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不能混淆,选举和决定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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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0 21:23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委员会, 会议, 中华, 代表大会, 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选举是通过投票,选举人可以有选择,按法定的得票数确定当选与否,决定则不用投票,没有选择,只能赞成、反对、弃权。两者的区别应该很清楚。但是,据我了解,从全国人大会议到地方人大会议,在召开大会时,本应由选举产生来主持会议的主席团,都是表决通过的。不知道为什么?作为立法机构,应该起“有法必依”的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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