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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对专利实务的影响 精选

已有 6497 次阅读 2017-3-8 13:59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专利, 审查指南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4号令,自20174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根据修改的内容对专利实务的影响,可以将其分为释明性修改、一般性修改和重大修改。所谓释明性修改,是指所做的修改没有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适用做出实质性的改变,仅仅为了使得相关的内容更加明确,避免对申请人以及审查员在适用有关内容的过程中产生分歧;所谓一般性修改,是指为了协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以及消除专利实务中常见问题的影响而做出的修改;所谓重大修改,是指修改后的内容完全改变了原《审查指南》中的规定。


一、释明性修改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越来越多,例如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的商业方法专利,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的人工智能有关的专利等等。但是,在专利实务中,如何界定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专利保护客体存在争议。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有些问题进行了澄清。

首先,对于商业方法专利,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通过示例指出,如果商业方法包含技术特征的话,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不应当通过《专利法》第25条第2款予以驳回。

其次,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由计算机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修改仅仅是针对术语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当前专利实务中实际上是按照修改后的内容理解该规定的含义。

再次,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删除了不予保护的专利客体的示例: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之所以删除该示例,本人认为应当是为了适应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需要,避免对申请人和审查员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一般性修改

对于如何撰写与计算程序有关的专利一直是专利申请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针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如何理解功能模块的含义也是众说纷纭。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抛弃了“功能模块”的提法,而直接修改为“程序模块”,这对于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装置权利要求尽可能贴近计算机程序结构本身进行撰写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实际上,在计算机软件实现的过程中,基本上是通过模块化设计,然后分别针对各个模块编程来实现各个功能。为了协调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方法专利和装置专利,如果申请人不希望权利要求涉及硬件模块,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的指引,按照计算机程序在设计的过程中,各个程序模块实现的功能来撰写方法权利要求以及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

此外,修改后的《审查指南》明确了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装置权利要求可以包括硬件和程序,这一修改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申请人因而可以通过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装置权利要求保护运行计算机程序的产品。但是,稍显不足的是,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撰写包含硬件和程序的装置权利要求,对于处理器+计算机可读介质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是不是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也没有予以明确。尽管在专利实务中,通过处理器+计算机可读介质的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可以获得专利权,但《审查指南》没有明确该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因此在后续无效以及诉讼过程中,这种方式撰写的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进而,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扩大了公众查阅专利文档的范围。从修改的结果来看,一旦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所有的官方文件均可以查阅,但不可以查阅申请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答复意见,仅可以查阅申请人在初步审查过程中针对官方文件的答复意见。在专利授权以后,可以查询所有的官方文件,以及权利人在已审结程序中针对官方文件的答复意见。但是,在发明专利未授权时,公众不可以查阅优先权文件。

最后,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更改了协助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的确定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期限进行保全,不再自行决定中止程序以及中止程序续展的期限。


三、重大修改

针对化学领域的专利,修改之前的《审查指南》规定,在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予审查,而修改后的《审查指南》规定应当予以审查。尽管如此,审查仍然遵循了《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实验数据证明的效果应当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因此申请人不能通过提交实验数据说明技术方案具有新的技术效果,仅仅能够用于补强技术效果的可靠性。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变化最大之处在于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删除了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方式仅包括:删除的方式以及删除以外的方式。对于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是指删除权利要求或者删除技术方案,对于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是指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以及明显的错误修改。无效宣告过程中,如果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陈述意见。


四、结语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体现了专利实务总的经验总结,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为我国专利实务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能够进一步保护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专利实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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