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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评述之三:从法律上看,“中西医并重”提法不严谨,不全面
严少华
2012年4月26日18:18发表于科学网
[前记] 2012年1月10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强调,在医改中毫不动摇地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4月24日李连达院士在科学网上发了《中药走向世界任重而道远!》博文,我对心血康作为第一个中药以合法身份进入欧盟表示热烈祝贺,又对文中“中医中药至今在世界各国未获得合法地位,未得到社会公认特别是学术界的公认” 感触颇深!3月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表示,国家中医药法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年内可能出台。那中医中药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处于什么地位呢?中医(药)、西医、中西医结合的法律含义是什么?中西医并重的来由?“中西医并重”的提法为什么说不严谨和不全面?读者或许在本文中可以找到答案。
今年3月公布的《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重申了医改要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沿用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的提法。笔者对有21年历史的“中西医并重”的提法和不少媒体还将之作为新医改的亮点均心存疑虑。
《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它既没有提到中医,也没有提到西医;不过大体可认为所谓的“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即是人们通常说的“西医和中医”,当然也包括民族医学(如藏医、蒙医、苗医等)。
近日查询了卫生部官方网上政务公开的规章以上的所有法律法规(涵盖现有卫生法律法规),包括10部法律、39条法规(实际包括38个行政法规和 1个卫生部文件)和136条规章(实际包括129个规章和7个卫生部文件),把包含有“中医”、“中西医”、“西医”为检索字符进行检索,进行统计分析,并找出相关法律定义或含义,希望对进一步认识中医、西医和中西医结合有所帮助。
由此得出结论:“中西医并重”的提法从法律上看,既不严谨,也不全面。建议改为“继续推进现代医学发展,大力扶持中国传统医学”。
1 中医
1.1以“中医”为检索字符
1.1.1 与“中医”相关卫生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提到“中医药”1次(如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提到“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2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其他8大卫生法律均未提及“中医”或“中医药”等包含“中医”字符的词或词组。
1.1.2 出现次数前五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简称《中医药条例》)中 “中医”两字符出现129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7.10)共出现40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7.2.1)共出现32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9.5.1)共出现18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共出现16次。
1.1.3与中医关系最为密切的前五个法律法规
《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3.1.1)(仅一次,即“中医药”)、《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出现11次)。
1.1.4含“中医”字符的词组分析
经分析概括,将所有法律中含“中医”字符的词组分为宏观的概念、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专家、基本知识、技术、服务、临床和医师等十大类。其中宏观的概念包括中医药、中医学、中医医学体系、中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等。
1.2 中医相关法律定义、含义
遍查上述所有卫生法律,均未发现“中医”、“中医药”、“中医学”、“中医医学体系”等中医有关词组的准确和完整的法律定义,相关概念或含义较为模糊,彼此交叉。
而《药品管理法(修订)》和《中医药条例》界定了中医药的两大领域。
《药品管理法(修订)》的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后出台的《中医药条例》的第二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呼应,即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而《中医药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于是上述两法将中医药分成两大领域,即中药领域和非中药领域。而事实上《中医药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来看,更接近于通常意义上的中医领域,也包含了《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二条规定的部分内容(中药的研制可归入到中医药科研范畴,中药使用可归入到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范畴),但因为《药品管理法(修订)》的法律效率高于《中医药条例》,一旦碰到有交叉管理领域或管理有歧义时,应优先适用于《药品管理法(修订)》。
因此,本文把中医药中的“非中药领域”当成“中医领域”的主要部分,“中医领域”的法律含义以《中医药条例》规定为准,即“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 。而中医药中的“中药领域”法律含义以《药品管理法(修订)》规定为准,即“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当然,《中医药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指出,“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2 中西医
2.1以“中西医”作为一个词单独出现
而以“中西医”作为一个词单独出现的仅有二处,即上述的《中医药条例》第三条提到的“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这里“中西医”其实是中医、西医的合称。
2.2 “中西医结合”作为一个词组出现
“中西医结合”作为一个词组出现的地方较多。《中医药条例》1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3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8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10年6月3日)1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2处、《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出现1处。卫生部文件《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18处、《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25号)2处、《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27号)1处。
“中西医结合”作为一个词组出现的特点:1、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均属于中医医疗机构。2、中西医结合医师的资格考试属于中医医师资格考试范畴,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3、中西医结合医师的执业类别也属于中医,中医医师执业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类别。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中,“中西医结合科”的代码为“52”, “中医科”的代码为“50”,与之并列存在。
2.3中西医相关法律定义或含义
2.3.1 “中西医”及“中西医结合”
遍查上述卫生部网站上的所有卫生法律和有关重要文件,均未查见“中西医”及“中西医结合”的法律定义或含义。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医药条例》进一步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3〕52号)指出,“中西医结合是在我国既有中医又有西医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的医疗卫生保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西医结合充分吸收两种医学特长,并使之相互沟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对继承发展中医药学,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促进我国医学和世界医学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3.2中西医结合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医院工作指南(2011年版)》(卫生部网站未列入,法律上属部门规章)指出,“本《指南》中中西医结合人员特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执业资格。2.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临床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学历或学位;或系统学习中医(西学中班)一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入选地市级以上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项目并结业。4.中医类别医师,同时具有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临床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3 西医
3.1 以“西医”为检索字符,“西医”单独出现仅有一处
“西医”作为一个词单独出现地方仅有一处,即《中医药条例》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此处的“西医”指中国医学体系之一的“西医”。
3.2西医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
遍查上述卫生部网站上的所有卫生法律和有关重要文件,均未查见西医的法律定义或含义。而卫生部文件《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25号)中指出,“建立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之一,“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但通篇只字未提“西医”或“西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
正如,有某医科大学(医学院),也没有标明是西医大学(医学院),学习中也有中医学课程,见习和实习的综合性三级医院中也有中医(药)见习课, 实习的综合性医院中也有中医科,所以西医用不着特别注明的。倒是中医药(中医科)或者民族医(或者民族医药)、某中医药大学或学院(某中医大学或中医学院)总是特别注明的。
因此,除上述《中医药条例》外,卫生法律和卫生部文件均将“西医”等通于“医学”或“现代医学”,用“医学体系”代替“西医医学体系”,用 “医疗机构体系”代替了“西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因此可以说,“西医”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
4 中西医并重
4.1“中西医并重”提法的由来
1985年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中医、西医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
1991年3月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卫生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中西医并重正式成为国家卫生工作的五大方针之一,并沿用至今。
4.2“中西医并重”在法律上提出
如上所述,“中西医并重”在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效率在文件之上)上是由《中医药条例》首次提出,也是唯一的一次。
另一处出现在卫生部文件《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25号),它提到“医疗机构设置遵循中西医并重原则”,即“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5 结论
综上所述,中医(包括“中医”、“中医药”、“中医学”、“中医医学体系”等)没有一个准确和完整的法律定义,相关概念或含义较为模糊,彼此交叉。而西医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因此,“中西医并重”的提法从法律上看,不严谨,不够全面。
结合目前中国国情,“中西医并重”的提法,也与中医目前在中国所处地位与现状不符。它容易造成一个错觉,即“中医与西医已经平起平坐”。
其次,中医虽然大多情况下在法律上包含了民族医的概念,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说法不一,容易造成混淆。而目前的“中医发展不如西医发展,民族医发展不如中医发展”的说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此,不能光强调发展中医,民族医的发展也不能忽视。
因此,除了应大力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外,为给普通老百姓一个清晰的说法,建议改为“继续推进现代医学发展,大力扶持中国传统医学”。
附件:1 、卫生部网站信息公开的10部法律、39条法规和136条规章.xls
2、医改评述之二:医改与个体尊严(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22531-553784.html)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法律意识之淡薄,令人堪忧!(http://blog.sciencenet.cn/blog-622531-548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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