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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于厦大吴春明的“红头文件”所想到的

已有 6014 次阅读 2014-10-24 07:16 |个人分类:时事评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厦门大学, 红头文件, 申诉, 依法治国, 法治精神

 

从关于厦大吴春明的“红头文件”所想到的

据科学网新闻报道: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日前公布《关于撤销吴春明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通报》,通报说:

根据厦门大学对吴春明处理情况的通报,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吴春明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作出以下决定:

1.撤销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调查研究”(批准号:10&ZD083)。

2.该项目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3.请厦门大学财务管理部门即日起冻结该项目已拨剩余经费,并在30日内退回全国社科规划办。

其中提到的厦门大学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对吴春明处理情况的通报》这样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本人对吴春明问题的了解仅仅是如今科学网新闻和一些博客上的一些内容,并不想对他的处理问题发表意见。只是对于上面所引的两个“红头文件”在写作中的缺陷提出看法,而这种缺陷并非这两个文件所独有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文件称,对于吴春明问题的决定的依据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而此《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当然不可能是依据所有的条款,但是依据究竟是哪一章哪一条的规定并没有说,只是说“有关规定”

同样,厦门大学的通报也只是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上述两个法、两个条例每一个都有许多条款,到底依据是哪一个法的哪一条,都没有说。

那么,应该不应该说呢?我看是应该说的。因为对于吴春明的处分,吴春明有申诉的权利。就拿撤销教师资格这一条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假定吴春明对于学校的决定不服,他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还有权向法院告诉。但是,他首先应该知道学校对于他处罚的依据,这样他才能够知道学校对他的处分是否正确,他才能够去申诉、去告诉。所谓申诉、告诉,就是申诉、告诉学校所引以对他处分的条款即处分的依据是否与他的作为相符合。

而在实际上,各单位处理人所发的文件几乎都有这样的问题,也就是说,发文件者想到的就是文件的执行,根本没有考虑到应当向被处分人告知处分的法律或法规的确实依据,而被处分者还有申诉的权利。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有一天,人们把一个人抓起来关进监狱,只告诉他,你违法了,行吗?当然不行。在法庭上,公诉人得告诉他,他违犯了什么法第几条。这样,他的律师才可以做辩护。稀里糊涂地说,他违犯了《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刑法》,那不成大笑话了。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使得人们真正有这样的信仰,首先要求我们的领导机关和有影响的单位要依法办事

我们的领导写文件发文件也要有法治精神,依法办事。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厦门大学都是我们国家比较高级的机构,应当是最有文化、最有法治精神的所在,可是,它们拿出来的“红头文件”却是这样的稀里糊涂,这样的缺乏法治精神,真是很遗憾的事情。像上述两个这样的有文化的部门都这样的没有头脑,要想让那些穷乡僻壤的老百姓真正有对法治的信仰,看来真是“任重而道远”啊。

我又想起来,厦门大学对吴春明的处分决定是10月14日公布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日前”就撤销吴春明了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不到十天就做出了这样的重大决定,是否过于仓促、过于着急了一点。

上面已经说过,根据《教师法》,吴春明可以在三十天内提出申诉。万一吴春明是冤枉的,是被诬陷的,注意我说的是万一,他申诉成功,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是否要恢复吴春明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呢?但是这不可能,因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只有撤销项目的条款而没有恢复撤销的条款。那么,到时候这个项目是否还要让吴春明重新申请、再审批?

该办公室为什么要如此着急地处理此事呢?现在最多暂停拨款,等到尘埃落定一切都确定之后再撤销不是更省事吗?这也有一个是否具有法治观念的问题在里头,那就是说,该办公室就根本没有想到吴春明是有申诉权利的。

我们看到,在很多单位,当媒体或上级领导指出某地、某单位的什么人有什么问题之后,对于出问题的人处理真是很雷厉风行,从快从重。这里面处理的是否全部都合适,我很怀疑。历史告诉我们,从快从重往往出问题。如今的许多所谓上访问题,是由当时的“从快从重”而遗留下来的。厦门大学处理吴春明,顶住了媒体的喧嚣,花了三个月,这个我很欣赏。我们有很多领导,在出了问题急急忙忙处理,实际上是想把自己早早地脱出来,这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他们真正的想法是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如此而已。

还是那一句话: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但是,我们必须一点一点地前进。

 

 



厦大那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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