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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俺不赞同其观点,
但是,
一名院士,敢于直面草根网友的砖头,其态度还是值得称道的。
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针对陈院士的三点主张,俺也简单地谈谈自己的三点看法:
1 监管法规强不代表监管执行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再好的法规及执行设备,没有良好的执行力,都是一个摆设。
“监管力度强”的结论是需要一定的评价标准的,尽管俺暂时不知道这个评价过程有没有什么数据造假,但是,无论如何,从结果上看,如果一个国家每年都有那么几次食品安全事件,那么,不论其监管数据做的多么漂亮,其监管力度都是不能称之为强的。
2 关于诚信问题。
虽然诚信很重要,但是,作为一个法规的制定者,法规的制定绝不能依赖于公众的诚信,相反,在制定法规的时候,应该把所有公众都想象成不诚信的。
因此,诚信问题绝不应该成为监管不力的借口。
3 在食品安全方面,媒体的责任,是不是“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和传播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个人觉得这个定义值得商榷。
在计算机应用领域,软件测试部门的目标就不是科学、客观地检测软件的功能,而是尽可能地发现软件的系统的BUG。
如果说政府是一个质保部门,那么,媒体就更像是一个测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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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17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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