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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科普6】简评青岛油管爆炸事故的事后调查结论

已有 4731 次阅读 2014-1-11 09:09 |个人分类:专论—应急管理|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先摘录一下新闻的主要内容

  去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原油泄漏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事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及时成立了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管理上的原因: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山东省、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管道保护、规划、市政、安监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事故风险研判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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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评如下:

  1,产生事故的背景:居民区建在了本来是工业区的地盘上(或太近的周边),房地产开发完全不顾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经济冲动的魔鬼终于造就恶果。

  2,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出现了交汇,造成管道腐蚀减薄,终至肇祸。一方面,设计时要尽量避免这类交汇,二是一旦有这类交汇,就要提高管道标准。

  3,应急处置不合理,事故第一原因简单到敲击产生火花这样的事情,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4,安全检查,风险评估,不出事不觉得必要,一出事则一切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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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次处理,我觉得还是很恰当的,之前有总结无处理乃至有英雄无责任的常见套路没了,甚至对青岛市市长、中石化的董事长有所训诫,少见。之前的滚装船事故我记得曾经处理过山东省省长李昌安,那也是历史上稍有的因为安全事故而处理省部级大员,这次也差不多,中石化的董事长是部级还是副部级干部?

  如果汶川地震那些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而造成死亡的事情也有些这样的处理该多必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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