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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安全统计方法建议(征询意见稿):
(1)统计主体。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统计范围的职业安全健康数据的统计、上报、发布,以月、年为统计、发布周期。
(2)统计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全部合法组织内所有用工类型的雇员为统计范围,不考虑行业特点。各个社会组织要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其职业安全健康数据。
(3)统计内容。以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数据为统计内容,包括雇员为其组织工作过程由于工作原因、以任何方式造成的致命伤害,非致命伤害与疾病发生人次数,损失工作日数,它们分别叫做职业伤害人次数、损失工作日数。
(4)安全指标使用致命职业伤害人数、非致命职业伤害人次数、工时损失日数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绝对指标,以10万员工致命职业伤害率、20万工时非致命职业伤害率为相对指标。
为执行上述统计建议,具体操作时需以下规定:
(1)职业伤害中所患疾病,不限于我国2002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115种职业病。
(2)伤害是指误工时间超过30分钟及以上的事件。
(3)致命伤害是指受到伤害后1年之内的医学死亡或者失踪1年的人员。
(4)统计误工天数时,损工时间不足1个标准工班(8小时)的工时损失,不计入统计,误工天数按照GB6441-1986、GB/T 15499-1995的规定进行折算。离岗、转岗、工作受限都叫做误工。
(5)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致命与非致命职业伤害,原因比较复杂,不进行统计。
(6)组织报告数据时,不论其业务在国外还是国内的任何地理位置,均由其直接法人向其管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7)军队、警察、专业救援、保卫等组织的雇员不在统计之列。
(8)经本组织同意的外来正式业务人员在本组织办理业务时受到的伤害,由于原因有多方面,折算为本单位伤害人次数的1/2,这样有利于促进本组织保护外来业务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9)我国现存的专项事故统计可以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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