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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可预防性•关于城市安全
傅贵/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事故定义:组织规定的、人们不期望发生的带来损失的意外事件(时空点)。
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讨论“一起事故可预防”,是为了人们能有一个正确对待事故的态度,从而有正确的工作方式,取得好的事故预防效果。
根据事故定义,组织当然也可以把地震、风灾、冰雹等自然界运动引起的意外事件归为事故。可是,规定事故的定义,是为了预防,为了有用。把地震等自然现象归为事故,会给人以事故不能预防的误解,人们一旦认为事故不能预防,就不会有正确的态度,预防效果就不会好。所以组织不会傻到把地震等自然现象归为事故、自找陷阱的地步。
意外事件无非是两类,一是自然界运动产生的,人类无法控制,另一类是人类活动中产生的,人类可以控制(预防)。组织规定(定义)事故时,排除前一类事件,利于预防,不是比自找陷阱跳好得多吗?
不把地震当事故,不是不预防地震等自然现象所造成的损失。不把自然运动引起的意外事件当事故,但是把自然运动引起的意外事件造成损失的事件当作事故,这就可以预防了(把房子造结实点)。
也有的人从哲学角度说事故不能预防。哲学是什么,我是一点都不懂。从哲学角度探讨也没什么不可以,但是需要从实用角度说明白,把问题说确切了,弄明白后,再想办法预防事故。
关于城市安全。城市的严格概念是什么,有没有完整的组织结构,有无实质负责的一把手,有无固定的边界,这些都是我本人在学习中的问题。自然可以说,城市就是行政市,有市长,可是行政市里还有农村,市长也管农村,农村也有安全问题,城市安全是否像组织的安全一样边界明确呢?总之,我还困惑中。还有,城市安全是否应该翻译为city safety,这个词好像是不大常用。粗略浏览了下维基百科,似乎city safety是关于交通安全的,意思有点和通常说的城市中的各类安全问题不大一致。
点击参考:关于“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零事故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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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0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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