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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四个分类是不合适的

已有 5399 次阅读 2009-8-30 13:56 |个人分类:专论—应急管理|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一直想写一篇文章,对国家当前对突发事件做的四个类别划分表达不同看法,一直没有实现。

??在经历了2003年SARS之后,国家相关部门请了不少人,经过多轮专家讨论,最后决定将我国的突发事件归结为四个类型:

??1,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这四个类别咋一看是挺合理的,仔细想想似乎也还可以,可是再仔细想,就发现问题太大了。

??我自己一再告诉学生,分类是做好科研的第一步,原来如达尔文等博物学家们遇到一个没有见过的物种之后,第一件事就是将其归入原来已经设定好的类别,如果实在归不进去,则可能是发现了新的物种,或者说原来的分类模式是不合适的,需要重新调整。

??分类对于我们这个学科方向来说同样很重要,而且我个人比较自信地认为,任何学科都应该把分类作为整个学科的第一要紧事来做。

??比如数学,数学分为几个分支合适?我们初中开始学习代数、几何,前者研究数,后者研究形,颇有不同,但是有相互转换的部分。或者等到了大学,数学分成了方程、函数论、代数、数论、图论、微分几何等等,也算做一个分类方式,这样的分类还可以进一步下去,直到分到非常细为止。这样,基本呈树状的整个学科架构就出来了。当然,随后,这些方向之间会有交叉。

??物理也一样,电磁学、光学与原子物理、力学等等,还可以按照“力”的本质来进行分类,如强相互作用力、弱相互作用力等等。

??对于“应急管理”,最开始也应该先让大家认识清楚事件的类别,然后才能够分清楚它们之间的差异,找到各自的特征,再来分别研究,应急时再根据类别照方抓药就可以了。

??分类如此重要,不过,分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准则,就拿我个人来说吧:

??按照性别分,我是男人这一类;

??按照学历分,我是高学历这一类;

??按照年龄分,也可以给我一个属性,或者目前暂时还属于青年(联合国的分类法);

??按照地域分,我是山东人;

??按照户籍分,我是北京户口;

??按照个子分,我169厘米算是矮个子;

??按照婚否分,我属于已婚;

??按照眼睛近视程度分,我800度属于高度近视;

??按照从事的学科研究分,我是应急管理研究者;

??.......

??一般地,给出一个准则,就有一个类别与之相应。

??那么,能否在一个分类准则下,某一个个体同时属于两个类别呢?

??有这样的分类,但那一定是糊涂分类。尽管确实无法完全避免划分出存在交叉的类别,但是要尽量避免这样的事情出现,或者干脆尽量避免选用这样的分类准则。比如,如果用“国籍”这个分类准则将人分类,由于不少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存在,就会出现一个人同时属于两个类别的情形,这样的情形很麻烦。所以我们说,国籍就不是一个好的分类准则。

??最好的分类要按照同一的准则,而且各个不同类别间不存在交集。当然,这一点在现实中做到很难,可以允许出现交集,但是,一定要使这样的交集尽量小。

??道理如此简单,可是我们目前对于突发事件分类的时候却用了糊涂的分法。

??如果你说不糊涂,那么请告诉我,目前这个四分类是按照哪个准则进行的划分?

??我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三鹿奶粉事件,让大家按照国家的四类别进行归类,结果,不同的人将其分别归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这三个不同类别。而有的人则无所适从,觉得此事归到哪个类别都不贴切。

??看到这样的囧境,我说:其实,除了自然灾害之外,您把它归到哪个类别都合适,因为它同时具备后面三个类别的特征。或者说,我们可以说,这个事件的不同阶段分别归属三个不同类别。

??这就大有问题了——为什么同一个事件在同一刻进行分类却让人无以决断呢?

??我们怪这个事件涉及到的东西太多,它就是应该属于多个分类,不能怪类别设置不合理,而应该怪事件太复杂。

??有这个道理没?答案是没有!

??再举个例子,我们可以把人分成这样的四个类别吗?

??1,男人

??2,女人

??3,少年儿童

??4,成年人

??如果拿我老人家自己做例子,我属于1,这个肯定没有问题,我也属于4,这个也应该没有问题,可是我在多少年前也曾经属于过3啊。于是,在这一分类之下,我就可以同时属于三个类别。

??荒唐的结果出现了,并不是我这个人有多么的复杂必须属于好几个类才行,而是这个分类根本就没有一个给定的准则,既有性别也有成熟度,而且后面这个还和时间有关系,你可以在那段时间属于这一类,换一段时间又属于了另外一类。

??如果能够定下一个统一的分类准则然后再进行分类,那就好多了,即便有交叉的现象,也极少极少。

??那位客官说了,你说国家的不合适,那你给弄个合适的,这样的质问经常见于各类吵架过程。

??好在我还真不怯这个问题,那我就给出一个分类来,然后看看是否比以上的那个更恰当些。

??突发事件可以这样进行划分类别——

??1,自然灾害

??2,人为灾难

??3,技术性事故

??4,混杂事件

??这四个分类的准则是“人在其中参与的程度”,在第一个类别自然灾害中,人基本可以认为没有任何参与;第二个类别中,事件就是人本人制造成的,比如开车时疏忽,或者按错了哪个控制系统的按钮;第三个类别则是由人生产出来的设备或开发出来技术造成的问题,比如系统不稳定带来的一些问题,还有就是人与物与环境与管理混杂在一起导致的事件。

??虽然这样的分类也很难避免重叠现象,但是至少它有一个统一的分类准则,而且交叉重叠现象尽量少了。

??在我对于事件间的演化机理进行分析的时候,给出了蔓延、转化、衍生与耦合四类,也尽量使之符合分类的基本要求,交集趋于0。

??而我们前面给出来的那个四分类,已经进入了法律。当时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呼声很强烈,似乎没有这个法这世界就没法应急了似的,可是我们却没想一下,当时我们对于应急管理中很基础和基础的内容还没有弄明白呢,就开始立法,立法的时候只好葫芦僧硬判葫芦案,整个法律写得极其粗糙,只是把应急管理每个过程需要做什么列在了法条里,如果可以如此立法的话,任何一个不懂法律的人在一个星期之内肯定能立出一个还可以的法律来。

??我们多灾多难的国家大概总会如此吧。每当一个机遇出现,立刻冒出一大堆专家出来,然后,就是整个学科方向的一塌糊涂,基础性的东西根本没人理睬,专家们全奔了钱去,结果,几年后我们依然停留在开始认识它的阶段,在学理等基础研究上没有任何进展。于是,连法律这样显得严肃的东西有格外有趣起来,因为法律连脸都还没有洗干净呢,就出来见人,而且由于它的严肃性,我们还得听这个脸没洗净的指挥你怎么洗脸。

??唉,长叹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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