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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评述之三:从法律上看,“中西医并重”提法不严谨,不全面 精选

已有 6558 次阅读 2012-4-26 18:18 |个人分类:中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中医, 法律, 分析, 西医, 含义

 医改评述之三:从法律上看,中西医并重提法不严谨,不全面

                严少华

             2012426日18:18发表于科学

 

[前记] 2012110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强调,在医改中毫不动摇地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424李连达院士在科学网上发了《中药走向世界任重而道远!》博文,我对心血康作为第一个中药以合法身份进入欧盟表示热烈祝贺,又对文中“中医中药至今在世界各国未获得合法地位,未得到社会公认特别是学术界的公认” 感触颇深!3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表示,国家中医药法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年内可能出台。那中医中药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处于什么地位呢?中医(药)、西医、中西医结合的法律含义是什么?中西医并重的来由?“中西医并重”的提法为什么说不严谨和不全面?读者或许在本文中可以找到答案。

   

    今年3月公布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重申了医改要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沿用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中的提法。笔者对有21年历史的中西医并重的提法和不少媒体还将之作为新医改的亮点均心存疑虑。

《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它既没有提到中医,也没有提到西医;不过大体可认为所谓的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即是人们通常说的西医和中医,当然也包括民族医学(如藏医、蒙医、苗医等)。

近日查询了卫生部官方网上政务公开的规章以上的所有法律法规(涵盖现有卫生法律法规),包括10部法律、39条法规(实际包括38个行政法规和 1个卫生部文件)136条规章(实际包括129个规章和7个卫生部文件),把包含有中医中西医西医为检索字符进行检索,进行统计分析,并找出相关法律定义或含义,希望对进一步认识中医、西医和中西医结合有所帮助。

    由此得出结论:中西医并重的提法从法律上看,既不严谨,也不全面。建议改为继续推进现代医学发展,大力扶持中国传统医学     

1 中医

1.1中医为检索字符

1.1.1 中医相关卫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提到中医药”1次(如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提到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2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其他8大卫生法律均未提及中医中医药等包含中医字符的词或词组。

1.1.2 出现次数前五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101起施行,下简称《中医药条例》)中 中医两字符出现129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共出现40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7.2.1)共出现32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5.1)共出现18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共出现16次。

1.1.3与中医关系最为密切的前五个法律法规

    《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1.1)(仅一次,即中医药)、《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出现11次)。

1.1.4中医字符的词组分析

   经分析概括,将所有法律中含中医字符的词组分为宏观的概念、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专家、基本知识、技术、服务、临床和医师等十大类。其中宏观的概念包括中医药、中医学、中医医学体系、中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等。

1.2 中医相关法律定义、含义

    遍查上述所有卫生法律,均未发现中医中医药中医学中医医学体系等中医有关词组的准确和完整的法律定义,相关概念或含义较为模糊,彼此交叉。

     而《药品管理法(修订)》和《中医药条例》界定了中医药的两大领域。

《药品管理法(修订)》的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后出台的《中医药条例》的第二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呼应,即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而《中医药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于是上述两法将中医药分成两大领域,即中药领域和非中药领域。而事实上《中医药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来看,更接近于通常意义上的中医领域,也包含了《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二条规定的部分内容(中药的研制可归入到中医药科研范畴,中药使用可归入到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范畴),但因为《药品管理法(修订)》的法律效率高于《中医药条例》,一旦碰到有交叉管理领域或管理有歧义时,应优先适用于《药品管理法(修订)》。

因此,本文把中医药中的非中药领域当成中医领域的主要部分,中医领域的法律含义以《中医药条例》规定为准,即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而中医药中的中药领域法律含义以《药品管理法(修订)》规定为准,即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当然,《中医药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指出,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2 中西医

2.1中西医作为一个词单独出现

而以中西医作为一个词单独出现的仅有二处,即上述的《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提到的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这里中西医其实是中医、西医的合称。

2.2 “中西医结合作为一个词组出现

 中西医结合作为一个词组出现的地方较多。《中医药条例》1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3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8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10631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2处、《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出现1处。卫生部文件《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30号)18处、《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25号)2处、《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27号)1处。

中西医结合作为一个词组出现的特点:1、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均属于中医医疗机构。2、中西医结合医师的资格考试属于中医医师资格考试范畴,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3、中西医结合医师的执业类别也属于中医,中医医师执业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类别。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中西医结合科的代码为“52”中医科的代码为“50”,与之并列存在。

2.3中西医相关法律定义或含义

2.3.1中西医中西医结合

    遍查上述卫生部网站上的所有卫生法律和有关重要文件,均未查见中西医中西医结合的法律定义或含义。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2003101实施的《中医药条例》进一步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352号)指出,中西医结合是在我国既有中医又有西医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的医疗卫生保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西医结合充分吸收两种医学特长,并使之相互沟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对继承发展中医药学,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促进我国医学和世界医学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3.2中西医结合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卫生部网站未列入,法律上属部门规章)指出,本《指南》中中西医结合人员特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执业资格。2.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临床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学历或学位;或系统学习中医(西学中班)一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入选地市级以上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并结业。4.中医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临床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3 西医

3.1 西医为检索字符,西医单独出现仅有一处

 西医作为一个词单独出现地方仅有一处,即《中医药条例》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此处的西医指中国医学体系之一的西医

3.2西医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

遍查上述卫生部网站上的所有卫生法律和有关重要文件,均未查见西医的法律定义或含义。而卫生部文件《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25号)中指出,建立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之一,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但通篇只字未提西医西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

正如,有某医科大学(医学院),也没有标明是西医大学(医学院),学习中也有中医学课程,见习和实习的综合性三级医院中也有中医(药)见习课, 实习的综合性医院中也有中医科,所以西医用不着特别注明的。倒是中医药(中医科)或者民族医(或者民族医药)、某中医药大学或学院(某中医大学或中医学院)总是特别注明的。

     因此,除上述《中医药条例》外,卫生法律和卫生部文件均将西医等通于医学现代医学,用医学体系代替西医医学体系,用 医疗机构体系代替了西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因此可以说,西医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

4  中西医并重   

4.1“中西医并重提法的由来

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

     19913月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卫生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中西医并重正式成为国家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并沿用至今。

4.2“中西医并重在法律上提出 

如上所述,中西医并重在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效率在文件之上)上是由《中医药条例》首次提出,也是唯一的一次。

    另一处出现在卫生部文件《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25号),它提到医疗机构设置遵循中西医并重原则,即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5 结论

    综上所述,中医(包括中医中医药中医学中医医学体系等)没有一个准确和完整的法律定义,相关概念或含义较为模糊,彼此交叉。而西医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因此,中西医并重的提法从法律上看,不严谨,不够全面。

    结合目前中国国情,中西医并重的提法,也与中医目前在中国所处地位与现状不符。它容易造成一个错觉,即中医与西医已经平起平坐

其次,中医虽然大多情况下在法律上包含了民族医的概念,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说法不一,容易造成混淆。而目前的中医发展不如西医发展,民族医发展不如中医发展的说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不能光强调发展中医,民族医的发展也不能忽视。

因此,除了应大力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外,为给普通老百姓一个清晰的说法,建议改为继续推进现代医学发展,大力扶持中国传统医学

附件:1 、卫生部网站信息公开的10部法律、39条法规和136条规章.xls

2、医改评述之二:医改与个体尊严(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22531-553784.html

3、医改评论之一:从新浪网友评论看《医改规划》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法律意识之淡薄,令人堪忧!(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22531-548398.html

6、[转载]医道与医术——关于中医未来走向的思索之一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22531-554605.html
8、[转载]旧医,还是中医?——七十年前的废止中医风波(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22531-554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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