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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价值几何—“7-23”事故的死亡赔偿总额应为多少?

已有 4550 次阅读 2011-8-1 01:02 |个人分类:交通领域杂记|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7-23”事故

 

最近关于“7-23”事故的死亡赔偿问题,最早达成协议的一位遇难者家属是50万,后有专家提出应参照“伊春空难遇难者赔偿96万”的标准,按不低于96万元的标准计算,729日又有报道:“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91.5万元(http://news.sohu.com/20110729/n314928544.shtml),以下楷体部分是引用的报道。

新华网温州729日电(记者柴骥程、岳德亮)新华社记者29日从“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过与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具体协商,“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
  此前,善后工作组与部分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初步沟通协商,主要依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达成了赔偿50万元的意向协议。随后,又认真听取了遇难人员家属等意见,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本文作者点评:这是法律适用问题,按法理讲,侵权法是上位法,即父辈,条例是下位法,是儿子辈,在有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但大家都知道我国的祖辈的宪法和父辈的物权法都干不过子孙辈的拆迁条例,所以之前才会有50万的算法,如果去法院起诉,铁路系统公检法一家的搞法,最高只能是50万,所以我国也有人说不信法,信访。】,并与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协商,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确定7·23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
  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赔偿救助金额91.5万元。
  据了解,对于已经签订意向协议的遇难人员家属按照新的赔偿救助标准执行,受伤人员的赔偿方案也已着手依法研究制订。总指挥部还要求对于这次事故伤亡人员今后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地政府要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加以关心和帮助。

 

我个人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比较熟悉,就我所知,来算算这笔账。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17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为简便起见,我们现在假定是事故当场死亡的,没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主要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1. 死亡赔偿金

 首先,要说的是死亡赔偿金不是一条生命的对价,我们常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死亡赔偿金最后得出一条生命值多少钱是不准确的(但民间常用这种说法, 所以曾出现所谓“同名不同价”的热议)。目前,世界各国关于死亡赔偿理论主要有两种:“继承丧失说”和“抚养(扶养)丧失说”,我国采用的是前者,我在这不是要跟大家分析法理,尽量用比较容易懂的语言解释这个“继承丧失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一死无论多少钱对他(她)本人当然无任何意义,既所谓生不带来,死不带走的东西。但这个钱对他(她)的继承人是有意思的。死者的死对一个家庭的影响是实实在在的,比如家中正值壮年的男人逝去(所谓家里的顶梁柱塌了),对家庭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那么怎么补偿这一块呢,先算算这人余生大概能创造多少财富,再减去他所要消费掉的,余下的就是对家庭有贡献的了。那么简单的公式就是:

死亡赔偿金= 死者每年的(收入-消费)*预期挣钱的年数

如果一个人一个标准,那如果是比尔盖茨在事故中不幸遇难,那我们纳税人恐怕都得勒紧裤腰带过日子了,算个平均数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其中:死者每年的(收入-消费)我们经济统计中有个指标,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大家注意到两个标准出来了,所谓“同命不同价“也就出来了,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同一起事故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当然这个相同数额是就高不就低了。)

那么按多少年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是考虑到一个预期寿命问题)。

那么按哪个地方的标准呢,上述《解释》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受诉法院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本案因发生在浙江温州,按浙江省2010年统计公报的标准: 27359元*20=547180

即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是55万左右。

2. 丧葬费

这一块比较明确,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查得,2010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650元,那么丧葬费应该为15325元

3. 精神抚慰费,这个不太好算,前些年记得一些省级高院先后出台过最高限额的解释,我记得上海好像最高限额是5万。我们假定这里按5万算

4.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需要特别说明一下,大家可能注意到引用的侵权法的条文中并没有这个项目,解释》中有这个项目,关于这个被被抚养人生活费要不要再算,怎么算的问题,目前在法学领域也是争论的热点,我这就不多说了。从这次“7-23”事故看来是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那应该怎么算呢,解释》说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注意又是“二元”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我还是举个例子来说明,比如说“7-23”事故中的“小伊伊”,报道是2岁半,我们按3周岁算,也就是长到18周还有15年,抚养“小伊伊”的生活费应为17858*15=267870元,因为一个小孩子应有父母双方抚养,所有平均到她已遇难的父母每个人的头上应是267870/2=133935元。当然被抚养人生活在所有赔偿项目当中是最难计算的,业内也很多人算不过来,比如像“小伊伊”的父亲,因其爷爷奶奶是农村人,可能没有劳保什么的,还需要“小伊伊”的父亲及其叔叔姑姑等共同抚养,那么关于“小伊伊”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应该不止133935元,但一个人最多按抚养一个人计算,也是对于一位遇难者而言,被抚养人生活费理论上应不超过20*17858=357160元,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357160元。

 我们把1-4累加一下不难发现,赔偿金额理论上最高应是547180+15325+50000+267870=969665,这其中可变化最大的就是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项目,按上述标准满算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少的,实际在调解过程中大概是一个最高的计算,那么总数91.5万元的赔偿金额基本靠谱。

 

注:以上引用的各种统计数据见2010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ce.cn/macro/more/201102/23/t20110223_22240194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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