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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限制与修辞学修饰的区别
举个例子就会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为什么不写成“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
为什么不写成“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优秀的历史悠久的卓有成效的包治百病的占领了欧美主流市场的科学的我国传统医药,------”?
为什么不写成“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我国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限制是增加概念的内涵,缩小概念的外延,从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学方法。
修饰不增加概念的内涵,不缩小概念的外延,可有可无,是修辞方法。逻辑学不研究修饰作用。
“我国现代医药”中的“我国”就不是限制,因为现代医药没有国界。非要加上,那也仅起修饰作用。
爱因斯坦说“西方科学的发展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希腊哲学家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发明了形式逻辑体系,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的实验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
人说“错误的谬论”,难道还有“正确的谬论”?可见,这里加的“错误”仅仅起修饰作用,不起限制作用。
“西方科学”,科学无国界,难道还有“东方科学”?可见这里加的“西方”仅仅起修饰作用,不起限制作用。
有人不承认科学无国界,可是,不能不承认东方国家也都在传播“水由氢元素和氧元素组成”这样全世界公认的知识。
修饰不起“增加内涵缩小外延”作用,而限制起“增加内涵缩小外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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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5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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