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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条件”已经强调了专利体系中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如果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和附图的支撑,那么权利要求书也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参照前文的描述,本文对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条件也从两个方面来描述,一个方面是说明书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另一个方面是说明书应当满足的一般条件。对于如何撰写说明书,还可以参照博文“如何撰写专利说明书——仅供科研人员参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说明书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说明书应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2、对说明书或附图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33条)。
上述2个条件,说明书或附都应当图应当满足,否则就可能被无效掉。
尽管如此,对于上述的第2个条件是不是都必须满足还是存在争议。一种理解是,只要对说明书或附图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应当被无效;另一种理解是,只有在修改的说明书或附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附图记载的范围,并且改变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的时候,才能被无效。目前在实务操作中,持这两种观点的人都存在。从平衡权利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来考虑,后一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但是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平息这个争论,因此在适用专利法第第26条第3款来无效专利时,还具有一些不确定性。据了解,美国的专利实践中,持后一种观点。
说明书除了满足上述的基本条件之外,还应该满足下述的一般条件:
1、如博文“如何撰写专利说明书——仅供科研人员参考”中所述,说明书应当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对于发明不是必须的)和具体实施方式(不是必须的);
2、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与权利要求的主题一致;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可以达到40个字(主要是化学领域的发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0字,并且不得含有国名、地名、人名、规格等,也不得用不确定含义的词,以及过于抽象和描述效果、结构的词;
3、外观设计应具有简要说明;
4、说明书中不得有插图;
5、说明书和附图应当分别单独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应单独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并提交可读形式的副本;
6、附图应当是黑白的,不得使用工程蓝图和照片(必要时可使用照片,例如电子显微镜拍摄的图片);每页上的附图方向应当一致;附图不得有无用的框线;横向放置附图时,图的上部应位于纸的左边。图应按顺序编号,格式为“图…….”;附图中除必要的词语外,不得有其他的注释;
7、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和说明书中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未出现得附图标记不得出现在附图中,附图中出现的附图标记必须要在说明书中出现;同一个部件应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
8、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商业性的宣传语言或贬低他人产品的语言,不得出现“权利要求所述”等类似的语言;
相应地,上述的一般条件一般也应当满足,如果在审查过程被审查员指出,申请人应当克服审查员指出的缺陷,否则可能导致发明创造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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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1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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