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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适航管理特点及DOA简介

已有 13864 次阅读 2011-8-31 13:31 |个人分类:适航知识|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管理, 适航, DOA

欧洲联合航空局(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 JAA)是应空客公司与波音公司相互竞争的大背景而诞生的;而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 EASA)则是伴随欧洲一体化进程诞生的。与JAA作为欧洲各国适航当局的协会不同,EASA是在欧盟框架下,依据欧盟议会规章的相关规定,集中行使各成员国部分民航管理主权的政府组织。随着欧洲航空制造业的发展,EASA已成为与FAA同等话语权的重要适航当局。

欧洲航空产业同样具有金字塔结构:塔尖是以空客公司为代表的、在欧洲跨国合作、拥有雄厚技术实力和巨大市场份额的航空制造业巨擘;基座同样是数量众多、充满活力、各具技术特点、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经济总额巨大的小型航空制造企业。但与美国小型航空制造企业相对独立的特点不同的是,这些小型航空制造企业往往作为大的航空制造企业的供应商来提供各种机载设备、零部件和飞机加改装方案,同时,这些企业具备专业化的特点,在各自领域具有其独到的技术优势。

    与欧洲这种航空制造业的产业特点相适应,EASA在管理思路上也充分体现了欧洲航空制造业的特点。由于欧洲的众多航空制造企业作为主要航空制造企业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技术,EASA的适航管理特别关注企业的能力,并且制定了颇具特色的组织批准(Organization Approval)的适航管理方式,通过对设计生产组织进行评审和批准的方式来确保企业的能力。EASA要求航空制造企业通过获得设计组织批准书(Design Organization Approval, DOA)和生产组织批准(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pproval, POA)的方式来证明其设计与生产能力。DOA的具体规章要求包含于欧洲21部的J分部中,其核心内容是要求申请人具备成熟的设计保证系统(Design Assurance SystemDAS)并且通过编制和贯彻设计保证手册(Design Organization Manual)来实施DAS系统,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适航责任。

 

1.      发展简述

1990年,塞浦路斯协议的签订,标志着JAA的成立,JAA是一个联合体,它是由欧洲一些国家的民用航空局组成的。到目前为止,JAA已有42个成员国。

1991年,欧盟议会颁发第3922/91号欧盟议会规章——民用航空领域规章和管理程序的协调,规定JAA成员国应采纳联合航空要求(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 JAR)作为协调一致的民航规章。由此,整个欧洲都采用JAR中的适航规章部分作为统一的适航标准。

2002年,欧盟议会颁发第1592/2002号欧盟议会规章——民用航空领域的通用规则和建立欧洲航空安全局。以此为标志,欧洲开始建立一个在欧洲范围内统一的民航当局,并授权制定欧洲范围内统一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强制性的民航规章。

2003年,欧盟议会颁发第1702/2003号欧盟议会规章——航空器及其产品、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适航性和环境合格审定以及设计、生产机构合格审定的实施规则。以此为标志,EASA开始制定欧洲范围内统一的适航规章,该规章的J分部规定了设计组织批准书(DOA)的具体规章要求。

2.      DOA简介

DOA产生的原因在于EASA期望通过确认申请人具有开展型号审定所必要的知识和方法以信任申请人的符合性声明,即EASA对申请人的设计能力提出要求。那么为落实表明符合适航性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的各种活动,则需建立一个有资质的相关组织机构。这里有资质的组织结构是指:

(1)     具备确保组织发挥适当功能所需的必备条件,包括:必要的管理;职责的分配;执行的程序;所需的资源

(2)     存在一个审核系统能够:监视组织的运行性能;确保正确的定义和执行必要的整改措施

因此,当EASA对申请人提出设计组织批准书要求后,局方对设计产品的适航要求变成组织审定+设计产品的型号审定两部分。当然,设计组织批准书(DOA)也成为局方和工业方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式分配资源的重要工具。

目前,第1702/2003号欧盟议会规章(也称EASA IR Part 21)J分部关于DOA的法规要求共包括16条,它们分别是:

   § 21A.231 Scope(范围),本条主要阐明J分部的作用,即该分部规定了颁布设计组织批准书的程序;申请人、持有人在获得此批准证书后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 21A.233 Eligibility(资格),本条规定设计组织批准书申请人申请资格的要求

   § 21A.234 Application(申请),本条规定每个设计组织批准书的申请需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其中包括按21A.243的要求制定的信息纲要和按21A.251制定的批准项目

   § 21A.235 Issue of design organisation approval(设计组织批准书的颁布),本条规定当设计组织能够表明对本分部申请要求的符合性后,该设计组织有资格获得局方的设计组织批准书

   § 21A.239 Design assurance system(设计保证系统),本条规定设计组织需表明已建立并能够保持一个有效的设计保证系统,以控制和监督型号合格证或型号合格证更改申请所涉及的产品、零部件和设备的设计及设计更改。该条对设计保证系统的独立审核功能和对供应商的控制也做出明确规定

   § 21A.243 Data(资料),本条规定了申请人在申请设计组织批准书时须向局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 21A.245 Approval requirements(批准要求),本条规定设计组织必须在根据 21A.243条款规定提交的数据资料中表明设计组织已满足21A.239的条款要求;同时本条也规定了为获得批准的其它附加要求

   § 21A.247 Changes in design assurance system(设计保证系统的更改),本条规定设计保证系统更改的相关要求

   § 21A.249 Transferability(可转让性),本条对设计组织批准书的转让做出规定

   § 21A.251 Terms of approval(批准项目),本条规定在批准书中需确定的被批准的设计组织的设计工作类型,产品和零部件及设备的类型,被批准的设计组织需履行的关于产品的适航性和噪声、燃油通风和废物排放等特性有关的功能和责任

   § 21A.253 Changes to the terms of approval(批准项目的更改),本条针对批准项目的更改做出明确规定

   § 21A.257 Investigations(检查),本条规定设计组织应允许局方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以确定设计组织对于本分章要求的符合性和持续符合性,局方检查也包括对申请人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检查。同时设计组织应允许局方评估任何报告、检查、实施或目击任何地面试验与试飞试验,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关于21A.239中相关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 21A.258 Findings(罚则),本条规定当设计组织批准书持有人出现不符合本分部规定情形时,如何对不符合情况进行分级和做出相应的处理

   § 21A.259 Duration and continued validity(设计组织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和持续有效性),本条规定设计组织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和持续有效性要求

   § 21A.263 Privileges(权利),本条规定了设计组织批准书持有人的相关权利

   § 21A.265 Obligations of the holder(持有人的义务),本条规定了设计组织批准书持有人应尽的义务

      EASA认为DOA体系的要素包括:设计保证系统,设计保证手册,批准项目,设计组织的权利,设计组织的义务和合适位置上具有合适方法的合适的人等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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