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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工作会上提到的几个问题的个人看法

已有 3359 次阅读 2011-11-9 22:09 |个人分类:问题解答|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工作

    农药残留试验单位在昆明召开了工作会,期间讨论了如何加强实验室管理,提高检测水平,规范残留试验等主题,有几个问题罗列如下:
 
1 农药残留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选择
    目前我国农药残留实验室管理体系基本分为两类:遵从ISO 17025 或者遵从GLP。二者区别还是很明显的,例如 17025 是实验室的管理体系,GLP 是对项目进行管理,17025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表格和作业指导书,但GLP中主要是通过SOP来完成项目运行,等等,鉴于我国行业标准(NY/T1493-2007农药残留试验良好实验室规范)已经颁布,GLP管理是未来实验室发展的方向。
 
2 田间试验小区重复测定数据的取舍
    正常情况下,要求在进行残留田间试验时,对统一处理小区设三个重复,在采样时,从每个小区采集一个样本,三个重复小区样品测定时,不能因为某一个数据与另两个偏差大而舍弃,因为这三个数据都是有效数据,其偏差也许正说明了田间试验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当然,这时仅仅给出一个平均值更是不合适的。
    如果是一个样品的三次重复,由于样品处理过程的不确定性导致某一个数据偏差较大,可以在统计学的指导下进行取舍,个人认为此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重新测定一次。
 
3 目前执行的农药登记残留田间试验一般要求在两地或者三地进行,如果几个单位共同完成一个残留项目,利弊如何?
    有利的一点是避免了样品运输导致的结果偏差。
    不利的是不同实验室要分别开发同一残留分析方法,导致工作重复,即便由一个实验室开发出方法供其他实验室采用,也存在方法验证问题,重复工作不可避免;另外,不同实验室条件不同,所开发出的方法检测限水平不一致,将导致最终评价数据有效性以及推荐MRL时出现分歧。
    个人建议是需要尽可能解决样品运输过程中不稳定性问题,而不是将项目分解为几个单位来共同完成。
 
4 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的修订
     目前执行的残留试验准则颁布于2004年,随着我国这几年与国际接轨意识的增强,尤其是我国作为CCPR主席国,与国际主流保持一致甚至将我国的做法推向国际的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修改试验准则也就提上了日程。
     修订中可能需要考虑的问题:
     实验点数的问题、土壤等环境中消解动态及最终残留测定问题、可饲作物残留问题、MRL推荐依据、GAP施药处理设定等都是需要考虑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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