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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v. Zhu 案未援引过去常用的经济间谍法案 “Economical Espionage Act of 1996”。(18 U.S.C. § 1831(a)和(18 U.S.C. § 1832)的原因可能如下。
1.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不适于应用于大学和研究机构;
2.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获得泄密或窃取技术的证据(比如下载无权下载的文件,并把文件传给别人);
3. NIH经费是public money,其研究成果本来就可以通过public domain获得。
如果FBI起诉Zhu所依赖的事实无误,Zhu的关键问题是违背了利益冲突原则并在相关文件上作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但如果不是涉及到NIH的钱或其它来自于美国政府的钱,该案就不可能援引刑法条款。而只能成为大学(UNY)- 如果UNY愿意 - 告Zhu的民事案件。
如果我是Zhu的律师,在掌握了全部信息后,我会首先想想,有无可能把它变为民事纠纷。这里有几点要搞清 - NIH是否属于“any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中的一个。如果NIH是 Title 18 U.S.C.中的 agency ,那么Zhu的那些被抓住的 "false statement"是对大学还是对NIH作出的?不过据FBI的起诉书,这一案子变成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民事案件的可能性有难度。但如果不是现在这种大背景,这一案子也许一开始就会由大学出面来解决。
如果是这样,那么大学发现问题是何时?大学有没有及时与Zhu沟通?大学有没有违背它与雇员之间就解决问题程序而达成的协定?
无论这个案子如何结案,FBI都已经成功地向美国政府和纳税人证明了它在履行它的职责(Zhu及其律师应该想到了这一点并在plea bargain时考虑到)。由于该案出在学术研究机构,它将对未来学术交流(尤其是中美之间)产生影响,尤其对两边兼职的人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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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9-19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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