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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习(habitus)不表示超验的习惯,这些“习惯”不是简单随个人和他们的仿效变化,而特别是根据社会、教育、礼仪、习俗、声望等变化,是一种社会性观念。
——莫斯
一、古典社会学的遗产
有人认为,尽管布迪厄并不能被称为马克思主义者,但他可能比任何人都更好地继承了马克思的衣钵。的确,布迪厄社会理论中的许多概念,如实践、资本、再生产等都清晰地表明马克思的社会思想对布迪厄的持久影响。当然,就继承马克思的衣钵而言,可能还是指他的社会学研究所体现出的那种立足于严谨科学研究的彻底而执着的批判精神。或者,如布迪厄所言,社会学的使命就在于揭示社会秩序借以掩盖自身并确保自身再现或转变的过程和机制。此外,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及其对符号暴力的阐述,还与其对韦伯作品的广泛引用有关,尤其是韦伯对持不同价值理念的地位团体的冲突和斗争的分析及其对支配正当性的论述。更重要的,可能还是法国社会学传统对布迪厄的影响,相较于马克思和韦伯,涂尔干学派的影响无疑更为明显。涂尔干强调社会的实在性和本质性,将法律、道德、意识、宗教等作为一种社会的集体表象来看待,尤其是其后期对人类早期生活中的分类形式及社会结构与人的认知图式的关系的研究,以及莫斯有关“身体技术”的论述,对布迪厄的“惯习”概念及其象征权力与分类的思想,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另外,布迪厄早期的哲学教育,尤其是以巴什拉和康吉翰为代表的法国认识论传统,以及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人类学对布迪厄的思想也有着较大影响。
二、超越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迈向实践社会学
布迪厄认为,社会科学中所存在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立,都是人为分裂的结果。客观主义将社会看作是一种客观结构,从而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借助统计学、形态学、民族志描述等方法进行观察和测量,并还可以借此确定其客观规律或规则。与此相反,主观主义者认为,社会是作为意义的存在,是行动者持续不断的权宜性成就,是个人决策、行动、认知的产物。在布迪厄看来,社会科学中的这种二元论,不过是纯粹理论理性的产物。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都无非是一种理智主义,即都是“把与对象的智力关系引入对象,并用(研究者)与对象的关系代替与实践的实践关系”,都是“将非经客观化的理论关系投射于人们力求使之客观化的实践”。就此而言,所谓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差异,仅是语言表述的不同而已。而一种关于社会的总体性科学,必须跳出这种虚幻的对立,回归社会世界日常经验的实践,即以一种社会实践理论代替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人为虚设。社会实践理论不仅强调客观的资源分配结构及其对互动和表象的外在约束,它还引入了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以揭示从内部构建行动的各种性情倾向。也就是说,社会实践理论主要考虑的是客观结构和主观性情倾向之间的辩证关系。作为实践活动的实践的理论,不同于社会物理学,它认为,认识的对象是构成的,而不是被动记录的;它也不同于社会现象学的认识方式,它认为,对象构成的原则是有结构的和促结构化的行为倾向系统,即惯习,该系统构成于实践活动并总是趋向实践功能。
三、场域与惯习
在布迪厄看来,社会世界具有双重性,即初级客观性和次级客观性。前者指各种物质资源的分配及各种资本类型,后者则体现为各种分类系统,体现为行动者知觉、行动、评判的各种身心图示。而种种虚设的二元论之所以阻碍着人们对实践活动的认识,就在于它们都忽视了二者——也就是场域与惯习——之间存在的辩证关系。场域是指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中,以及它们与其它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中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场域是一个关系系统,是一个冲突和斗争的空间,场域的结构由该场域中特定资本的分配结构决定。从场域角度进行分析涉及三个必不可少并内在关联的环节:首先必须分析与权力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其次,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或机构所占据的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因为,在这个场域中,占据这些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为了控制这一场域特有的合法形式的权威,(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各种资本)相互竞争,从而形成了种种关系。此外,还必须分析行动者的惯习,亦即千差万别的性情倾向系统,行动者是通过将一定类型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予以内在化的方式获得这些性情倾向的。
惯习作为知觉、评价、行动的分类图示构成的性情倾向系统,是社会化了的主观性,它来自于社会制度,又寄居于身体之中。此外,惯习作为历史的产物,按照历史产生的图示,产生个人的和集体的,因而是历史的实践活动。它确保既往经验的有效存在,这些既往经验以感知、思维和行为图示的形式存储于每个人身上。 同时,惯习还是一种生成性结构,它塑造、组织实践,生产着历史,是“在按其原则结构化的实践活动中现时化而延续于将来的过去”。惯习与场域的关联有两种作用方式:一方面,场域形塑着惯习,惯习是场域固有的必然属性体现在身体上的产物;另一方面惯习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因此,惯习直接服从了这样一个法则:乐意做令人不快却又非做不可的事,也就是说拒绝被拒绝的事,愿意做不可避免的事。由此,布迪厄展开了对支配过程的精彩分析。
四、象征暴力:委婉化与制度化
所谓象征暴力就是在一个社会行动者本身合谋的基础上,施加在他身上的暴力。社会行动者对那些施加在他们身上的暴力,恰恰并不领会那是一种暴力,反而认可这种暴力。即建立在行动者“误识”的基础上。布迪厄之所以称之为“误识”,显然是与其“惯习”概念分不开的。在布迪厄看来,支配关系的再生产,如不能依托由社会形成的并因得到个人或集体确认而不断被强化的惯习的恒定性,那就注定要失败。社会秩序的基础主要是支配头脑和惯习的秩序。
布迪厄认为,支配只有变得不可辨识才会被人接受,即不是公开暴力,而是象征暴力,一种经过审查的和委婉化的,难以辨识和被承认的暴力。在前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象征暴力由信任、义务、个人忠诚、好客、馈赠、人情债、感激、恭敬等荣誉伦理学所尊奉的一切德行所产生,以一种最经济的支配方式施加于人。但这种支配并不具有制度化的保证,不具有稳定性和恒定性,支配者必须经常地亲自致力于生产和再生产维持支配得以持续的条件,这始终意味着一种持续的、可见的劳动,一种实践、金钱和精力的耗费。而这既是支配持续性的条件,同时又成了实现支配积累的障碍。而制度中的客观化则保证了物质和象征成果的恒久和积累,这些成果能够存续,无须行为人通过一种特意的行为连续不断地对它们进行再创造。行为人之间的支配关系,因为制度化而被建立在法律保障基础上的在位置空间(场域)中所占位置之间的关系所代替。与不能委托又不能传承的个人权威不同,位置的占有者根据允许他们占据这些位置的头衔(爵位、财产证书、学衔等)得到规定,而头衔则能在具有特定资本(财产、爵位、职务等)的人和这些资本的分配结构之间建立起近乎完全对应的关系。法律和教育系统则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和教育系统以其特有的(象征)力量,强化了能使人们不用再通过公开使用力量来不断再现力量对比的全部机制。法律和教育系统并不仅是通过它们生产或灌输的意识形态来为支配阶级提供一种“特权神正论”,而主要是它们为既定秩序提供了实践证明:它们能够保证头衔和职务之间的公开惯习,并且这种关系掩盖了它们在形式平等的外表下偷偷记录下的获得的头衔和继承的文化资本之间的关系。从此,权力和依附关系不再直接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客观地建立在制度之间,即建立在得到社会保证的头衔和由社会规定的职位之间,并通过这些头衔和职位建立在生产并保证头衔、职位之社会价值的社会机制和这些社会特征在生物学个人中的分配之间。
五、小结
布迪厄曾戏称自己是“建构主义的结构论”,同时又不忘补充说自己也是“结构主义的建构论”。但又与吉登斯不同,布迪厄并没有明确提出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场域、惯习等概念都是开放式概念,都只能在具体的实践中才能得到较清晰的界定。布迪厄希望将社会学当作一种方法,一门技艺,以此来克服社会科学中人为设定的种种二元对立,以此来实现社会科学的学术使命。从早期人类学研究开始,到1970年代实践理论的形成,再到1980年代之后对符号权力的广泛研究,乃至其晚期对国家贵族及社会疾苦的研究,都体现出了他的这种社会学旨趣。迈向一种实践的社会学,而非纯粹理论或纯粹经验的社会学,这或许正如米尔斯所呼吁的,是一种社会学的想象力,并以此承担其学术与政治使命,即一种解放的社会学。
(作者:张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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