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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科学领域许多的基本概念都没有一个简洁、清晰而精准的定义,社会科学的许多概念都是把“功能”当作“本质”来定义,把“非本质属性”当作“本质属性”来定义,把“局部特性”当作“整体特性”来定义,从而导致社会科学存在大量的争论与歧义,理论界许多的争论与歧义都起源于概念定义的模糊性和片面性。
法律与道德是常见的社会科学概念,广泛涉及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当今学术界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定义十分含糊。显然,不解决这两个基本概念问题,整个法学理论体系和伦理道德理论体系就是一座随时都可能坍塌的理论大厦。
张文显在《法理学》中对于法律的定义是:“法(或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的这个定义实在有点繁琐,但它基本上反映了当前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现在提炼的关键词有如下几个:国家强制力保证、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显然,这其中有几个关键词并不都是法律的基本要素,而有些关键词只是法律的非基本要素。
不难发现,道德除了“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外,同样具有法律的上述若干特征。这说明“行为规范”是法律和道德两者都具有的基本要素之一,但不是全部基本要素,法律另外的基本要素是什么?道德另外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关于道德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一是行为规范论。认为“道德是用以调节人与人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是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关系的行为准则”、“道德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个人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等。然而,法律也同样是一种用以调节人与人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说明这个观点并不全面。
二是选择习惯论。认为“道德一种良好的选择习惯”。然而,什么是“选择习惯”?这又需要对一个新概念进行定义。
三是风俗习惯论。认为“道德是由思想行为所表现的,有一定标准的社会风俗、习惯”。然而,“有一定标准的社会风俗、习惯”中的标准指的是什么?含义十分模糊。
四是观念标准论。认为“道德是指衡量行为正当的观念标准”。这种观点把道德标准与道德混为一谈了。
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的基本特征进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两点:一是法律与道德都属于“行为规范”;二是法律与道德的客观目的都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法律与道德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就在于调节不同类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统一价值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规范性利益关系和非规范性利益关系。
人为了提高效率,需要建立稳定而清晰的价值关系,稳定的生产关系,稳定的消费关系,稳定的关系。
规范性利益关系:经过当事双方或多方正式认定,并经过第三方(国家或集体)的相应程序正式备案,由相应规则予以保障的利益关系,就是规范性利益关系。
例如,夫妻关系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是经过夫妻双方正式认定,在政府部门予以正式登记,由《婚姻法》予以保障的利益关系;又如,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就是经过合作双方经过正式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过公证处予以公证,并由《合同法》予以保障的利益关系。
规范性利益关系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纯粹化主体。利益关系的两个主体必须是纯粹的、清晰的、独立的。例如,任何公司的法人代表、债权人与债务人必须纯粹的、清晰的、独立的, 不能有任何含糊性和不确定性。
2、规模化效能。当事双方的利益关系通常具有较大的价值规模,才会正式予以确认。例如,男女双方结婚以后所建立的利益关系往往是全寿命、全方位的。
3、精确化计算。当事方享受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分割原则和计算方法都是十分清晰的。例如,商店购物的商品结算都是经过精确计算的。
4、标准化程序。当事方在利益关系的运行过程中,遵循什么的程序、仪式、方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国古代婚姻关系的建立,要遵循如下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清晰化条款。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救济措施、责任担保、检验手段、评判标准、纠纷解决通道等都有细致的阐述。例如,双方正式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有着详细的合作条款。
6、稳定化边界。双方的前提条件、基本资格、行为约束、适用范围、起始时间、有效期、特殊要求、附加说明、补充条款等,都要予以确认。例如,工人与聘用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在前提条件、基本资格、行为约束、适用范围、起始时间、有效期、特殊要求、附加说明、补充条款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7、强制化约束。当事方的价值关系必须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例如,子女对于父母所享有的抚养权、父母对于子女所享有的赡养权、个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个人的人身安全权等都是受到国家强制性保护的。
规范性利益关系的特征如下图:
1、混合化主体。当事人所代表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司,也可能是个人,可以是家庭。例如,朋友之间的借款,借款人有时代表公司,并用于公司的资金周转;有时代表个人,并用个人消费支出;有时代表夫妻双方,并用于家庭消费支出。
2、零碎化效能。当事双方的利益关系很零碎、很微小、很短暂,只需要随机性发起,临时性建立,短暂性消除,不需要予以正式确认。例如,临时性的小额借款,乘车时的让座,旅行过程中的咨询与问路等。
3、粗略化计算。当事方享受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分割只需要粗略地计算就足够了,不需要计算得那么精确。例如,邻居之间借用的工具、炊具、调料、蔬菜,村民之间的相互帮工,朋友之间的小额借钱借物等,其价值计算往往都是粗略化的。
4、简约化程序。当事方建立、维持和撤消彼此的利益关系都遵循简约化程序。例如,双方或多方在临时性组团进行旅游时,所建立的契约关系往往都是口头约定,并且按AA制原则来结算。
5、模糊化条款。当事双方不需要明确权利内容、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救济措施、责任担保、适用范围、纠纷解决通道等,一切都以“你看着办”为原则。例如,家庭临时聘请清洁工,往往只计算小时工资,并没有就具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救济措施、责任担保、适用范围、纠纷解决通道等进行明确规定。
6、动态化边界。当事双方不需要确认前提条件、基本资格、行为约束、适用范围是什么、起始时间,有效期等,一切根据具体情况来临时办理、随机应变。例如,个人向朋友临时性借用私家车几天,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双方并没有就前提条件、基本资格、行为约束、适用范围是什么、起始时间,有效期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7、柔性化约束。当事双方价值关系的建立和维护,主要通过社会舆论、良心、自律等方式来予以约束。例如,当人经常借钱不还,损坏东西不赔,给邻居制造噪音时,社会虽然不会对他产生强制性约束,但是社会舆论就会产生对他的不利传言。
非规范性利益关系的特征如下图:
由于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可分为规范性利益关系和非规范性利益关系两种基本类型,那么,社会通常会形成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规范性行为准则和非规范性行为准则。
规范性行为准则: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规范性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称为规范性行为准则(或规范性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性行为准则(或规范性行为规范)就是法律,即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规范性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称为法(或法律)。
这里所谓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是指:主体纯粹化、效能规模化、计算精确化、程序标准化、条款清晰化、边界稳定化、约束强制化等。具体而言,就是有规定的执行机构,有明确的执行对象,有清晰的操作程序,有精确的计算参数,有具体的操作内容,有明显的划分边界,有强制的约束手段。
要说明一下:狭义的法律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广义的法律是指所有具体条文式行为规范,它包括国家法律(即狭义法律)、地方规章、企业(或事业)制度、部门条例、国际公约、合同、协议、政策、命令、指示、岗位职责等。这里所指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
法律的特征与功能如下图:
非规范性行为准则: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非规范性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称为非规范性行为准则(或非规范性行为规范)。
道德:非规范性行为准则(或非规范性行为规范)称为道德,即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非规范性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称为道德。
这里所谓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的“非规范性”是指:主体混合化、效能零碎化、计算粗略化、程序简约化、条款模糊化、边界动态化、约束柔性化等。具体而言,就是执行主体不明确,可以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每一集体;执行对象不明确,可以是他的个人、他的家庭、他的单位、他的财产等;效能分配很零碎、很随机,都在不经意之间,不必刻意追求;参量计算很粗略,可多可少,可有可无;操作程序不明确,可以是口头约定、信息传送、心照不宣等;计算参数不清晰,可以是信用额度、诚信度、亲和度、责任心、善良度等;操作内容不具体,可以是财产估值、精神损失量、幸福指数等;边界划分不清晰,可以是;约束手段不明确,可以是社会舆论、社交圈子、信用指数等。
道德的特征与功能如下图:
1、内容具体性。法律总是对于具体的行为内容进行约束和规范,例如,对于交通驾驶行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食品生产行为的《食品安全法》。
2、约束明确性。法律总是对于具体的行为有明确的约束方式,例如,取消资格、课以罚金、判以徒刑等。
3、功能针对性。法律总是服务于特定的社会功能,并针对特定的行为领域进行约束和规范,例如,服务于社会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功能的《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
4、执行刚硬性。法律对于行为规范的执行方式是刚硬性的,约束力是严谨的、现实的、刚性的和即时的,通常体现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内容抽象性。道德总是以抽象的形式来体现其内容,例如,中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约束模糊性。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约束方式总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只有依靠人的自我内心约束、社会舆论谴责和公众自发约束等方式。
3、功能宽泛性。道德通常不服务于具体的社会功能,而是在整体上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和谐、平衡利益关系等宽泛的社会目的。
4、执行柔软性。道德对于行为规范的执行方式是柔软性的,约束力是松散的、抽象的、弹性的和缓慢的。
由于法律是专门用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规范性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而道德是专门用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非规范性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因此法律与道德的逻辑关系在根本上取决于规范性利益关系与非规范性利益关系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两者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规范着人的社会行为,其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
1、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基础。人与人之间所有的规范性利益关系都是从非规范性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所有的规范性行为准则都是从非规范性行为准则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即规范性利益关系起源于非规范性利益关系,规范性行为准则起源于非规范性行为准则,因此法律起源于道德,并体现着道德的精神实质;道德决定着法律的基本框架,制约着法律的整体发展方向。
2、法律与道德相互辅相成。规范性利益关系与从非规范性利益关系共同构成社会的所有利益关系,规范性利益关系是骨架,非规范性利益关系是血肉,两者互为补充、互为依靠;规范性行为准则与非规范性行为准则共同构成社会的所有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规范性行为准则是骨架,非规范性行为准则是血肉,两者互为补充、互为依靠。因此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互为补充、互为依靠,道德的发展变化推动着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律是骨架,道德是血肉。
3、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转化。由于规范性利益关系与从非规范性利益关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规范性行为准则与非规范性行为准则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因此法律与道德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有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是社会重要的、并有经常被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其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过去某些过去曾经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领域。
根据关联性的不同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分为直接利益关系与间接利益关系两种。
直接利益关系:人与人之间所直接建立的利益关系,就是直接利益关系。
直接利益关系有五种基本类型:
1、上下级关系。由工作性“串行价值系统”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就是上下级关系,包括君臣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雇主与佣人的关系等。
2、父子关系。由血缘性“串行价值系统”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就是父子关系,广义的父子关系包括母子关系、父女关系、母女关系。
3、兄弟关系。由血缘性“并行价值系统”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就是兄弟关系,广义的兄弟关系包括兄妹关系、姐妹关系等。
4、配偶关系。由“两性合并价值系统”所构成的价值关系就是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
5、朋友关系。由工作性“并行价值系统”或工作性“对流价值系统”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就是朋友关系,广义的朋友关系包括同事关系、伙伴关系、合伙人关系、同盟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等。
间接利益关系:与直接利益关系的对象所构成的利益关系就是间接利益关系。
显然,间接利益关系可分为多个层级。其中,一层级间接利益关系是指与直接利益关系的对象所构成的利益关系,二层级间接利益关系是指与一层级间接利益关系的对象所构成的利益关系。例如,与配偶的上下级关系的对象所构成的利益关系、与配偶的父子关系的对象所构成的利益关系、与配偶的兄弟关系的对象所构成的利益关系、与配偶的朋友关系的对象所构成的利益关系等,都属于一层级间接利益关系。
根据规范性的不同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分为规范性利益关系与非规范性利益关系;根据关联性的不同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分为直接利益关系与间接利益关系。因此,非规范性利益关系可分为非规范性直接利益关系与非规范性间接利益关系。
道德的客观目的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非规范性利益关系,那么道德可分为两种类型:狭义道德与伦理。
狭义道德: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非规范性间接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就是狭义道德。
伦理:用以调节人与人之间非规范性直接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行为规范),就是伦理。
伦理与道德的逻辑关系如下图:
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来理解伦理与道德,人与人的直接利益关系可分为五种(即五人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伦理可分为五种(即五伦理):君臣伦理、父子伦理、兄弟伦理、夫妻伦理、朋友伦理;伦理标准可分为五种(即五德):忠、孝、悌、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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