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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流动——不准离开之地和不讲信用之人
在古代,绝大多数教师都是“个体户”,他们在城里或乡村开办私塾,一间房屋,收几个学生,靠学生交来的“束脩”过日子。
在西方牛顿那个时代,不少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时常需要自己掏钱。只有除了有钱生活之外,还要有相当富余的钱,才能够进行科学研究。他们也是“个体户”。
如今,绝大多数教师或从事科学研究的知识分子要想做“个体户”是困难的。他们都需要有一个“单位”,教师需要在某一所学校里教书,科学工作者也在某一个学校或研究所工作。只有这样,他才能够在单位或通过单位取得生活及研究需要的费用。
一个单位,一个地方,总是希望有更多的优秀知识分子为它服务,希望有好的教师在学校担负教师的工作,希望好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它哪里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
每一个知识分子,不论是教师还是科学技术工作者,都需要养家活口,都希望有更好的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希望有好的工作环境,希望他的工作能够得到承认和赏识。
但是,教师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这种希望,往往不能得到满足。这样,工作人员与他所在的单位或地方总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
几十年来,人们经常哀叹人才的“孔雀东南飞”。即东南沿海城市的单位对于知识分子有更大的吸引力,大量知识分子人才要求离开原来的地方和单位,到东南沿海城市工作。其原因无非是东南沿海地方能够给这些知识分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从宏观上看,孔雀东南飞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对于国家的发展是有益的。特别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有利的。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能够使得知识分子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国家为科学技术事业作出更多更好的工作。我们都在一个国家内,有许多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工作不必每一个地方都做。在这个省市或那个省市做,并不影响国家的发展,相反,低水平的重复或平行的工作,反不如到条件最合适的地方去做。
当然,有许多工作岗位必须设立在条件较差的地方,例如,中小学教师不管在什么地方,不管生活条件的好坏,只要是有足够的人居住的地方,都必须有好的知识分子在那里服务,又如,有些研究工作如高山冰川沙漠的研究、地质及国土调查开发等也会在很艰苦的地方进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不少知识分子在艰苦的生活及工作条件中生活及工作。“孔雀”不能都飞走。用什么办法留下这些人才呢?当然,需要有奉献精神的宣传和教育。但是,更重要的是制定一定的办法,例如,给这些人较优惠的条件(生活及工作条件),而且可以限定一定的时间限制,比如需要在那里工作若干年才可以离开。实际上现在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这样做了。
这里的关键是有很多问题要事先约定,对于约定的“合同”,双方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能“耍赖”。
现在,实际上耍赖的情况还是常常会有,而耍赖的,有地方、单位,也有个人。
举一个例子,前几天媒体报道,西部某县声称该县尚缺编207名教师(其中中小学教师93名),因而,对于原先讲好在该县工作五年即可以离开的中小学教师一律不能调离。
这就是一种不遵守诺言,不信守合同的典型例子。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缺编,另一个是服务满5年可以调离。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两个问题相互没有关系。
该县仍然缺编教师,可能有各种原因,但是决不是那些在那里工作了五年以上的教师造成的。而当初与那些教师约定说服务5年可以调离的时候并没有加上必须待整个县里的教师岗位满编或超编了才能够调离这样的苛刻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地规定所有教师不得调离,把本来无关的两个问题拉扯在一起,这是没有道理的。
人才的流动,总是要有进有出。不遵守规则,说话不算数,说得难听一点,就是上面所说的耍赖。
如果一个地方,一个单位,进去了就再也出不来,谁还敢进去?所以,鉴于这个县的这种态度,我很怀疑外面还有什么人敢于到那里去工作,那里的207个教授岗位的缺编,恐怕不是偶然的。我也怀疑这些岗位能不能补满。
一个缺人的地方和单位,只有用比较优惠的条件,才能够吸引人才去那里工作。这种条件,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有的时候,精神的条件更重要。而言必信,对人讲信用,这是最起码有的时候也是最重要精神条件。言而无信,这是更糟糕的事情。如果言而无信,反而用一大堆高大上多空话来压人,那就只能得到相反的效果。
另外一种情况,是某些个人的不讲信用。
例如,某A学校的教师,要出去进修读学位。这是很好的事情,该学校也支持了这位教师的行动,因为学校希望该教师在进修以后,水平能够得到提高,也能够更好地在A学校工作。这样双方进行了约定,A学校支持教师进修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是要求该教师在进修结束后在A学校工作一定的年限后才能够离开。
但是,该教师在进修完成后并没有回A学校继续服务完成原先约定的年限,而是要求离开,并确实离开了,到另一个答应给他更优越条件的B学校工作。
这位教师没有遵守事先的约定,是一个失信的行为。这种耍赖的行为是非常不好的。这不应当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搪塞或辩护。说什么进修并得到学位后不适合在原来的A学校工作,说B学校更适合于他。
出去进修并读学位以后的情况,是未进修前就可以预料到的。既然要出去进修,并与A学校约定了进修后要回来服务多少年,就应当遵守约定。如果明知进修后不适合在A学校工作,而与学校签订回来工作的合同,那是故意的欺骗。
那个明知该人应当回A学校工作若干年才能够离开,而允许甚至鼓励该教师到自己那里工作的B学校,也是很短视的。它的这种行为,属于不适当地挖人墙角。这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破坏社会契约的行为。
它没有想一想,如果有一个能够给这位教师更优惠条件的C单位,该教师在应当为B学校服务时,又跳到C单位去呢?一个不讲信用的单位或人是不值得别人信任的。
人才流动是非常重要的好事情,把人才禁锢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不利于人才的成长,也不利于人才的工作进展。
但是,人才流动一定要遵守事先的约定。无论是地方、单位或个人,都要有“契约精神”,不能言而无信。地方和单位要讲信用,要敢于给如此创造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吸引人才。也要敢于放手,尊重人才的意愿,让人才到更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和单位去工作。而个人也必须讲道德、讲信用,一个不讲道德,不讲信用的人,是没有出息、没有前途的。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缺乏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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