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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疏效应”违反“矛盾律”,是不成立的
不存在一支矛,它既能刺穿所有的盾,又不能刺穿所有的盾。这是绝对真理,不附加任何条件。
“双疏效应”可以用一个联言命题来陈述:
“这个固体表面既是疏水的又是疏油的”(“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水的”和“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油的”,两个命题皆为真)。
或者说,“双疏效应”认定:“‘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水的’是真的“,同时认定”‘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油的’也是真的”。
注意,这里的“这个固体表面”指同一对象,如果说“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水的,那个固体表面是疏油的”,或者说“在不同条件下,这个固体表面既是疏水的又是疏油的”,没有特别意义。
这个联言命题为真吗?
我们知道,“疏水”和“不疏水”是矛盾关系。
“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水的”和“这个固体是不疏水的”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
“矛盾律”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不能认定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同时为真,否则就是自相矛盾,任何学问不允许存在自相矛盾。
“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水的”和“这个固体表面是不疏水的”,这两个命题不能同时为真。
联言命题的支命题都为真时,联言命题才为真。“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水的”和“这个固体表面是不疏水的”,这两个支命题一真一假,联言命题“这个固体表面既是疏水的又是不疏水的”为假。
“不疏水”是不是就是“疏油”?
科学界到目前为止只确定了“疏水”和“疏油”两种效应,也就是说非疏水即疏油。
“双疏效应”预设了“不疏水”就是“疏油”,否则,应该有“三疏反应”、“四疏反应”等。
从浸润角来说,不可能存在浸润角为90度的情况。这里的90度是无误差的数学量,而实际获得的都是实验测得的有误差的测量量。因此,浸润角只有小于90度和大于90度的两种情况,相应于浸润的和不浸润的。
关于水和油,这里的“油”不能理解为通俗意义的油,这里的水也不宜理解为通俗意义的水(但以水为代表,水是由大量的H2O分子组成的足够纯净的液体),水和油分别代表两类浸润性完全相反的化学物质,即用所谓的“二分法”把所有的化学物质划分成两类,非此即彼。对于某一表面,水的浸润角小于90度,是浸润的,也就是亲水的,油的浸润角则大于90度,是不浸润的,是疏油的。对于另一表面,水的浸润角大于90度,是不浸润的,也就是疏水的,油的浸润角则小于90度,是浸润的,是亲油的。
因此,可以说,“不疏水的”就是“疏油的”。实际上,这里的油就是非水。
由此可以得出,“这个固体表面是不疏水的”等价于“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油的”。
“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水的”和“这个固体表面是疏油的”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只能一真一假。
因此,“双疏效应”违反“矛盾律”,是自相矛盾的。
我们不能说:“四氯化碳分子既是非极性的又是极性的”,
但是我们可以说:”苯分子中有的键是非极性的,有的键是极性的“。
附:
“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区别在于:
“矛盾律”不能同时认定为真,适用于矛盾关系和上反对关系;
“排中律”不能同时认定为假,适用于矛盾关系。
对于数学来说,正数和负数不是矛盾关系,因为还有零,是反对关系,正数和非正数是矛盾关系。
对于表决来说,赞成和反对不是矛盾关系,因为还有弃权,是反对关系,赞成和不赞成是矛盾关系。
一个直角三角形的直角是数学证明90度,而不是用量角器测量是90度。
《韩非子·难一》:
“ 楚 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於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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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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