。是的,中国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授权谁可以代表单位签这种版权转让协议。然而被绝大多数单位默认和实践的是,作者本人作为单位雇员有权或已被(默认)授权可以代表单位签版权转让协议。由于版权属于单位(大学),作者本人只是 authorized 代表单位签了名。
IEEE 的版权转让协议中还有以下保证条款:(1)保证工作的原创性;(2)在涉及到第三方的工作时,保证已获得第三方同意。
4 . The undersigned here by warrants that the Work and Presentation (collectively, the “Materials”) are original and that he/she is the author of the Materials. To the extent the Materials incorporate text passages, figures, data or other material from the works of others, the undersigned has obtained any necessary permissions. Where necessary, the undersigned has obtained all third party permissions and consents to grant the license above and has provided copies of such permissionsand consents to IEEE.
现在不清楚的是,学士学位论文是否算发表,如果算正式发表,IEEE 就不能接受再发表。除非签名者欺骗它说是 original work。如果学士学位论文不算正式发表,签名者的保证工作的原创性就没有说假。放开这一点不谈,这一文章目前看来的确涉及到第三方(戈)的工作,但决定不署戈名时,代表版权拥有者苏州大学的签名者没有获得第三方的 necessary permissions 就签署了版权转让协议。
我认为,仅仅由于这最后一点不实(文中有第三方工作,但未获第三方同意就投稿),IEEE 可以撤销这篇文章。由于苏州大学代理人(恽等作者)签署的版权转让协议有与事实不符之处,条款和事实都很清晰,苏州大学对此不实应承担责任。
我不评论戈该不该署名,但从遵守版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条款这一角度讲,恽教授在决定戈不应署名时,应通知戈。如果戈在合情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反对,就可认为他同意。如果戈不同意,总能找到解决方案,不至于如此, 还牵扯苏州大学来承担责任。
合作过程中的相互尊重,敏感问题事先沟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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