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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的专利答辩。。。。。。呼呼,算狡辩还是有道理呢?

已有 6856 次阅读 2013-2-22 18:16 |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还是, 呼呼

专利公司收到国家专利局的一个答复,是针对我一个发明申请:坎坝——扰流板——缓释絮凝剂法治理重污染河道的,这个技术表观很简单,不过内部技术要求稍微高一些,我本来想用来治理中小型河道的重污染的。
 
在本专利申请中,溢流坝部分A,扰流板部分B,缓释絮凝剂部分C三者合成一个发明。
絮凝剂有个特点:它使用的时候必须首先和水剧烈混合,然后转为缓慢流动,从絮凝动力学上看要求G值在分散时要求在80左右,分散后的混凝则要求G值8以下,通常缓慢流动的河水G值在1-10,洪水爆发时候在60以上。这是一对矛盾的数据,由于絮凝剂离子在水体中通常1分钟内充分水解,如果絮凝剂直接仅仅是加入水中和水混合,当河流的水流速较为缓慢时候分散不足就沉淀了,则不能有效絮凝水体或者说用量在正常工厂絮凝剂用量的数倍乃至数十倍,用该工艺处理一吨河水成本在几元以上,根本不合适了;当流速过快时候虽然分散没有问题,但生成的絮凝体会被水流冲散无法在溢流坝甚至渗滤坝上截留,因此合肥大学2008年申请的专利基本无法使用,应当视为无效专利。
也就是说,在河道使用絮凝剂,仅仅有溢流坝如果没有配合B部分,则无法实施。而溢流坝A截留部分水体悬浮物和杂物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知识点,在各个拦河发电水坝,都可以看到水面上有很多脏物,水下有泥沙淤积,不应当作为发明专利的必要项来看,关键技术在于A基础上,建立的BC两部分。
在本发明专利申请中,
1.A部分溢流坝部分我的技术明显和别人的相同,为众所周知技术,不具备创新性,但这是本发明专利乃至合肥大学,南京大学等申请存在的前提。
2.B部分扰流板相对于南京大学申请号201010246173.3的专利有明显优越性,表现在于:
    南京大学申请号201010246173.3采用的是在A溢流坝前方增设一个截流坝,然后从截流坝外侧挖一条导流明渠道,使水的流动速度加快,达到絮凝剂分散目的,分散后的水进入河道变为缓流,达到絮凝目的,这方法理论上是完全可行的。也是本行业人员遇到絮凝动力学制约时本能的第一个想法。很直观的例子就是在清除工厂烟道里煤尘时候有时会使用文丘里管,让烟雾流过文丘里管后喷出,此时烟雾迅速形成大型的漩涡并沉淀。
然而,实际除烟道煤尘往往不使用文丘里管结构,而是扰流板结构,原因何在?
    我们从南京大学申请图上发现:导流明渠和截留坝之间有两个死水区,在文字上表现更为明显——步骤2 在上游离坝体20-50米处开挖。。。。。。。。。。且用砖砌护坡。 这两个死水区是紧贴截留坝两侧的两段水体,根据水文动力学分析,这两个死水区将分别形成一个较为大型的漩涡,使用远离明渠一侧的水体杂物在此发生预先沉淀,形成大量积泥发臭————此一。
该发明没有考虑到排涝和洪水季节河床溢流问题。导流明渠的尺寸是固定的,一旦排涝和洪水季节到达的时候,过于狭窄的导流明渠和被漩涡淤泥堆积的截留坝(依据此一分析)均无法有效开启,由于巨大的排水阻力容易导致河水溢流出河床的事故,此其二,也是最关键的一点,烟道煤尘也是这个原因。
    该发明没有考虑到排涝和洪水季节水体絮凝动力学问题。排涝和洪水季节时水流速度大,G值往往超量,需要有聚丙烯酰胺等进行辅助,否则仅仅一般絮凝剂会被水体打碎。此三。
    我们反观本发明专利申请:
    不使用造价十分昂贵的截留坝,而是采用非常廉价的可随时安放和调节的扰流板来使水体絮凝加剧,其原理不是让水流加快,而是在扰流板后形成大量微漩涡,微漩涡内部G值被明显放大,但微漩涡外G值依然等于原先河水的G值,只要缓释药包靠近扰流板放置,这种微漩涡同样能对絮凝剂和水起到分散和絮凝作用,且阻力极小,难以造成大流量时河水溢流出河床问题,在排涝洪水季节也可截留一些漂浮物质,此一。这点在烟道除尘方面被大量使用。
没有大型漩涡存在,不会形成局部淤泥沉积堵塞发臭,且这样不会导致原有河道水生生态的明显改变,通常我们进行河流治理时是不希望对河道水文动力学方面进行明显变更的,否则容易因冲刷,淤积等原因改变河道面貌,影响水生动植物繁殖和生存的。这点避免了南京大学专利的较大缺点。此二。

C部分:缓释药包在这里是一个必备因素,不然需要大量的加药,配药,清洗等人工管理费用,很不合算,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在一条小河中的七八个处理点(假设有7-8个重点排污地点的话)都配置人员管理,只有用缓释药包才能减少管理;

至于缓释药包和另外一个自气浮发明的缓释药包近似,这点本发明人承认,本身自气浮体系发明就是本发明人的其他成果。但这里也有创新点——自气浮药包是一种小型可回收的药包,作用是粘结脏东西后上浮水面,里边用的发气剂作用是让药包上浮的,而这次用的大型缓释药包是利用发气剂将絮凝剂挤出布袋的,用途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发明专利申请中, 结构相同,但创造了新的用途的东西也属于创新点的。
A相同,B有重要的变化,C有重要的改进,这样的组合发明应当属于有明显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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